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判赔1万8”,舆论质疑漩涡中谈法官自由裁量权

诉争案件基本情况介绍

两名员工均于2007年5月入职公司,两员工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20日到期。事件起因是临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他们加班完成一批产品的检验,两人提出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未果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违约金。

2016年5月14日公司发出通告,主要内容为:“检验科石某、常某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下班,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严肃厂纪,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石某、常某辞退处理,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员工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先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以公司败诉告终。判决认定公司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石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工资及加班费3383元,支付常某赔偿金41400元,工资及加班费3912元。

公司另案起诉员工经济赔偿一审判决结果

公司将两员工作为共同被告诉至邗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就公司赔偿深圳某公司12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邗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两员工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两员工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由两员工对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公司诉员工经济赔偿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公司不服一审裁判,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员工承担全部12万的赔偿责任。但员工没有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公司诉请两员工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两人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其要求员工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何谓自由裁量权?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

由于法官个人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和社会阅历不同,导致对同一法条理解上的差异和对同一事实价值评价上的区别。这种个性特征出现在诉讼过程中必然表现为自由裁量。

事实上,法官在认定事实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司法能动性,需要自由裁量的权力。只有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地位,才能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独立思考、分析和判断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法官的裁判必须有理由,且受法律原则的指导,法官在某硬性规则诸要素已满足的情况下,必须自觉地按某种特定方式行事。但凡涉及“合理”、“相关”、“公平”或“正义”等标准的规则都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对证据的裁量,对事实的裁量,对判决结果的裁量,对庭审中双方言行的裁量等等。

法官应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权衡的几个矛盾焦点

任何诉讼案件都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同的表象下却是千差万别的法律关系。本案法官作为一名拥有多年实战经验的基层审判人员,相信其法律功底业务水平不容置疑。那么本案中因加班引发的诉争表象下到底有哪些影响裁判的关键因素?

关于本案涉及有哪些重要事实证据我们不得而知,仅从目前获得的基本信息来看,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5月到期,企业已经表明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法律关系自然终止。而两名员工仍然希望与企业继续维持劳动关系。

该企业在加班换休或支付加班费问题上基本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两名员工自2007年5月至2016年这么多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加班问题上并无争议。临近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通知他们加班完成一批产品的检验,两人提出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未果而拒绝加班。

本案需权衡的几个方面:加班只是本案其中一个争议点而非唯一矛盾焦点;员工借加班之际为谈判筹码让企业续签劳动合同;加班尤其是企业单方面要求加班虽然被诟病但却是普遍现象;两员工在公司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加班;因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延迟交货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还是可以酌情处理等等。

虽然此次案件将一审法官推上了风口浪尖,但我们相信也应该尊重在情理法的权衡下法官应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正因为有立法体系监督制度的存在,哪怕裁决会有被质疑或偏颇但也会被纠正。

法官自由裁量权应与严格的规则相结合

作为法律局限性的补充和救济,为实现实质正义,法官自由裁量权为司法过程之必须。但是法官的个体特性及自由裁量权本身的权力特性决定了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因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又必不可少。

加快法官队伍精英化的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职权,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专业技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具体法条的理解,应当从法理和立法者初衷角度出发,这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内容的合法性。

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来,地方高院第一份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制建立类案检索机制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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