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笔记|法律解释

萨维尼说:

法律解释=法律的重建。解释者应当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模拟后者再次形成法律思想。

法律一经制定发布,便如呱呱坠地的孩儿——成为独立的个体,脱离了立法者的掌控——毕竟,法律是法律,法律的解释是法律的解释,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萨维尼认为,法律解释并没那么复杂,不是非要分立法解释、学理解释、普通解释(前者源于立法权,后两者源于学者)——他觉得,不管概念多么复杂,实际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只有学理解释——立法者对法律的解释产生了新法律,而非“立法解释”,而所谓的“普通解释”也不存在——因此,只有学理解释,不管解释者是立法者(非立法场合)、法官、学者。

萨维尼教导他门下的大一萌新们,要关注解释的个殊性和普遍性。

——所谓个殊性:每个文本都应当表述立法整体中的某一个部分,更确切的说,每个文本都应当包含一项自己特有的、不能被包含于其他文本之中的内容。解释越具有个殊性而不是一般性地解释文本,就越有利于认识立法。(解释者必须通过练习,敏锐地解释每一条法律规范的要旨。)

——所谓普遍性:每个文本都应当表述立法整体的一个部分,因此,作为一个部分,它只有在整体之中,即在其自然的脉络关联之中才能被认识。某个规范原本是一个更大整体的一个部分。某个规范单独制定的目的在于修改立法的某个方面,因此,必须认识普遍性,必须指出立法的哪一个方面被修改了

怎么感觉有点似曾相识?

不知道多少人记得高中的政治课本——整体和部分、个性和共性、特殊和普通的关系,没错,这就是辩证法,这就是革命导师马克思教导我们的。


马克思是谁?——萨维尼的学生。萨维尼另外两个学生也很有名,他们恰好是两兄弟——著有《格林童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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