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样本及使用方法
1.劳动合同
利用劳动合同,一般可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合同上载明的“用人单位”“职工”“甲方”“乙方”等,此类信息一般在劳动合同封面、首部、尾部等处载明。还可以证明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是劳动关系开始建立的时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十分留意合同上相关信息。对于劳动者而言,要留意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真实用工的单位是否一致,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注册登记,合同期限与双方的约定是否一致等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留意签订合同的“劳动者”与该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相关签名是否是该劳动者本人所签,必要时,需要对劳动者身份证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此外,劳动用工实践中,双方签订的文件,名称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可能是“用工协议”“劳务合同”“合作协议”等。但即便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至少能证明双方之间产生过“关系”,至于是不是劳动关系,则需要结合其他情况加以认定。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付,另一种是转账。其中,转账方式包括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等。另外,部分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发放工资表、工资条等,部分单位则不予发放。发放工资表、工资条时,也包括发放纸质的和通过电子邮箱、微信、QQ等发放电子工资条等形式。
不管何种形式的工资支付记录,在用于证明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工资支付主体可证明劳动关系的主体。如工资表、工资条上注明的单位名称、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银行转账记录上的“对方账号与户名”,微信转账记录中的支付方,发放电子工资条的电子邮箱的所有者等。如果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支付记录不能显示支付主体,比如单位通过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且未发放工资表、工资条等凭证,纸质工资条上无单位名称、签名等,那么劳动者就要注意采取其他手段辅助证明,如领取工资条时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发放主体。在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时,可能是用私人账号、私人微信转账,此时要注意收集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关系的证据。劳动者在银行打印工资发放记录时,如果发现记录上无工资支付账号与户名等相关信息的,可要求银行出具相关证明。
二是工资支付时间可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一致的。
三是支付工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可用于证明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及认定标准。比如工资支付时间相对固定(每月的某个时间点或某个时间段支付工资),支付金额相对固定(每月的工资金额相差不大),那么就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四是如果双方本意是建立承揽关系、劳务关系等性质的关系,那么单位在支付相关报酬要加以注明,避免与支付“工资”想混淆。
3.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在无异地劳务派遣情形下,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与用人单位主体应一致,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一致,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要注意及时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发现不一致,要及时维权,避免产生缴纳社会保险的主体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4.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职员证”“厂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利用“工作证”“服务证”“出入证”“职员证”“厂牌”等用人单位发放的证件证明劳动关系时,要注意其上注明的用人单位名称。如果此类证件上的单位名称与主张的用人单位不一致时,证明效力就偏弱。此外,部分该类证件上注明“入职” “入厂”时间等,可用于证明开始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5.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面试通知书”“入职通知书”等招聘、应聘、面试、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招聘、应聘时的相关材料,比如求职登记表、面试通知书等,可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尚需结合其他材料才能证明劳动关系已真正建立。入职通知书则证明力相对强一些。此外,在招聘、应聘、面试、入职过程中,相关信息可能是通过手机短信、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的,此类证明要注意保存,需要作证明用时截图打印并依法提交即可。
6.考勤记录
劳动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的考勤方式较多,如打卡、打指纹、人脸识别、微信定位等。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一般而言,实施考勤的主体即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因此,利用考勤记录证明劳动关系,要注意考勤记录上是否载明有相关主体信息,比如是否有用人单位的盖章以及相关人员的签名等。如果考勤记录上没有用人单位主体信息的,则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辅助证明,比如在考勤时或者用人单位核对考勤记录时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证明考勤主体。
7.证人证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如上所述,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效力较弱,因此,要增加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证人宜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外,在符合法律发给规定的情形下,审理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审理法院通知的,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审理法院准许的除外。
8.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提示:2018年7月28日前在内地(大陆)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应提供就业证,以证明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提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应提供就业证、居留证等证件,以证明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二、证据材料清单样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因此,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要注意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据,并制作好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凡是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