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一方出轨赔偿对方钱财”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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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客户问起:若我与爱人书面约定,一方出轨,要赔偿对方一笔财产,可否?

      作为律师,笔者曾调侃道,那你可能会吃大亏哦!!!

      其实我真正的答案是:不支持!按现司法解释精神,不支持夫妻双方此类的“忠诚协议”。

  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婚内双方约定一方出轨补偿对方20万元,但人民法院认为:“婚内协议对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者注:当年民法典未生效)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法院判决认为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月出版)一书,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理解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笔者对此大体认同,但认为人民法院认为此类纠纷属道德范畴而不受理,让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这是一慨而论,可能并不妥当!

理由是:

    一、人民法院给出理由三点:一怕恶化甚至犯罪,二怕婚烟关系变质,三属情感、道德范畴。

      对于第一点,婚烟法规定的“夫妻过错赔偿制度”就已难免促成个别当事人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按前思维定式,避免出现上述情况,难道要取消“夫妻过错赔偿制度”?显然是不需要,此制度存在多年且国际通行,多年司法实践表明对婚姻家庭巩固起正面促进作用。夫妻一方若为获得对方过错证据,挺而走险,触犯法律,自有法律包括刑法予以惩罚。

      对于第二点“栓住加大婚姻成本,会使婚姻关系变质“。”忠诚协议“栓住的只是夫妻互为忠诚义务,没有强有力的理由可证实与婚烟关系变质两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就如夫妻双方登记结婚,自登记之日夫妻关系成立,双方互有夫妻义务,这实质上也是“栓住”双方,但并不会导致男女关系变质(指关系变坏)。相反,结婚登记的情侣比不登记的情侣大概率关系更牢固稳定,当然更能维护男女双方忠诚义务。

     对于第三点,情感和道德范畴,不宜强迫。然而,所有违法或违约行为均是违反道德范畴。以违反道德范畴即不予调处理由是不妥当,若此成立,那其他违反道德的行为,如严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为何界入?可见,人民法院不界入夫妻的忠诚协议,不因这是道德范畴,其实是属于夫妻内部的情感纠纷,出轨更有人性本能要素公权力宜谦抑,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不宜过多界入干涉,而留下空间由夫妻自行治愈和解。

     另外,人民法院可能顾虑是道德风险(“理解与适用”书中作者不便说明),即夫妻一方依据”忠诚协议“,故意对另一实施冷暴力,如长时间拒绝与对方性生活,迫使一方基于生理需要而出轨,”忠诚协议“会变成合法合理“敲诈”对方钱财的工具。基此考虑,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确属必要。

     二、但是,一项婚内“一方违反忠诚义务赔偿对方钱财”的约定,实质是夫妻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赔偿标准的自由约定,正如合同法约定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损失一样,“忠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在“合同自由原则”之下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假如订约自愿,标准不崎高,且可实现履行,事实上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这完全符合“公序良俗”基准,更体现甚至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如:在一个有几千万夫妻共同财产的家庭中,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出轨补偿对方一百万元,怎说也合情合理,体理合同自由原则: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按协议处理更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有此约定,也许更能约束夫妻双方互为忠诚,这不就是夫妻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现吗?

相反,人民法院一概而论,均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让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则会导致夫妻之间言而无信,肆意妄为。 事实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掌握好“忠诚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可履行性审查,排除一方冷暴力诱使对方出轨,将忠诚协议变质为敛财手段的情况,将”忠诚协议“视作为夫妻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违约金标准的自主约定,谦抑而审慎行使裁判权,或将更好体现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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