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3

第八十三条    违反信贷业务担保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风险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一)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要求,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

(三)接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条件的。

(四)未经例外准入,接受不符合准入标准的押品的。

(五)接受未经建设银行准入或准入时效已过期的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押品评估报告,未对外部评估机构出具的押品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押品价值评估,致使抵押物估值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值的。

(七)未按规定核实担保措施的真实性、有效性,导致无法有效缓释我行债权风险的。

(八)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管理保证金专户的。

(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变更抵(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

        未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或审批等手续,导致抵(质)押权利丧失的,予以记大过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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