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229

219
“所有 的 过渡 事实上 都已 经 完成”[ 49] 的 意思是: 我 已经 没有 选择。

在188里,过渡的完成,指语言的意义在其意谓中完成。
在进行意谓的时候,心灵好像已经飞到了前面,在实际到达这个或那个地方之前已经完成了所有的过渡。

这里的进行意谓是这样一件事情。我作出的是看见的行动,语言游戏,具有外在标准。但是从它们到它们要表达的东西——其意谓,这个过渡,并没有在意谓中给出来。但是,意谓是怎么来的?意谓由看见的东西和对于看见的东西的使用的嵌套构成。
铁砂装进填药的枪管里成为了枪弹。
意谓并非神奇地凭空而来。如果通过解释,基于看见的东西的某种本质,就能到达意谓,那么这里却是是神奇的。

心灵的内容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一切可以看到的东西,说出来的的东西。用法也总是在看见的使用中得到显示。用法不能只停留在想之内。那就不是社会中遵从规则的游戏了。

188最后一节,光有意谓就可以预见现实。
这是错的。
现实要在遵从规则的行动中作出来。意谓只可以看作表达行动作为一个实践时,其目的的东西:要表达的东西。但是有没有表达出来,还要看这个实践(表达)有没有对于在目的的规范下被规定的规则的遵从地表达。
表达本身就是一个遵从规则的行动。它是一个实践。意谓只是对于这个行动所遵从的规则的规范性所在。但是仅仅只有意谓而未经行动(表达活动),它就还没有表达出来。

过渡,就是这个把要表达的东西表达出来的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行动来实现的。这个行动就是一个表达活动。不借助于它,意谓就还只是一种没有实现出来的东西。
而这里的问题,在于把意谓看作通过这个词就实现的东西。事实上,意谓这个词的用法,不是这样的。它只是指出一种表达活动的目的,所表达的东西之于表达活动的关系。

回到219
这个 规则 一旦 被 标 上了 某种 特定 的 意义, 就在 整个 空间 中 划定 了 一条 遵循 规则 的 线路。
—— 但是 就算 某个 东西 真的 是 这样 的, 它对 我 又有 什么 帮助 呢?

前面一句。这里是从语言的本质直接给出意义。
但是时刻要记住日常语言的使用,是在表达我们思考的东西。我们要表达的东西先于语言游戏的用法,并且前者决定性地规定着后者。
对于语言游戏的理解,在于把它看作描述而非解释。
描述和解释的区分。
康德的实体和属性的关系。弗雷格的句子里通过概念对于对象的刻画。这种刻画始终不以事物的本质为命题的目的。w的逻辑哲学论指出实体或事物是空的,我们通过命题并不谈论事物的本质,或在本质上来揭示事物。事物没有本质,世界不由事物所组成,存在的只是事态。

这里的一点是:
什么是在先确定的,什么是在后的。弗雷格的算术基础中的概念,外延为其基础,在概念之先,概念的外延谓述这个概念。而命题中对象处于概念之下,那里的概念的外延是由外延所决定的。前者本质上是对象,后者是概念。
w以事态而非事物为世界的组成。这里,确定的直接给出的是事态,我们最先或直接得到的是事态。而事物倒是作为基于事态的基础上推理中存在的对象。这里就是一种语境原则。以看到的,在先直接给出的东西为确定性的最初的基础。
在语言游戏的理解里,直接给出的,在先的东西是看,有待综观的语言游戏是看到的东西,设想的综观的形式,这里就是w的生活形式,对于语言游戏的综观的达成也是基于看得到确认的。这种综观材料和综观达成的确认就是基于语境直接给出的。
在解释和理解的区别里,也是区分什么是在先的。在宪法的法律实践中,作为人之为人的理念的指出,是在先于司法实践的东西,并且恰恰作为这种实践的目的或所要造就的东西——社会生活种作为主体的人而非作为客体的人。
在理解里,则是另一种情况。人作为客体参与既有的语言游戏,或既有规则的游戏——社会生活。这里,人要去从看见的游戏种学习规则和遵从规则,从而能恰当地参与社会生活。
在理解活动中运用解释无助于对于规则的理解和遵从,无助于参与社会生活。除非在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规则的设定的根据,那就是在立法的层次上为参与社会作出思想上的准备了。但那无助于日常的社会参与。
语境原则在语言哲学中被使用,就是因为我们从看到的东西中获得最初的直接确定的东西。它能为思考别的东西给出基础。不然,心灵是不可见的,难以作出客观的或确定的谈论。

观察弗雷格的语境——真,和w的语境——看,真是逻辑,而看关注的是经验的东西。弗雷格的真是分析而得的普遍逻辑,基于真的语境考察的是逻辑对象的理论。概念文字对于推理的阐述,以及对于数和算术的分析,都是这种逻辑对象的理论。而w的看,考察的是我们的日常语言的使用。它切入的是我们的日常生活,对后者的条分缕析的考察。揭示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许多理性所带来的幻觉和谬误。去妄。这点和康德的纯批有近似的手法。

描述对于事物的刻画,并不给出事物的本质。只是给出事态。就是说,语言游戏在用法里的东西,就是所表达的东西。离开用法,语言游戏就不表达意义。意义本身不是先于用法的东西,而是在用法中构造产生出来的东西。这里有一种因果关系,由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
解释的情况是要表达的东西先于表达存在。这存在包括思想。有脱离思维行动的思想么?
这里的点,在于语言游戏作为表达活动和理解的对象看待。表达和理解活动本身构成一个实践行动,w的语言游戏的理解理论,就是在分析这个实践活动整个过程。在这里,表达的东西,意谓,和理解到的东西,意义,是这个实践活动的结果的东西。
宪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例子,是在人为自身立法的情况下,的法律实践。这里,法律作为一种先于审判的,规范审判活动的标准的东西。
这里的实践是一种目的在先确定给出,产生随后的行动。是一种理念式的实践。
比较两种实践,理念的实践和理解/表达的实践。后者要依靠语境,表达和理解作为一个行动受到要求,被产生出来。为这个实践奠基的,确定的东西,是语境,看到的东西,外在标准。语境是这样的东西,不指出如何行动,但是行动所综观的材料,那些看见的东西,有没有受到这种行动的综观统一,是可以看到的而非想到的。要使用想象力去设想用法或一种综观的形式。然后根据综观的达成,以及把进一步看纳入这综观中来能否达成,在看中得到确认。这确认的环节是置于语境中通过看给出的,就如同弗雷格的语境,真是逻辑,是先天的,构成命题的语境。语境就是确定的东西。我们从确定的东西去推论或设想有待确定的东西——这里就是综观的形式,生活形式或语言游戏的用法。

219第一句,
“所有 的 过渡 事实上 都已 经 完成”[ 49] 的 意思是: 我 已经 没有 选择。
这里的选择,指的是语言的表达和理解中用法的环节在语言的本质地使用中固有用法中被取消了。我不能选择用法,并基于用法来表达和理解。

第二句,
这个 规则 一旦 被 标 上了 某种 特定 的 意义, 就在 整个 空间 中 划定 了 一条 遵循 规则 的 线路。
—— 但是 就算 某个 东西 真的 是 这样 的, 它对 我 又有 什么 帮助 呢?

这里的规则指对于给出的看到的行动作出一种先于语境就确定下来的,反语境原则的,固化的综观。在这样那样的情况或语境中看到的东西都相同地嵌入到对同一个规则的遵从中产生出相应的意义来。但是这样产生的东西,并不能在看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就是说,这种综观在看的印证中,是不能成功的。这会带来在需要理解的客观的遵从规则的事情里,只能给出主观的解释。但是解释不能理解遵从规则的实践。由此带来理解的缺失。很多社会现象陷于一种神奇的不能理解的自在的状态之中。先天规则或固有规则的理解是失败的理解。它不能在看中验证为真。

但是也有一种情况。譬如宗教的信仰中,把一切都归于上帝。会发展出一整套的对于现实生活的解释来。在科学和宗教之间,就是通过实证一步步你进我退产生出来的历史。
不过对于大自然的理解,追问原因,和社会现象的理解,是不同的。这里有3种情况:
对于人作为主体的实践所产生的现象的理解
对于w考察的日常生活遵从规则的社会现象的理解
对于自然现象的理解。
前者是解释式的,可以把实践看作在先于行动给予出来的理念式的目的的实践。
w的语言游戏,基于把它嵌入到用法——对于一个规则的遵从——中,得到理解。理解到的是整体的东西,对语言游戏的综观的生活形式。这是实践中的从质料(语言游戏)进到实体(生活形式)。最后产生出来的生活形式是以最初给出的语言游戏为组成部分的东西。但是,在人作为主体的对于理念的实践活动中,造就出来的东西是对于摹本(理念)的实现。在先的理念作为在后造就的东西的本质。或者,可以把理念作为摹本看作在后产生的东西的形式因。而语言游戏之于理解到的生活形式,只是质料因。亚里士多德说,形式而非质料是本体。形式是现实的,质料只是潜在,而非存在。
在科学的情况中。现象之中不存在主体的活动。即使主体的知性感性造就现象,但是主体的知性感性在经验之中只是作为单纯的普遍分析的成分,不分有或参与经验的任何经验性成分。康德说,我思伴随着任何表象。这就是我思作为任何表象的分析的主观成分。但是表象多的综合统一作为经验在于其客观性。可以把我思看作任何表象之中分析的成分,而经验的经验性不在于其形式的东西,一个经验要和另一个经验相区别,在于的是其经验性或差异所在。我思不是经验的经验性的所在或原因。从而,在经验之中,我司作为一切经验的公约数的东西,它在经验的经验性之外,在经验的考察中被抽掉了。我们不关注这个一切经验的共有的逻辑形式的成分。
这样,科学的理解,就是指出经验的客观规律,就是指出经验的经验性的客观规律,而非理解的人在理解活动中的参与。
对于自然现象的理解中,也有客观的自然规律支配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套用w的语言游戏的用法的理论,可以把客观的自然规律看作对于自然现象中的对象的用法。只是,这种用法(自然规律)不是人类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约定俗成的东西,而是大自然自身的造化。对于社会现象的理解的规则的遵从或语言的用法,这种用法还是源自于构成社会的人,对于大自然中的对象,它们只是纯然的客体,只是单纯的受到必然律的支配,自然规律要从哪里发现?看和想的层叠。有针对性地设计实验,和看到的实验结果,是大自然的理解或自然规律的发现的方法。任何设想最后还是要基于实验给出结果的看得到验证或证伪。学习自然现象在因果关系(相应于社会中人之间的关系)中遵从的规则(自然规律)时,规则是最后有待揭示的东西,是这种学习(科学研究)要领会的东西。

文本头句话,是哲学病基于语言游戏自身来考察意义的情况。它即使还是承认语言处于使用而给出意义,但是由于它基于一种语言的本质来理解语言,就把这用法从作为一个其内容有待考察的独立的环节,在这种本质主义中被固化了——规则是先于语境规定下来了的,从而实质上取消了用法作为语言的理解中给出综观形式的决定性的环节,陷于一种附属的东西——解释的产物。

后一句话
那只是一个幻觉和事实的巧合。巧合不能使得一个误解成为理解。理解包含自身如何产生出来的过程的东西。

不, 我的 描述 只有 被 理解 为 某种 象征, 才有 意义。
—— 我 应该说: 在我看来 是 这样 的。
当 我 遵从 规则 的 时候, 我 并不 选择。
我 盲目 地 遵从 规则。

第一句。我的 描述 只有 被 理解 为 某种 象征, 才有 意义。
象征还是不妥。楼巍的机器的例子。指出作为象征的机器对机器实际运转的一劳永逸的规定。这是置于理解这个活动里所能给出的解释。把这个例子放在理念的实践的情况里,作为实践的诉求的位置来看,更妥当。这里是理解活动和实践活动的混淆。机器运转的一劳永逸的规则,正是一台机器被造就出来的目的。日常的机器使用就是以其处于这么一种理想的工作状态之中运转为维护和使用工作的轴心。而w的语言游戏由于只关心对于既有事实(社会现象)的理解,而不关心其造就的环节(人为自身立法,规则根据什么产生出来的环节),所以,对于实践的目的之理念的描述,使用对于既有现象的理解中对于看到的东西的用法或对于规则的遵从来套接这种理念(而非现象)的东西,得到的自然是误会的东西。

220
这个 象征 性的 句子 有 什么 目的 呢?
它 本应 该 强调 的 是 因果 的 决定 和 逻辑 的 决定 之间 的 区别。

针对上一节这句话来说:
我的 描述 只有 被 理解 为 某种 象征, 才有 意义。
其目的,在后面这句话里清晰指出了。

因果的决定和逻辑的决定
基于原因带来的结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大自然中的事物,作为客体纯然地处于受支配的情况中,为自然规律的必然性所规定,在因果关系中运动。另一种是人为自身立法,基于理念的东西为目的的实践活动。作为目的的理念对于人的实践行动具有因果关系。
而社会生活是两种的某种杂糅的情况。人要在世界中生存,就要遵从符合自然规律的规则来达成物质世界中的活动。生存目的所带来的社会活动,就是w指出的以我们日常思考的东西为语言的用法的轴心。行动此时可以看作一种扩展了的语言。这是人作为客体参与社会的情况。但是社会生活也还有另外一部分。人遵从社会生活的规则的同时,人还自己为自身立法。就是说,社会在遵从规则的一面之外,还包括立法或创造规则的一面。这时,人作为主体参与其中。这是政治活动的核心。

w讨论的语言游戏遵从规则,是逻辑的决定的环节。
在这里从语言到意义之间基于一种图像论的直觉,误会为一种因果决定。这就是哲学病的来源。

逻辑的决定和因果的决定之间的区别,是需要区分的基本的东西。

这样219最后的两句话就清楚了。

同时,下面这句话也明白了:

§ 221
我的 象征 性的 说法 实际上 是对 规则 运用 的 一种 神话 式 描述。

这句话是一种类似于康德的先验概念的先天应用。这就是神的行为:神说要有什么,就有了什么。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
这是神话。
在人类的生活中,可以有的是自由意志的实践,我可以设定某个理念为目的的东西,去实践它。我可以以某个蓝图造一个屋子来。(社会实践中乌托邦式的理想国的恰当与否另论)
这种本来存在于自由意志的实践和大自然的物质现象中的因果决定,没有根据地挪移到语言游戏所嵌入的社会生活中对于规则的遵从的情况中来,是混淆了因果的决定和逻辑的决定之间适用领域所带来的谬误。

我们不是神,神话式的体验对于我们是对于谬误的错觉。
象梦游者的游荡。

222
看见的东西不负有对它的用法的指出。那是看不见的部分,但是可以基于看见的东西作为一种语境得到确认。但是确认要想设想出相应的用法来。用法是想象力的产物。想象力要限于能够套接看见的东西或能综观看见的东西为必要条件,一种质料方面的条件,而其余的综观形式的如此这般或那般,却要基于主观的想象来勾勒。并且,这种用法的设想还要置于看见的东西中来进一步验证确认。

一条线并不提示其用法。它只是一条线。就像一根木头,我可以用来做梁做柱做门槛,或者做杠杆,做积木,也可以拿来种蘑菇或当柴火烧。
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亚里士多德的这句话也可以用在实践领域。就是实践中的用法,或理解中的综观的形式,之于被使用的材料,被综观的材料。综观式的理解作为一种行动可可以看作一种实践。只是这种实践产生的是对于看见的东西的认知或理解。这有别于人作为主体的理念的实践。前者就是社会生存中遵从规则的情况。
我仅仅根据看见的东西脱离语境地判断其用法,只是一种主观而随意的设想,是没有根据的。但是如果把这样一种设想看作其现实的用法,那么就是一个误会或幻觉。

如果 我 判断 它—— 好像 不负 任何 责任 似的—— 提示 我 这个 或 那个, 那么 我不 会说 我将 其 作为 规则 来 遵守。

如果作出了这样的判断,那么,这种提示就作为看到的东西,而不再是作为看不见的规则的遵守了。

(比如十字路口的路标:标示着和几个方向相应的目的地。这时的规则,就是箭头指示方向,名称指示某地,以及它是真的。
这么理解对么?还要参考之前路标的相关段落。)

另一个例子。数字通信中,数据是看见的东西,通信协议对于数据的处理则设定在通信处理机之中。
规则本身也可以谈论。但是规则在对它的遵从的行动中,不是用来谈论而是用来使用的。这好比法律的执法层面和立法层面的相区分开来,它们存在于不同的场合当中。譬如法官判案时在事实认定的条件下遵从法律规则审判。这时并不谈论规则的理由的问题。如果质疑法律本身的不合理,那要在立法会上辩论和审议。
在通信的路由器中也有类似的情况。路由进程和路由协议进程。前者负责产生数据交换所遵从的规则——路由表,后者负责具体的报文遵从这个路由表作出分发。两者各司其职,相配合,完成一个有效的报文分发网络。

在这里,看见和和其用法,或如何对看见的东西作出处理,它要遵从何种规则,之间,是区别开来的:规则的东西不是看见的东西,正如质料和形式的区别。质料是实在的,但是形式存在于意识之中。一个不那么恰当的比喻。

223-229旁枝斜逸。

参考楼巍的注解,对于220有不同理解。
因果的决定和逻辑的决定指什么?
比如在算术中,我要做一个相加,譬如5和7的相加,那么,基于列出的算式作出运算,这运算是对于加法规则的遵从而作出的,而遵从加法规则基于的是我要做5和7的相加。这里,是我所考虑的东西(5和7的相加)规范了或决定了随后对于这两个数遵从加法这个规则的处理或使用。
在遵从规则对于材料的使用(这构成一个行动)之外,因果的决定,在这个例子里是以加法规则决定了作出来的事情。是人自己选择了使用数学规则作相加或根据代数式写出数列。
219最后一句,当我遵从规则的时候,并不选择。
但是首先是我选择遵从某个规则。如果生存于社会中,生活形式是客观的事实。只要生存,就处于生活形式之中。但是可以选择不,比如自杀的人,或自我放逐最小程度地参与社会。对于不参与某个社会活动而言,是对于相应实践的取消。它并不否定遵从相应规则的那个活动。但人总要处于实践之中。比如作一种理解活动,譬如读一本书,思考一件还不理解的事情。这时就可以看到任何实践总是基于自身的目的或兴趣而言遵从相应的规则地行动。
我遵从规则的时候,并不选择。
这句话是上面这个实践中,已经基于目的确定需要遵从的规则之后,在实践中不再思考规则的选择。这里有一个先后的问题。是规则在先,还是遵从的规则根据目的或社会生存的参与中生活形式在先给出而被规定下来。是后者。
楼巍指出代数的例子。我们先受到了数学训练,然后具有给出代数式的技术,然后,我就这样来展开数列。

这句话,我遵从规则的时候,以我遵从规则 为给出的情况,基于这给出的情况,我确实并不选择。

220中,因果的决定和逻辑的决定。
因果的决定存在于两者情况。
一种是自由意志的实践 ,理念可以作为目的因。
一种,是大自然中的物质,它作为纯然的客体,在自然现象的运动和变化中,基于或遵从自然规律的支配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前后现象之间是因果关系。自然科学研究自然规律,和其因果变化或推进中的条件。技术则是基于对于自然规律的了解,为满足特定的目的来造就和满足的相应的条件来推动事物的因果变化。
社会科学中也有很大程度上人作为客体的客观规律的研究。好的社会科学和坏的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别,大概是一门科学中的工具论的东西上,把人看作受利益驱动的客体,接受人性自私这样的基本人性,还是看作受恐惧驱动的客体,使用和促成人的非理性。前者产生出亚当斯密这样的经济学家,后者产生法家和法西斯这样的政治学理论。美国宪法把免于恐惧写入人权宣言的条目,是有道理的。
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研究人类社会的生活形式。

逻辑的决定,按楼巍的注解,并非指对于规则的遵守。而是指规则先于语境确定下来。规则已经作为语言或看见的东西的成分给出来了。即使规则没有给出来,也已经作为基于看到的东西的图像而可以给出来。就是说,规则已经在看到的东西之中确定下来了。这里不需要想象力。
罗维谈到规则的使用。这拗口。遵从规则产生用法,规则本身不存在使用的问题。被使用的是看见的东西,比如语言游戏或表象或行为。它们在遵从规则地被使用。
注解220倒数第二段。
要消除水晶般地先入之见。把考察从规则本身那里翻转到人的行为(人对规则的运用),会发现不存在所谓的“决定”,这里的全部事实在于:存在一种稳定的用法和技术。
括弧中,人对规则的运用。这里的规则是比如数学中根据代数式写出数列。人对规则的运用,指:人使用这种规则来写出数列。在这里,可以在实践上这么看:在前者,规则指的是根据代数式写出数列;在后者,指的是我要写出一个数列,基于这个目的或思考的东西,我使用了遵从只要前者的规则就会产生出来这个数列作为结果的东西的这么一个规则,来造就这样的结果。就后者要写出这么一个数列的目的而言,我使用了这样的一个规则。在这里,遵从代数式写数列的规则是先于要写出一个数列的需要或目的就存在的。还有无数的别的规则。但是我选择或使用符合对我的需要或目的的规则,遵从相应于目的的规则,由此带来的一个行动产生出我所需要的东西来。
楼巍反对的,是一种规则没有根据地基于某种强制随意地用于一个特定的实践。

就如同法制和法治哪个对,重要地是确定这个词在语境中表达的理念的认可或不认可。只要表达那个理念,用哪个符号都可以。当然使用中要保持一种同一:同一个概念词总是意谓同一个概念,而不是随意的用同一个概念词意谓不同的概念。
这里的情况类似。我对于原因的决定和逻辑的决定理解不同。但是基于它们进一步的讨论,置于用法里,和楼巍的理解没有本质不同。就象不同的涵义可以意谓相等。
只是这里原因的决定和逻辑的决定的理解,还可以进一步细看。

规则的一种理解。
比如工具。规则就是工具的用法,或者特定的,或者例外的用法。比如一把起子和一把扳手。我们基于特定的用法设计它们,但这并不意味着只可以在特定的用法上使用它们。扳手可以当榔头用来砸,起子可以用来撬。规则作为特定的用法,还不在于这些例外的用法。而是,我有一套工具,什么规定我在一个场合要使用哪个工具——在特定的用法上使用某个工具?这取决于我对于场合的需要的理解,我认为需要某个功能,比如拧开一个螺丝,就需要一个拧螺丝的功能(用法)的东西,这就是一把起子。或者要砸一个钉子,那么我会用一把榔头来砸。工具的东西是应语境的领会而被决定的,一同决定的是其用法。比如砸一个钉子,我也可以用一个扳手砸。只要扳手这种工具也具有砸的功能或用法。数学就是这样的工具。
这样,在实践中的用法和工具之间,有两层。类比于认知中的质料和形式,质料自身作为实体又有自身的形式,但是它和多看作一个的一的形式是两个形式。工具就其可能性上有种种用法。但是落到这个实践中,基于这个目的产生出某种用法的需要,基于这种用法的需要在先,决定选择恰当的工具,这种工具处于这种用法之下,遵从相应的规则地使用。这是行为者的考虑。对于其行为的理解是相应的。理解活动,是先看到能看到的东西,然后基于综观的需要领会其用法。我们看到语言或行动,并不马上先入为主地基于看到的局部的东西就各自产生各自的用法,而是把看到的杂多置于一个综观的诉求或需要之下,来领会其用法。生活形式和相应于工具或看到的东西的用法是一并在猜想或领会中产生的。

(设想这样的情况:我想到一个代数式,但是还没有想到用这个代数式作什么用,这是在经验场景或应用场景或日常生活的场景;或者我想到这个代数式,但是没有联系地想到给出它的条件或原因的东西。
就是说脱离语境给出一个代数式,是难以想象的。纯理论数学家会基于思考的某些问题的模型想到一个命题,应用数学家或一般人会基于现实的东西的思考的需要想到一个命题,没有脱离语境的命题。即使一个逻辑命题,比如康德的先验概念,也是基于一种经验何以可能的原因的探究而想到它,它还是置于语境中具有其原因的东西。
就是说,遵守规则的行动总是基于某种思考的东西为轴心或目的展开的。人作为主体可以看作人权宣言的立宪的轴心或根据所在。类比统觉在经验中的情况。)

223
第一句,静候规则的示意(暗中授意)。
这是指看到的东西,看到的指示,比如一个路标,或者数学中的代数式,它看起来就已经包含了规则的给出。但是,对于它们,怎么使用,或者对于规则还有一个怎么遵从的环节。这就是对于规则的使用,规则的用法。这里的规则指的是一种看到的东西,而用法是看到的之外的环节。
规则的使用。这句话里,规则是看到的东西的某种特征。可以把它看作看到的东西的属性。但是看到的东西要切入或勾连于现实,还要基于它被看作什么,或用作什么,的看法或用法。前者嵌套于后者而达成意义的东西,我们通过看到的东西所思考到的东西。

随后几句。
我并不急于从看到的东西直接得到看法或用法。
这是我的理解。但是w的原文似乎不是这个意思。看到的东西所要告诉我们的,并非其用法中带来的东西:它告诉我们的东西总是一样的,它告诉我们什么,我们就做什么。
那么,规则的示意指什么?

楼巍的注解,说这是一种误解。
但是,这样一来,原文中前面一句和后面一句之间的“相反”,指的是什么相反?

两句话连起来看,这里指出的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并不处于或存在一种哲学病的状态之中。我们并不期待规则本身中给出用法,我们不从规则会告诉我们什么。这里的规则指看到的东西,比如路标,红绿灯这样的东西。我们对于它们不是从中得到怎么用的指示,而是我们在看到的东西之外,另外,产生或得到对它们怎么看和怎么用的知识。就是它们的用法或看法的东西,这就是语境的了解,或相应生活世界的领会。我们根本就没指望从看到的东西,这里指规则,获得其用法。这就是第二句话,我们并不急切地想要知道它此时会告诉我们什么。
后面半句,容易产生歧义:它告诉我们的东西总是一样的,它告诉我们什么,我们就做什么。
字面上,似乎这里指出看到的东西自身告诉了我们用它作什么。

如果看我们看到的东西,我们就会看到特殊的东西,看到我们所看的东西的特殊性。w认为世界由事态而非事物所构成。在这里,看到的不是事物,而是带有其性质的事态。看到的具有某种性质的东西,我们可以拿它怎么用?这在绝对的意义上,是不受限制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泥巴也可以拿来吃,但是置于实践的目的之中,基于达成目的的成效而言,我们就有了在事物的特性上来使用它的选择。我们把事物作出一种最优的使用效果上的用法的指出:食物是用来吃的,起子是用来拧螺丝的,锤子是用来砸的,红绿灯是用来指示交通信号的。虽然我们也可以拿一些食物用来看,或者说其看的用法作为它的用法的一个部分。我们可以拿扳手来砸钉子而不是拧螺丝。但是,w这里谈到的规则的使用中,规则是那种作为看到的东西的特性中所指示出来的东西。我们遵从其特性所相应的用法(规则)。从而,规则就在我们使用一个东西的目的和这个东西自身的特性之间建立起来了一种衔接。规则在此既是看到的东西自身的特性所揭示出来的可能性,又是我们对于看到的东西所选择使用的用法。
由此,从看到的东西,会有后一句中,‘它告诉我们什么’。这里的告诉,是一种看到的东西包含了其用法的情况,或者说,看到的东西为我们的用法所用的情况。由于这种用法同时就是其特性中所指出的可能性,可以说它告诉我们什么。
但是,这种基于特性指出来的典型的用法,还是要基于想象力或基于语境来设想和领会的东西。这是一种质料作为潜能的情况,(在实践而言)质料不分有形式的思想。而使用的形式,用法,要基于语境中产生出来的需要来确定。但是我们在语境的多样中的这一个,和看到的东西的多样中的这一个之间,基于看到的东西的特性和语境中的需要之间的衔接,产生出交集的东西:某物基于某种用法满足语境中的某种需要。这种交集可以是一种最佳情况,我有一个扳手,用来拧一个螺丝。也可以是一种现实条件制约之下次优的选择:我没有锤子,就用一个扳手来砸一个钉子。扳手当锤子使。
进一步,事物的名称,在于其用法。名称总是和用法相联系。可以把用法看作名称的定义或含义。一把锤子并不限于特定的形状,只要它适合于用来砸。即使不适于用来砸,只要它拿来砸,它也可以称为锤子。名称嵌入使用之中。

最后一段。对接受训练的人说:‘看,我总是做相同的事情,···’
而不是表达为,给接受训练的人看总是做同一件事情。前者在语言上使得后者的看的发生。而后者,是,教练给出现象,但并没有指出受训练的人有没有注意到它,或看它。
即使受训的人看了,这里也不是训练中教师所能给出的东西。这里始终具有给出一个表达意义的行动和对于这行动的理解之间的区别或裂痕。在描述训练这件事情时,w的叙述是恰当的。

做相同的事情。指相对于某个规则的遵从或使用,带来的是同一种行为——遵从同一个规则的行为之间可以看作相同的。

224-225
这两节都展现出一种语境原则的情况。一个词并不是就其自身被理解的,而总是置于语境之中,和别的东西比如另一个词相联系,一起嵌入一个用法之中。
对于它们的用法构成的一个语言游戏是看到的东西,这个语言游戏在‘规则’和‘一致’的情况中,其用法给出语言和行为之间的相应。这种相应是可以看到的,先于对规则和一致这两个词的用法的领会。这种对于规则的使用产生出来与之相应的同一种行动是先于规则和一致的用法的给出就可以看到的,这就是在语境上直接给出了它们的使用的情况。而它们的用法则要基于这种看到的使用的情况基于想象力的运用来领悟。
遵守规则产生相应的行动。一致是对于这行动而言。因此‘规则’和‘一致’或‘相同’之间,是规则和遵从规则产生出来的行动之间的联系。而后者是基于语境可以看见的。从而,规则和行动的一致的关系是基于语境可以给出来的东西。
这在弗雷格那里,就是虽然名称意谓的对象还不是基于名称自身可以给予出来的,但是句子意谓的真则是逻辑,是先天指出的。由此可以基于句子意谓真反过来产生对于名称的意谓的描述,把句子看作一个指称词组的语词表达式的东西。但是,区别在于,语词表达式意谓一个对象。而句子中概念的外延是一个概念类。当概念是红这样的情况时,通过概念并不能产生出或指出一个对象来。而语词表达式的从句的概念基于语境可以指出一个对象。这里是概念的一种划分。一种概念可以为对象所谓述,它本质上是对象,这就是指称词组的情况,或苏格拉底的朋友 这样意谓一个概念类,它是一个有限对象但是不限于一个对象的集合的情况。另一种概念本质上就是概念,比如是红的这样的概念。

弗雷格的语境在于句子意谓真,而真是逻辑。弗雷格把语境设定于句子,而其意谓的真是逻辑,可以看作弗雷格对于语言的考察是语言中分析的逻辑成分,比如真作为逻辑对象,以及基于此构造概念文字探究推理的严谨结构,以及数作为奠基于真的逻辑对象,算术也奠基于逻辑之上。

226
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
如果他只是遵从这个代数式展开一个数列,那么做的事一样的事。如果他只是要展开一个数列,但是遵从的规则每次都要重新考虑或判断,那么,每次都不一样。即使还是写出同一个数列,但是每次重新判断或决定所遵从的规则和一开始就决定下来一个规则然后始终遵从之间,事不同的。后者就是我们带着思考和规则的理解生存于现实之中的情况:每次总是新的。经验和实证是轴心。理论或规则是辅助性的。
第二个例子。
明显就是前面现实的例子。每次都是新的。

227
引号中这句话没有意义,在于它是对于一个定义的反例的否定。就像我们不会说一个定义有意义。有意义的是一个命题,命题说出新的东西。而定义不说出新的东西。这里是指出行为的一致和遵从规则之间的关系不是不同的事情之间一个决定另一个的关系。而是,一个就是另一个的表达,用一个表示另一个。类似于定义的情况中被定义的符号和用来定义的符号之间不是判断的关系。

228
w的遵从规则,是围绕着我们日常思考的东西的轴心而言的。比如在数列游戏中,我们看到一个数列,并不根据既已给出的数列所遵从的规则的设想而认为有权利决定遵从同一个规则地继续这个游戏。
如果要继续这个游戏,这里的情况不是寻找有权利如何(先验地),而是尝试基于遵从的某种规则的设想来写出下一个数,并且继续在看中获致这个设想的正确与否。

关于遵从规则。
红绿灯的例子。目的是增加通行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但是,我们在路上并不需要意识到这个目的,而是只需要遵从交通规则就够了。
在法庭辩论中。目的是辩护。但是演讲和辩论时,给出的都是理由而不是对于审判的要求。在辩论时,重要的是遵从普遍逻辑的规则(思辨和自洽),和遵从法律规则(按照引申的法条组织事实)。
如果使用语境原则所基于的在先和在后的东西来看,这里遵从规则就要内化或包含了承载了规范性。就是说,只要遵从规则,产生的行动就必然产生符合相应规范性的结果。这里,规范性和规则的遵从之间,就具有了一种统一。我们基于思考的东西为轴心遵从某种规则地行动,遵从这种规则的行动可以不必考虑目的的东西就必然地会产生出来前者所思考的东西为结果。在遵从结果地行动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地决定。在基于思考地东西为目的选择遵从某种规则之间又有因果的决定。而规则如同语言中的概念作为思想的工具箱中的收藏,它是我们的行为可以选择使用的诸选项,通过遵从它而产生行为。这样,基于经验情况或语境中给出来的我们日常思考的东西,我们选择相应的工具/规则,通过遵从它,来达成我们的目的。

遵从规则始终受到我们思考的东西的规范。我们思考的东西,不只是现象中给出来的东西,还是我们作为主体,在实践中要造就的东西。前者是理解活动中遵从规则,或者作为客体对于规则的无条件的遵从或不加思考或选择或判断地遵从。后者是创造实践中基于目的产生一种事物地用法。

w强调的是前一种情况的对于规则的遵从。

228一开头的一句,指出了这里我们谈论的东西:这个系列。
头句话,只有一副面孔。下一句:代数式的面孔。
可见,面孔,指的是对于这个系列看作基于遵从某种规则的东西。就如同w把事物虚置,把世界看作由事态组成。事态所指出的就是一种概念式的东西,某物处于概念之下,或处于概念之下的某物。这就和遵从规则的行动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可以类比——一个系列的一幅面孔。

——但是一切都已经在这里了。
这里的一切,只是就某种看法用法作为行动中被看被使用的材料的东西。就是看到的东西。而非领会的东西。而面孔指的,是领会的东西。

我们从中看到的东西的确认。
指的是,看到的东西嵌套于看法用法之下时从中看到的东西。

最后一句:
表达 了 如下 这一点: 我们 只看 规则 怎么 开口 然后 行动, 无须 诉诸 任何 进一步 的 引导。

规则开口,遵从规则地行动。
这里的规则,规则的开口,和看到的东西的用法,那用法所指出的一种规则的遵从作为这种对于看到的东西的使用,前者的规则是看到的东西,它在开口,后者的遵从规则是用法的领会,是看到的之外的东西,看到的东西置于其下。怎么理解‘规则’的这两种不同的使用?

看规则开口,然后行动,无须诉诸任何进一步的引导。
规则是看到的,还是悟到的东西?
遵从规则的行动是看到的,就是对于规则的遵从即包含在对于看到的东西的使用里,后者是可见的。

规则的开口,遵从规则产生行动。无须任何进一步的引导。
这里的关键在于规则怎么开口?
通过一种技术的习得么,一种技术就代表着相应规则的行动。比如可以从代数式产生相应的数列。比如红灯停绿灯行。技术就是一种信号或语言和一种特定的行动之间的联系。规则的开口,就是通过技术的语境中,相应地使用看到地东西。我们先习得一种技术,处于这种规则之下。
譬如数列游戏。我们总是在某种特定的语境中写出这个数列。譬如代数课上,老师向学生写出这个数列。
我们从写出这个数列的原因来考察这个数列。它可以是这样也可以是那样的原因,但是这个现实中写出来的数列,它对于写的人总是具有特定的根据。代数式就是这种根据或写出数列的规则中的一种。
技术,工具,本身往往指示着一种规则。规则在开口。技术就是一种用法。工具则为相应的用法所召唤。譬如起子为拧螺丝所召唤,锤子为砸所召唤,虽然在现实的东西里召唤到的,可能是一个扳手,但是这里扳手当锤子用。并且,某物的名称其本质上在于其用法,而非其自身作为看到的东西的本质比如空间中的广延。在这里一个用来砸的扳手看作或用作锤子。只是一种工具总是按照适合于某个目的的用法而具有相应的特征地被造就出来。

最后这句,看规则怎么开口然后行动。这里已经是处于一种语境之中来了。就是说,给出来的东西,看到的东西,是遵从一种特定技术的规则的东西。这样,才有规则的开口可言。
这句话是针对这节第一句话(这个系列对我们来说只有一副面孔)来说的。
这不是确认,而是我们基于某种传统,习俗,教育背景或技术的掌握而言,对这个系列(看到的东西)作出了理解。这里是一种理解活动的产生。
这里不是确认,不是“一切已经在这里了”,不是在看到的东西之中基于本质具有的一种固有的用法中给出来一种本质的意义。如果那样的话,‘一切都已经在这里了’这句话就表达一种确认。是对于已经给出的东西的确认。可是,这里进行的是领会中产生出理解来。在想象力的运用之先,规则 用法 意义的东西还不存在。领会是意义的产生的过程。确认则不是产生它们,而是对于形式上蕴含于看到的东西之内的东西作出肯定的判断。

关于遵从规则,联系妈耶夏克关于生活样态的讨论:
不断出现的规律性可以从毯子上的全部图案中分辨出来。也就是说,维特根斯坦曾明确地将整体中的部分图案表述为“生活的样态”。这种样态被看作是可以辨识出的做事和说话的特征之间的连结,尽管这种不断重现的连结关系是充满变化的。换言之,那些样态是特征的复杂体,我们将之理解为生活的连贯单元。

这种样态被看作是可以辨识出的做事和说话的特征之间的连结。
这句话是要点。
生活样态就是这样的连结。生活形式的领会,基于的就是这样的既有的习俗或传统的资源中的东西。在生活形式中,就已经包含了对于特定规则的遵从。

回到原文。
最后一句和前几句,有断裂。
前面谈论的是面孔是否只有一幅,以及什么面孔或从哪里获得这幅面孔(譬如代数式)。代数式的面孔作为这个系列的本质用法,是受到攻击的误会或幻觉。
最后一句前半句有解释:这里并不是指出确认,而是表达···。
这样,后面的东西作为生活形式的领会,就没有问题了。

229
这就是生活形式的领会的描述。想象力指出的,是一个猜想。

1
对于时间,生死。
过去和未来只是一种籍托。
生死也不关乎未来,而在于当下的to be,or not to be。时间,只有此刻的时间。没有过去,没有未来。过去未来都是幻觉。记忆占有了存在的位置,我们给予记忆以太高的位置了。未来的期翼也是如此。却过于忽视现在。
甚至把过去和未来都看作某种确定了的结果的东西,是实在的,现在却只是不确定中旁观无措的对象。

2
看一个人的完整的一天,一年,就能看到它周全的情况。看一个家庭个人的情况,其余人的情况很大程度就是这个人所造就的结果,从而可以作为周全地了解这个人地参考情况。如同事物与其影子。更像挤压与印痕的关系。有时看不清一个人,可以从它所造就的印痕来间接地了解它。

3
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应该说是存在的总是有原因的或有理由的。
原因或理由是价值中性的。而合理带有伦理学上的正当性,带有道德的,伦理的加冕。看作值得追求的东西,带有价值判断。而前者只是一个客观的中性判断。这种翻译上的出入带来理解上的出入。

4
分析的逻辑命题,就单个知识的指出而言,它由于其普遍性而具有超出一个经验命题的价值。但是,经验命题在于其源源不绝地向我们给予出来,联系着现实这个本源。轻视经验就是否定现实本身,是不知所谓的。分析的逻辑命题作为具有信息量的东西,在于它并不是向我们提供出经验的事实来,而是对于没有认知到它的人,指出这个判断的真,具有超出一个经验命题的价值。但是逻辑命题重复就是废话。真理的重复就是废话,除非对于还没有认知到其真的人,它还不是废话。
但是经验又有种种。漠不关心的事实,遥远的与我不产生现象中的联系的事实,是一种经验。科学命题作为先天命题,也是一种从经验中产生出来的东西。亲身的经验,对象与作为客体的我在现象发生关系,是一种。生存世界的经验就是例子。对象与作为主体的我在感觉中发生关系,又是一种。后者就是审美的情况,我们和在精神上关心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这是存在而非生存的经验。
对于存在的经验而言,人作为主体,在存在的经验中可以分析出相应的逻辑来。什么经验可以分析出相应的逻辑。

5
就说话而言。看到什么,想到什么,就说什么。其余的说,是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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