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完美事件

      上个星期四的中午十二点多,手机屏幕上浮现了静安班主任的字样,我的心咯噔了一下,班主任这时候打电话,该不会是儿子有啥事,果不其然,老师说我家孩子在打篮球的时候无意伤到了一个高年级的同学,人家家长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这下拿着医院的发票来找当事人索赔,老师说已和体育老师及我家孩子核实,确实是他伤了别人。我的脑袋一下子就大起来,误伤、医院、赔偿,头脑中第一反应就是伤的严重不严重,医疗费多吗?我再细问了老师,医院诊断结果是什么,大概多少医药费?电话那头班主任说是“软组织挫伤”,200元左右,我稍稍松了一口气。老实的儿子从有被别的小孩揍的事,从没出现他伤别人的事。误伤也是没办法。我于是定了定神,告诉老师:“孩子昨晚打电话没和我说这个事,我和他确认一下,如果真是我们家孩子误伤的,请对方把医院诊断证明和发票拍过来,我转给他。”很快,孩子就用老师的手机打过来,告诉我说确实是他不小心误伤的。

      放下电话,我的心情很糟,虽然钱不多,那不是无端出了个事。当时,我爸妈也在我家,我妈说该赔就赔,我爸不同意,说体育运动本来就有风险,大家都有伤的可能,照这样,撞伤就要赔,那小孩都不要出来运动了。爸妈回家后,关上门,我心里还是堵的慌,我想想类似这样的事应该挺多,不知别人是怎么处理的。爱人也常打球,但那时是他的午休时间,我这时候去问他,一是一时也解决不了,二是他下午的心情估计也不会好,况且金额不大,就没打电话给他。我想起他去年刚考过律师证的发小,我清楚他下班晚,每天这时应该还在吃午饭,爱人的发小告诉我“民法的法理中有讲到象这种对抗性的体育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只要不是故意的,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是新的民法未正式实施,这种情况下一般只能按法理来解释”。我心头的阴霾顿时一扫而光,马上查阅了百度,找了相关的内容,知道了一个叫“自甘风险”的新知。心里有了底,于是编辑了短信发给了班主任。“您好,X老师,正常的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这种碰伤的风险,这个无论是大人、小孩还是学校都是知道的,而且孩子无故意,民法法理中有这方面的定义,这个事可我们没有义务赔偿,如果要赔,学校负责组织是不是也应该有责任?”截图了以下二段话“

适用公平原则的意外伤害应限制在极少数意外伤害事件中,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

    行为人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否则对抗性体育运动的参赛者将人人自危,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


但事实毕竟是自己孩子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按道义我们应该给予补偿,接着我又发了个信息给老师表示让孩子带一些营养品去看望那个受伤的孩子并道歉作为补偿。

    下午三点多老师回话:“刚刚一直在上课,很感谢您的建议。帮助我们发现了体育竞技的一个点,谢谢!我这边理解了。我会传达您的关心给对方家长,相信对方会理解,也会把您说的这个体育活动规则安全反馈给校方,我们来完善[玫瑰]”。

太好了,当天我马上在网上下单,买了点营养品寄给孩子,准备让老师带着我家孩子去给那个受伤孩子道个歉。 晚上,我问孩子这件事他觉得应该怎么处理,该不该照对方家长的要求赔偿。孩子说他觉得应该,我乘机教育孩子,做事不能凭感觉,在外一是一,二是二,要按法律规定办事。并让他上网查询相关资料后再告诉我。最终孩子明白,这件事处理是补偿而非赔偿。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最终,经老师沟通并转达我们的意思,对方家长表示了理解,只等那个孩子回学校。这个意外事件让我和孩子都知道了学好法律的重要性,是一个相对完美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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