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

前言

随着娱乐直播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年人选择签约演艺经纪公司,由公司进行包装培训,艺人在各大平台进行直播赚取费用。但是由于直播平台“来钱快”“门槛低”等现象,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辍学加入直播行列,与文化公司签订《经济合同》,那么,未成年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吗?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阐释。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25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邹某某经协商一致签订《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协议约定邹某某成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独家签约艺人,邹某某同意在经双方共同选定的直播平台陌陌进行直播,除此之外接受委托人安排参加各种有偿、无偿的其他活动。

同时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双方在合作期间未届满前,邹某某不得单方解除本合作协议,如中途退出,需与公司签订停止合作协议。

但在合作期内,邹某某在未告知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原告公司,单方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并有意建群组织其他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主播离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邹某某支付解约金30000元。邹某某辩称,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的效力问题。虽然订立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时邹某某的年龄仅为16周岁,但由于其述称自2019年初中毕业后便出来参加工作,工作后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靠自己工作赚钱,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邹某某订立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时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解约金30000元的问题,虽然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的合作期限是从2020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5日,但在合作期限届满前,邹某某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便擅自离开至今,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向公司提出终止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和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因此综合考虑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邹某某在履行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和订立案涉《艺人合作协议(经纪合同)》时的年龄情况,请求支付解约金30000元过高,应予调整。

法院判决

酌定邹某某应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为8000元。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依据不足,予以驳回。一审判决送达之后,邹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内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民终72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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