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小规模纳税人,三个增值税减免,账务处理根本不一样!

                          案例一

我是一家小规模销售汽车配件的公司,2020年3月份销售额20.6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  0.6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列二

我是一家小规模的餐饮酒店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并附带住宿服务,3月份外卖和食堂营业额206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206万元

参考: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案列三

我是一家小规模的销售办公品市场上的个体户,2020年3月份销售货物40.4万元,假设1-2月份疫情影响市场关闭,没有销售额,增值税属于季报。

销售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万元

参考1: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参考2: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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