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特斯拉女车主维权事件有感

干货在文末,维权案例、渠道和法律依据❤️

今天被一篇名为《完蛋,特斯拉女车主被扒!》的推文气炸了——想不到世间竟有如此无耻之徒!

文章核心内容我帮大家翻译一下:作者翻看4月19日的女子车展维权事件的女主角抖音,看到有些内容指向女主角可能是蔚来员工,进而阴谋推论女子维权是为了抹黑特斯拉。

看完我气得直想骂人,并提出以下几点:

1. 蔚来的公关部是有多傻才会去做这种公关?都是一个圈子混的,如果做这种事情被揭穿,人家以后还混不混了?公关方式千千万,条条大路通罗马,有点理智的人都知道,真的没必要。

2. 假设事件女主真的是蔚来员工,她能不能买特斯拉?她买的特斯拉有问题,她能不能维权?

仔细想想以上两个问题,就知道事件女主无论是不是蔚来的员工,和她购买的特斯拉出现问题进而维权都并不冲突.在没有充分证据下含沙射影地进行无端猜测,实属bu yao lian。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样的事情了。在我刚看到4月19日的女子车展维权事件新闻的时候,我就已经猜测到了女主会被攻击的可能性。就像鲁迅先生所说:“我向来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中国人”,然而真的看到有人添油加醋抹黑维权女主的时候,我仍然发自内心感到一阵恶寒。

早前上热点新闻的西安奔驰车女车主维权事件也出现过同样事情,在女主维权过程中,多篇所谓女车主黑历史爆料出现,怀疑女车主购车款来源不正当,欠款百万未还买却新车。同样的,文章内容无法得到证实,也无后续跟进。

此处向大家介绍一下完美受害者理论。

完美受害者是指人们希望从各个角度看这个受害人就是一个完全无辜的受害者,不存在任何不合理的、违反日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的行为。很多人会在心底里希望受害人是一个完美受害者,受害人没有任何可以被人诟病或者攻击的点,这样才能占据完全的道德制高点。这种希望会导致一些受害人明明是受害者的身份,但是因为自己一些行为的不完美,反而引来大家的骂声。

这一畸形理论的拥护者在实际生活中比我们想象中,多得多。运用这一理论对受害者进行无耻的转移角度的攻击更是比比皆是。

在此次特斯拉女车主维权事件中,我们应该明晰的是,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她存在恶意公关行为的情况下,女车主无论是不是、是哪家友商的员工,都不影响她喜欢特斯拉想买特斯拉。而在她买特斯拉汽车出现问题后,法律也始终赋予她维权的权利,不以其职业身份等各种因素为转移!

至于这篇黑文,我只能沉痛表示:媒体应当有点良心。

受封建制度下影响,中国人的维权之路向来艰难,维权意识也相对淡薄。然而正是一次次的碰撞,一次次的坚持,让整个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人们的权益。任何试图在维权路上嘲弄、怪笑、泼脏水的行为,都让我对人性之恶劣感到震惊。

同时提供维权案例和渠道,愿大家珍惜自己的权利,勇敢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这是我们应得的。

愿中国青年都摆脱冷气,只是向上走,不必听自暴自弃者流的话。能做事的做事,能发声的发声。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就令萤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发一点光,不必等候炬火。——鲁迅 《热风·随感录四十一》

1.吃饭不开发票,且服务人员态度恶劣

处理:当晚税务局加消协12315投诉,第二天店家就联系主动道歉加补开发票

2.快递寄东西行李箱全部损坏严重,快递态度散漫表示只能赔450,我退一步说500,箱子也已经旧了,可快递表示没法赔

处理:投诉中国邮政申诉,并且要求原价赔偿,最终快递很怂的不断道歉第二天800元赔偿到账

3.中国移动更改流量套餐,想更改更便宜的套餐时被告知不能更改,但却无法回答原因

处理:投诉电信工信网,第二天移动马上要求协商解决,更换业务成功

4. 淘宝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小二不支持消费者

法律依据: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处理:工商投诉——起诉;结果:法院下了判决书,商家败诉,退一赔三,如果商家不执行,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比如冻结银行卡,资产等,严重者被列为老赖会影响孩子上学 事业编等等)

另: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有资格要求进行十倍赔偿,未满1000元的,为1000。

5. 市场监管局

6. 政府统一应诉平台

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由中央网信办建设的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可以举报所有互联网违法网站和不良信息。

9. 腾讯110:腾讯的举报平台,所有在微信、QQ上出现的违法信息、钓鱼网站等都可以在这个网站上进行举报。

注意:尽量现场取证、现场维权,离开现场后期维权会增加难度

能当证据用的比如这些:

- 消费小票,保修单,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发票;

- 手机录音,录像;

- 网站交易页面,聊天记录。

相关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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