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第三节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法律推理前提之真理性

作为理想思维机制之外在表现,推理在客观上向我们呈现的是理性所要求的那种由一些判断之真到另一些判断之真的能力。

法律推理中的所说的真实,只能是规范意义上的真实,而不是必然意义上的真实。人们的认知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要用现在的认知来评定过去的认知。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法律推理以既有的法律规范为前提,但在既定案件中,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是否就是先天存在着呢?同时,待决案件的事实是否也是天然地存在着,从而可以通过对案件的侦查或证据的收集而成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或者说,面对一个案件,法律职业者是不是完全可以精细分工合作,全力发现或确认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而将所获材料汇入法律逻辑的三段论推理之中?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电脑判案便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为我们似乎只输入了确定有效的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等数据资料,电脑应当可以精确输出真实可靠的判断结果。从理论上说,这当然是没有问题,因为法律规范是存在的,且案件事实在理论上也是可以被还原的。

实践证明,即便是在简单案件中,无论法律规范还是案件事实都是需要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去构建的。于是,待决案件所 适用的法律规范将不再是简单的既有规范,案件事实也不是单纯的自然发生事实。从法律方法上看,与案件事实之形成相伴随的是适用于案件的法条之发现的过程,恩吉施所谓的在大前提与生活事实间之眼光的往返流转,正式对这一疑似循环圈套的形象描述。恰恰是在这个诠释学循环中,案件事实得以确定,而且作为判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也逐渐明朗,整个循环全套处于被动过程中,但这种循环并不必然陷入错误的循环论证。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由规范所加工后的事实和由事实所具体化的规范

从法学理论上来看,作为法律推理之必要前提的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应当是相恰互适的。

在具体案件的法律推理中,所谓的案件事实是,是由法律加工后的事实;而所谓的法律规范,则是由事实所具体化的规范。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法律推理前提之“规范意义上的真实性”

案件事实和实际事实要切实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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