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大病,我们还能保住工作吗?

讲到这个话题,直觉想起前段时间被刷屏的2则新闻

大学女教师刘伶利患癌症后,委托家属向学校递交病例和假单,但却被学校以连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厦门一家物流公司的高管,工作24年,可谓“元老”。然而就在被确诊为肝癌之后,原来拥有令人艳羡的25000的高薪,住院后的第二个月,工资条却瞬间降至1200元……

患重病本身面临着大额的医疗支出,如果收入这块顶不上,甚至失去工作,对一个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法定的医疗期期间

法律上其实对职工患病医疗期以及待遇有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约定了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和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关系。

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年限越长,可享受的法定医疗期越长。

一般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法定的医疗期满后

一般来说,公司对患大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后有几种安排:

1、维持原职级收入

这就真的属于非常有温度的单位,要紧紧抱住大腿!

2、调岗降薪

较为普遍,不少人只能拿到最基础的工资,对于一些高收入人群更是“断崖式”下降。

3、办理病退

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病退。

由于缴费年限少了几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也会对应有所减少。

4、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为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大》第四十七条,补偿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最后

如果按照最低标准算,劳动者患大病后的工资确实不多,过了一定期限还可能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其实站在企业的角度,长期雇佣没有基本工作能力的职员也是不小的负担,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

法律能给到劳动者的保护,有,但也只是最基础的。

法律之外,我们还能做些什么,才能让自己在大病风险面前游刃有余?

或许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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