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立案条件而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要解决的是实体法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

上述两者如何运用?“其实都可以,关键看角度?”

原告起诉是主张返还土地,而其根据的是村委的相关证明其土地权属,认为他己经获得权利,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需经登记才有证权证件的效力,据此,原告主张依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

另一个角度,请求确权,就要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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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我与徐庭写的本院认为部分,如下:

1、第一句话从合同引出问题。合同约定xxx。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概念,对于一般认为是常理的辩驳无需作出什么解释,一句话认定便可。(而市政配套、安装包括燃气设施安装施工)。再对合同概念所包含的范围作出限定。(总结:先解释合同约定,确定范围)

2、再讲实践中的做法,根据时间列举事实,(句式:本来约定xxx,但是xxx)不作解释。(签合同的时间,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如按此计划,则可满足合同约定,但是经多次催促,中燃公司才xxx)据此,一审判决综合以上事实认定XXX可以维持。

3、对于一些问题,不作回应。合同约定xxx,上诉人提交的是xxx,且国土局复函明确xxx。据此,上诉人认为XXX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emmm…是否这样明显看起来是强词夺理的就不用回应,就一句话认定就可?)总结徐庭的风格之一,列举事实,直接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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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第一步是模仿。首先观察他们是怎么做的。今天看徐庭合议的时候,总结出问题后,百度。嗯~利用工具。


嗯,想老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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