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技术协议,但未签订正式合同,能否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基业长青】

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方式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合规管理就是通过控制风险的方式帮助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如何提高效率:1、签订合同时有示范文本、参考条款;2、发生问题时有处理指南。

如何降低成本:1、完善的资料降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2、完善的资料确保纠纷能够快速有效解决。

双方签订了技术协议,但未签订正式合同,能否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一、问题情形

2011年9月29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任务通知单,载明“A公司的风电机组25台,依此通知单提请B公司即日先期安排25套基础环的生产,具体交付要求遵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相关合同双方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

2011年9月30日,买方A公司与卖方B公司签订技术协议,其中约定:本技术协议及买方提供的图纸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双方签字后生效,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

2012年7月23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关于任务通知单的函》,载明:“我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收到贵公司委托我公司加工生产50MW风电项目风机塔架的委托任务通知单,并承诺合同双方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为保证工期按时交付,我公司先行将材料已采购,现主材已全部到我公司,但截止到目前为止还未签订合同也未支付任何款项,由于我公司前期已垫付了大量资金,现已造成我公司资金压力很大,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并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请贵公司就此委托任务通知单的相关事宜尽快以书面形式回函我公司。”但A公司仍未与B公司签订正式定作合同。

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并要求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1632684.08元。A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定作合同,A公司无需向B公司承担责任。

A公司与B公司经沟通协商签订了技术协议,但未签订正式定作合同,能否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

本案中,从任务通知单以及涉案技术协议看,任务通知单中A公司所作要约,只有“先期安排25套基础环”有明确的数量和价格内容,对塔筒的规格、报酬的支付、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验收的标准和方法没有明确的内容,任务通知单中A公司发出的是“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相关合同的要约,而B公司在向A公司所发函件中也确认双方并未按任务通知单的约定“在十一假期后十个工作日”签订正式的承揽合同。故任务通知单中关于塔筒的内容是预约的意思表示,双方未正式就塔筒的承揽合同达成合意。

同时,A公司、B公司经协商达成合意,形成了涉案技术协议,该技术协议可以与任务通知单中要签订技术协议的记载相互印证。在A公司、B公司没有对涉案技术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的情况下,如B公司主张就塔筒部分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应当由其举证证明其承揽内容符合涉案技术协议的要求。

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B公司已经将门框焊接在制作完成的塔筒上,其并未举证证明A公司按技术协议约定向其提供相关技术图纸或者向其下达过生产塔筒的任务通知单,亦未举证证明A公司曾派遣两名技术人员到B公司对其定作过程的重要工序进行检测和试验。B公司主张技术协议约定的两名技术人员确认,其文义指的是制造完毕后,需要A公司的技术人员确认,但该解释不符合文义解释的要求,也与涉案技术协议8.1条款约定的B公司同意A公司派代表到其工厂检查制造过程,在进行重要工序检测和试验时应通知A公司参加的内容不符。

而且,在涉案技术协议中,双方对关键监控点有明确的约定,但B公司并未提供其在原材料进厂后、法兰加工后检验及焊后平行度平面度检验、焊后焊缝质量验收、表面喷砂前检验等关键节点有A公司技术人员签字认可的证据。此外,依据涉案技术协议,B公司应提供所必需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相关图纸供A公司监制人员查阅,但B公司不能向法院提交涉案《产品质量证明书》,A公司亦未收到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因此,B公司就塔筒部分主张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依据不足。

三、合规建议

根据上述案例,B公司在未与A公司签订定作合同前,仅根据A公司发出的任务通知单以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就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导致双方发生争议后产生重大损失。

因此,建议在实际履行工作内容前,一定要确保先签订书面的合同,以免发生上述案例中出现的问题。采购方单方面发出的委托书、订单以及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等,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合同要件而不具有合同效力,如果采购方的项目出现变化或取消,则供应方前期的投入可能无法得到任何保障。

四、参考文书

1、对账单(点击获取)

2、催款函(点击获取)

3、还款承诺书(点击获取)

4、货款分期支付协议(点击获取)

5、交货催告函(点击获取)

6、验收不合格通知书(点击获取)

7、承担违约责任通知书(点击获取)

8、解除合同的通知函(点击获取)

9、产品质量问题一次性处理协议(点击获取)

10、业务往来账款结算协议(点击获取)

五、参考条款

1、付款条件与付款期限(点击获取)

2、分批交货的期限(点击获取)

3、交货地点条款(点击获取)

4、所有权保留条款(点击获取)

5、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承担(点击获取)

6、质量标准条款(点击获取)

7、质量异议条款(点击获取)

8、质量保证期限条款(点击获取)

9、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点击获取)

10、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点击获取)

六、合同签订及履行时常见的12个问题大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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