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2020 审计教材 - 1501 -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十五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一节 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负责执行鉴证和咨询活动,以评价和改进被审计单位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有效性的部门、岗位或人员。内部审计的职能包括检查、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等。

内部审计人员,是指执行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属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类似部门。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通常需要了解和测试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而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活动及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以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及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影响。

虽然注册会计师对发表审计意见以及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独自承担责任,但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存在相近之处,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例如,内部审计人员在评估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时,其工作底稿可能包括相关控制政策的说明和控制流程图等。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复核和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底稿,获得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注册会计师通过了解与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利用可信赖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部分的成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一、内部审计的目标

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由其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的。由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以及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要求不同,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范围、职责及其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包括权威性和问责机制)可能有较大差别。内部审计可能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1. 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活动。

内部审计可能评估被审计单位的治理流程是否能够实现下列方面的目标:道德和价值观,绩效管理和问责机制,向组织内的适当范围传达风险和控制信息,以及治理层、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人员和管理层之间的有效沟通。

2. 与风险管理有关的活动。

(1)内部审计可能有助于被审计单位识别和评价面临的重大风险,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财务报告过程的有效性);

(2)内部审计可能实施程序,以有助于被审计单位发现舞弊情形。

3. 与内部控制有关的活动。

(1)评价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可能承担复核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对内部控制提出改进建议等方面的特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为内部控制提供鉴证。例如,内部审计可能计划并实施测试或其他程序,为管理层和治理层就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运行有效性提供鉴证,包括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

(2)检查财务和经营信息。内部审计可能被要求复核用以识别、确认、计量、分类和报告财务和经营信息的方法,并针对个别事项实施专门调查,包括对交易、账户余额和程序进行详细测试。

(3)复核经营活动。内部审计可能被要求复核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包括非财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

(4)复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内部审计可能被要求复核被审计单位对法律法规、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层的政策、指令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二、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联系

尽管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但两者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方式却通常是相似的。例如,为支持所得出的结论,审计人员都需要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都可以运用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此外,内部审计对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象也密切相关,甚至存在部分重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方面是否有助于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包括了解内部控制所采用的程序、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所采用的程序和实质性程序。

通过了解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可以掌握内部审计发现的、可能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果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某些领域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就应当对这些领域给予特别关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包括:

(1)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在注册会计师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下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二)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虽然相关内部审计准则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但考虑到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的一部分,其自主程度和客观性毕竟是有限的,无法达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要求的水平。因此,尽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某些部分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可能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有所帮助,但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与财务报表审计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独立作出职业判断,而不应完全依赖内部审计工作。通常,审计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如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样本规模的确定、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评估等,均应当由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

同样,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对该项审计业务提供直接协助而减轻。

三、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其工作以调整注册会计师直接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或缩小其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1)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2)如果能够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内部审计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评价下列事项,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以实现审计目的: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1)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不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2)内部审计人员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3)内部审计没有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内部审计已执行和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这些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相关性,以作为确定能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域和程度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审计业务中的所有重大判断,并防止不当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较少地利用内部审计工作,而更多地直接执行审计工作:

(1)当在下列方面涉及较多判断时:

①计划和实施相关的审计程序;

②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

(2)当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较高,需要对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予以特殊考虑时。

(3)当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支持程度较弱时。

(4)当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较低时。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从总体上而言,在计划的范围内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是否仍然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地参与审计工作。

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时,应当包括其计划如何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四、利用内部审计工作

如果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利用其工作的计划,以作为协调各自工作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应当阅读与拟利用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以了解其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以及相关发现。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计划利用的全部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对于实现审计目的是否适当,包括评价下列事项:

(1)内部审计工作是否经过恰当的计划、实施、监督、复核和记录;

(2)内部审计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

(3)内部审计得出的结论在具体环境下是否适当,编制的报告与执行工作的结果是否一致。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应当与其对以下事项的评价相适应,并应当包括重新执行内部审计的部分工作:

(1)涉及判断的程度;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3)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以及相关政策和程序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程度;

(4)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五、确定是否利用、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内部审计,并且注册会计师预期将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

(1)确定是否能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2)如果能够利用,确定在哪些领域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

(3)如果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适当地指导、监督和复核其工作。

如果法律法规不禁止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并且注册会计师计划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提供直接协助,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以及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时,应当包括询问内部审计人员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1)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2)内部审计人员对拟执行的工作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

在确定可能分配给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根据具体情况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

(1)在计划和实施相关审计程序以及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涉及判断的程度;

(2)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3)针对拟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关于是否存在对其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评价结果,以及关于其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以实施具有下列特征的程序:

(1)在审计中涉及作出重大判断;

(2)涉及较高的重大错报风险,在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或评价收集的审计证据时需要作出较多的判断;

(3)涉及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参与并且已经或将要由内部审计向管理层或治理层报告的工作;

(4)涉及注册会计师按照规定就内部审计,以及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或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作出的决策。

在恰当评价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提供直接协助后,注册会计师在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的规定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的总体情况时,应当沟通拟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的性质和范围,以使双方就在业务的具体情形下并未过度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达成共识。

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在计划的范围内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连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利用,从总体上而言,是否仍然能够使注册会计师充分地参与审计工作。

六、利用内部审计人员提供直接协助

在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

(1)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允许内部审计人员遵循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并且被审计单位不干涉内部审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2)从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书面协议,表明其将按照注册会计师的指令对特定事项保密,并将对其客观性受到的任何不利影响告知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在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时:

(1)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认识到内部审计人员并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并且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应当恰当应对对涉及判断的程度、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拟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和胜任能力的评价结果;

(2)复核程序应当包括由注册会计师检查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部分工作所获取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执行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应当足以使注册会计师对内部审计人员就其执行的工作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相关审计结论感到满意。

七、审计工作底稿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1)对下列事项的评价:

①内部审计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地位、相关政策和程序是否足以支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②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③内部审计是否采用系统、规范化的方法(包括质量控制)。

(2)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作出该决策的基础。

(3)注册会计师为评价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而实施的审计程序。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人员为审计提供直接协助,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1)关于是否存在对内部审计人员客观性的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的评价,以及关于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的评价;

(2)就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作出决策的基础;

(3)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所执行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4)从拥有相关权限的被审计单位代表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处获取的书面协议;

(5)在审计业务中提供直接协助的内部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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