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任某是某医院的急救车司机,合同约定执行定时工作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合同约定执行定时工作制。任某在职期间,医院每月支付的报酬均高于约定工资标准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

2021年4月9日,任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1.支付延时加班工资;2.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医院支付任某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任某其他仲裁请求。任某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任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但其提供的考勤簿照片、急救站出诊统计表均非原件,且医院不认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任某主张的事实。另,医院每月支付的报酬远高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工作模式,其再主张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任某提供的社保记录,其每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现无证据显示医院已经安排任某年休假。任某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我们提醒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需留存证据,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劳动者无法拿出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加班费的证据一般包括:1.考勤记录;2.加班申请表;3.工作量统计;4.加班人员佐证。

加班费的统计根据实际情况有以下几个因素:1.按劳动法规定的支付标准:(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合同约定;3.根据工资额核算;4.计件。

此外,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所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超过时效和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的除外。一旦企业未安排休年休假,可能要承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单位的法定义务,超过时效和员工因本人原因书面申请不休年休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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