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进入女子家,意图强奸女子,女子:再不住手告诉你妻子

男子进入女子家后,见女子身着睡衣,意图强奸女子,女子警告:再不住手告诉你妻子。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发生了这样一起入室企图强奸案件。


1990年出生的陈某某,初中文化,平时以打工为生。这天下午5点多,陈某某喝完酒后出来溜达,他来到了被害人李某甲的家中,见李某甲身着睡衣蹲在卫生间里洗衣服,遂产生奸淫念头。


陈某某趁李某甲不备,从背后将李某甲抱住并强行亲吻其脸部,在遭到李某甲反抗后,陈某某将其从卫生间强行拽至南侧卧室,李某甲将其挣脱并跑至客厅欲开大门逃走,陈某某追上将李某甲又拽回南侧卧室。在南侧卧室内,陈某某将李某甲拽至床上并将其压在身下,双手将李某甲所穿白色短袖T恤掀起,强行脱掉李某甲的裤子,随遂又脱下自己的裤子欲行奸淫,李某甲为自我保护,对陈某某采取抓头发、打耳光、呼救并以要报警、将此事告诉陈某某妻等方式不断进行反抗,致陈某某奸淫行为最终未能得逞,并逃离现场。


当晚,陈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案的法律问题,陈某某醉酒后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


释案说法:


一、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第一,构成强奸罪,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中的陈某某在进入被害人李某甲家中后,看见李某甲身穿睡衣,起了淫欲,强行拖拽李某甲,脱掉李某甲衣服,使用的是暴力手段。


第二,构成强奸罪,需要违背妇女意志。从李某甲当时的反抗程度不难看出,李某甲对于陈某某的行为是不同意的,采取抓头发、打耳光、呼救并以要报警、将此事告诉陈某某妻等方式不断进行反抗,显然是违背了李某甲的主观意愿的。


陈某某酒后进入李某甲家中,欲实施强奸,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且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陈某某酒后实施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陈某某奸淫行为最终未能得逞,这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呢?


这一点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处罚是不一样的,犯罪中止的处罚明显要轻。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是否能够完成犯罪,是陈某某主动放弃的呢?还是不能够完成奸淫行为呢?


我个人的意见是犯罪未遂,从整个案件可以看出,李某甲先挣脱逃跑,后又对陈某某打耳光、抓头发,并且威胁陈某某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报警,李某甲一直是在激烈反抗,用行动以及语言,并且陈某某也没有完全压制住李某甲的反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某是不可能发生性关系的,陈某某并不是积极主动的放弃犯罪,而是在犯罪不能得逞的情况下逃离的现场。因此陈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陈某某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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