杨浦区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地区经济增长,加快杨浦“四高城区”建设,依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以下简称“市小巨人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应是从事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并在相应的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应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应有创新的商业模式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 会同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上海市杨浦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委,牵头负责项目规划、立项、验收评估和服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配合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面向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区非上市企业。

第五条 支持对象分为四类,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申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照市小巨人实施办法执行,属杨浦区小巨人企业的优先推荐。

第七条 申请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2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

1.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

2.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3.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

4.符合杨浦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

5.具有较强融资能力,已获得股权融资或进入上市准备阶段的。

第八条 申请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总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企业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稳健增长,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优先:

1.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的;

2.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3.符合杨浦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九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以下方式支持: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市级财政资金给予资助,区级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资助,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评估后获得相应资助。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家。

第十条 企业承担的区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申请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区科委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区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路径、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可按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区科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成立由区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区小巨人工程评审小组。

(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评审与立项,按市小巨人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

(二)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审立项,由区小巨人工程评审小组组织开展,在市科委指导下,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发布立项通知。其中,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每年不超过10家,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不超过30家。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依据市小巨人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获得“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立项证明。获得立项的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获得“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立项证明。

第六章 服务发展与验收评估

第十五条 区科委联合区相关产业部门建立系统化培育发展扶持体系和常态化跟踪服务机制,关注企业成长阶段,梳理掌握企业诉求,畅通沟通渠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区科委联合区相关产业部门负责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过程管理,协助企业解决在产学研合作与产业链协同、科技金融、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方面的需求。

第十七条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根据市小巨人实施办法要求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上海市杨浦区双创小巨人企业和上海市杨浦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由区小巨人工程评审小组组织开展验收评估。验收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评审方式,主要围绕企业成长性、创新性、竞争性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

(一)验收评估“通过”的,评估结果分为“优良”“合格”,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具体标准以当年度验收评估通知为准;

(二)验收评估“未通过”“结题”的,不予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与相关政策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4日。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4日为政策过渡期,参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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