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读热点 | 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全网点赞

涉性侵人员从业限制

不是歧视,而是应承担的法治代价

“应聘人员应强制报告性侵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对此负有审查和筛选义务,如拒不落实、弄虚作假或将被追责。”据报道,5月29日,上海市政法委、市检察院、市高法、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

“全网点赞!”针对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有媒体用这个标题冠之,确不夸大其词。更可点赞的是,受到从业审查的不只是教师、医生、教练、保育员,还包括保安、门卫等群体,不只是剑指国内相关人员,还包括应聘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最大程度呵护了儿童利益最大化。

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首个”二字,破冰意义,不言自明。

一说到就业限制,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不是职业歧视。答案是否定的。从业限制不等于就业禁止,对于有性侵前科的不法分子来说,他们当然有权利就业,哪怕被判刑出狱后也有权利回归社会,靠劳动安身立命,但是他们不能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关系的行业。有全国人大代表透露,上海基层两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的重犯率达到40%以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再犯可能性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隐蔽性更强”,这是客观现实。

正因如此,两年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就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当时,消息传出后,点赞如潮。设置就业限制,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何尝不也是对性侵前科的保护?对他们实行“物理”隔离,掐灭他们故态复萌的邪念,也有利于他们更好地改造成人。

更重要的是,实行从业限制于法有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进而言之,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规就是从业禁止。这从法律上赋予了一些地方进行的法治探索,强化和丰富了各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手段。

梳理从业限制(禁止),不能不提一个案例。2017年12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名师家教”邹明武性侵女生案公开宣判,邹明武因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其背景是,邹明武利用当家庭教师的身份多次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据报道,该案是北京法院首例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件,在为法律亮剑叫好的同时也需思考另一个话题,即如何保证从业限制落到实处?现实中,一些单位招聘时麻痹大意,疏于审核,结果引狼入室。教训不可谓不沉重,由此及彼,从业限制发挥作用的一大要点就是用人单位有责任守好关、把好门。故此,对于拒不落实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行政,甚至刑事处罚,极有必要。同时,对于一些处心积虑的应聘者来说,他们即便无法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也可能心存不轨,这就需要我们的家长、学校教会孩子多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本领。

法治时代,在性侵者脑门上刻字,显然不妥。但以法治方式“标签”化他们,限制他们的从业范围则绝对合法,这也是性侵者所应承担的法治代价。归根结底,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法制更健全,法治入人心,未成年人的空间就会更健康。(via光明网)

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创新点赞

近日,上海市16家单位会签并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相关报道见三版)。《意见》意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和管理机制,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些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呼声越来越高。

研究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也就是说,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亲人、朋友、老师、看护者等,恰恰也是犯罪高发人群。同时,研究还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屡犯性、再犯性高的特点。也就是说,即使是经过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人,让他回到原有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环境中,他还有可能再次犯罪。

上海出台的《意见》,正是从以上两个特点出发,限制有过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用制度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

限制一些人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行业,也就是限制了其就业权,这种限权需要有法律依据。首先,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所谓优先保护,也就是说,当不同权利主体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未成年人权利优先,法律必须优先考虑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其次,限制一些人的就业权利,也有刑法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款,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当然,就业权是人的基本权利,限制一些人的就业虽然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真正体现法治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精神。

《意见》由上海市委政法委牵头,市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等16家单位会签,并由检察机关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这些设计都是为了确保《意见》制定与执行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限制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在我国虽然有较强的民意基础,但是在法律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具体操作层面需要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上海出台的《意见》在全国是首创,具有很强的探索性和试点意义。希望上海的先试先行,能在立法实践上积累经验,为各地提供样本。(via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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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制度的方式,阻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令全网点赞。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时有发生,而且重复犯罪率极高,限制有过前科的人从事有关行业,能够从物理上实现有效隔离,避免不知情下的引狼入室。具体操作中,招聘单位要把好用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好相关规定,家长、学校也要教会孩子一些行之有效的防范手段,尽最大可能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个人的责任,相信上海的先行先试,一定能够在法治层面上探索更为有效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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