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江湖三大传说:破产不追,这是真的吗?

保险江湖上一直流传着这么一个传说,一定要买保险,因为保险在被追债的时候,不会被执行,这也就是破产不追的来源。那么这个传说是真的吗?我们先看这么个案例。

01 愤怒的老王

老王今年四十岁,父母双全,膝下有一子。

老王是个非常精明的人,早年抓住了时代的机遇,企业做的不小,每年营业额大概有三千万,利润也有个好几百万。在2018年,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老王从银行贷款二千万,签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但老王又担心,自己做生意失败,给家庭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早早的就想为子女、父母留下点财富。这样呢,即使自己做生意失败,家人也能维持高品质的生活。

老王在一次XX银行举办的财富沙龙中,听到授课老师讲,保险可以实现在企业破产的时候不被追债,于是花费巨资为自己配置了年金险,投被保人都是老王自己,保费每年一百万,十年交,受益人是他的儿子。

老王心想这下稳了,即使自己再经营不善,自己的儿子上学、结婚都没有问题了。

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疫情的到来,原本红红火火的企业一下子就遭遇了寒冬,最终老王的企业没有熬过这次疫情,破产了。

老王没能换上银行的贷款,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更为可怕的是,老王的年金保单也被执行了,儿子的上学、结婚的钱都打了水漂。

老王想给当时做保险销售的人员打电话,质问他,不是说好保险能避债吗?为什么到他这就避不了债?

结果电话没打通,因为当时承诺他的保险人员离职了。

老王大怒,见谁都说,保险就是骗人的。

现在问题来了,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02 司法解释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司法解释,各个省份是有一些差距的。

老王是在江苏省范围内经营企业的,这个省份里对保险产品的司法解释较为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我们下面看看这里面节选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人民法院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例如,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重疾型保险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依保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及基本生活保障。

老王购买的是年金险,投被保人都是老王自身,从这份保险合同的财产权利来讲,老王的财产权利包括这份保险合同的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取的现金价值等。

也就是说,根据该司法解释,老王在企业破产的时候,该保险合同属于老王自身的财产,所以在法院执行的财产范围内。

该配置的保险一点也没有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最终的结果就是老王全家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夜回到解放前,甚至还继续背负着债务,难以东山再起。

03 正确的资产配置

老王究竟该如何配置保险,才能起到相应的债务隔离作用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目标,老王的企业破产时,老王的家庭不能受到重大影响。

那我们首先要维持到企业与家庭的财务隔离,作为承上启下的家庭支柱,老王与其妻子并不适合做投保人,因为在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基本上都会要求企业法人与其妻子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这个合同会要求企业在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夫妻双方要以家庭资产偿还债务。

所以呢,我们要从整个家庭为老王去做家庭资产配置。

合理的架构设计:(终身寿产品)

投保人:老王父母其中一人

被保人:老王或其妻子

受益人:老王儿子

这样做有以下好处:

1、对于投保人:老王的父母要做投保人,这样,老王夫妻两人的债务就不会影响到这张保单,家族权益得以保全、保障且保值。

2、对于被保人:老王和其妻子可以减少可执行的金融资产,同时呢,这张保单又不属于他俩的财产险权益,换句话说,这张保单无法被强制性执行。

3、对于受益人:老王的儿子呢,可以领取身故受益金,同时卸载债务承袭。

4、本保单是有现金价值的,是可以贷款或者退保获取其相应价值的。

所以,并不是保险骗人。保险只是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能不能发挥出它的相应价值,一定是要看它的使用者是如何根据客户的风险需要所规划的,每个人、每个家庭面临的风险都不一样,规划出来的方案也不会相同。

最后,祝各位能够遇到靠谱的保险销售顾问,真正实现不论身处何地,都有内心安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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