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发现对方出轨,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吗?苏州园区离婚律师常律师整理如下材料

    婚后发现对方出轨,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吗?

      一方出轨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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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月××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南石皮弄8号202室归女方所有,现代花园92幢503室、淞泽家园二区35幢305室、淞泽家园二区35幢306室归男方所有。××××年××月××日,被告吴某与案外人陆某某登记结婚。

另查二,2017年9月11日,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签订《补偿协议书》,载明:本人(吴某)因自身原因在婚姻期间出轨至女方怀孕,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愿支付给女方(赵某)100万作为补偿金,并承诺在2019年5月20号前付清。以后每月按时支付给儿子赵某3(1500元)作为抚养费,每月按时支付给女儿吴某3(1500元)作为抚养费,每月的工资按时支付给赵某3000元,车坊房租每月按时支付给赵某1700元,现代花园房租每月按时支付给赵某2150元。周梅英继续在苏州带小孩。吴某承诺应尽父亲的责任,每天按时接送小孩上学和放学,并且周末在家陪小孩辅导功课。

审理中,被告吴某主张双方曾在2018年1月6日签署《离婚补充协议书》,约定“南石皮弄8号202室、现代花园92幢503室、淞泽家园二区35幢305室、淞泽家园二区35幢306室、甪直镇三马村马塔(13)旺村27号房产归女儿:吴某3与儿子:赵某3共同所有,以后卖房款归子女每人一半,存款30万由赵某保管,用于生活开支,婚前债务协议人双方共同承担,以前双方签订所有协议书等均无效!以上协议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胁迫、欺诈。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原告认为,其没有签署过此协议,故申请对该《离婚补充协议书》做指纹和笔迹鉴定。

法院认为:

原被告在××××年××月××日离婚,离婚15天后被告立即与案外人结婚。原告称离婚后才发现被告出轨的事实,遂在2017年9月11日双方又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本人(吴某)因自身原因在婚姻期间出轨至女方怀孕,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现愿支付给女方(赵某)100万作为补偿金,并承诺在2019年5月20号前付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明确认可其在婚姻期间出轨至案外人怀孕,其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具有过错。被告作为有过错一方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可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综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提出,2018年1月6日,原被告签署《离婚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之前签订的所有协议均无效。但是原告本人不认可签署过上述协议,且上述协议“赵某”签名字迹经鉴定机构检验系由黑色碳粉堆积组成,非手写形成,系复制形成。故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因被告方承认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事实,所以根据上述法条,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对于协议中约定的给女方的100万元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忠诚协议,对于忠诚协议,法律实务规定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本案中法院并未支持女方关于100万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但依据男方因过错导致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据此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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