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艺术考(2)个体价值思辨

撰写于2021.8.18 / 第一次修改:

#数字艺术数字媒体艺术思辨# 第二个问题

关于传播的问题留在那里慢慢思考,既然是提出问题,那就继续往前推进,至于回答的事,后面慢慢来。

艺术是属于个体的,这与艺术是个人创作还是集体创作无关,他终归是个体的表达,这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艺术创作的主体性,主体性自然是表现为独特性的,创作之初的想法决定了最后的内容,而且在创作过程中,艺术家或者说艺术家们自身的劳动,表现在材料的选择、技法的掌握、工艺的流程以及最终呈现的载体,都决定了艺术作品自身的价值。这个价值是艺术创作者赋予的,与“人”密切相关。

数字艺术只是创作手法上存在差异,但从根本上讲是属于数字艺术家的个体创作,当然,和前文一样,当艺术家们出现在一个数字艺术创作过程中的时候,同样也只是针对艺术家个体在体能与知识构成上的扩大,并没有改变数字艺术作品原本的主体化的价值倾向。

而数字媒体艺术则完全不同了,他带有强烈的客体性,并不接受太过于主观的主体表达。这一点其实很好理解,一个屏幕媒体的多媒体展示系统,按钮的构图、大小、风格甚至动态表现形式,作为创作者本身能够决定的部分少之又少,是需要在相对标准的原则基础上完成的,这里面有一套科学的、客观的,而且最重要是正在随时和市场相关在适时流变着。可能有人说,传统艺术的绘画技法也存着在随时代推演而产生的流变,但这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绘画技法有流变是艺术家群体自身贡献产生的内在变化,而数字媒体设计领域的流变是整个生态来推动变化的,这其中包括硬件、软件、技术所能支撑的力量、用户等等一系列变量,任何一个的改变,都将影响在设计与实现维度的方法与效果。这里面再讲什么创作者的主体性,其实已经没有什么空间了。

所以个体价值的差异是本质上的,数字艺术的创作者,我们还可以称之为艺术家,但数字媒体艺术领域,艺术家这个名号通常被设计师这三个字所替换,虽然名称上没有被写成艺术家,但其实在岗者心里还是要有艺术之梦的,只是实现的方式有所区别。这样也就很好理解,数字媒体艺术不可能完全离开数字艺术,他的主体性不是完全的剥夺,而只是弱化了,弱化的病毒不会改变机体所呈现出来的阳性,只是阳性弱了,极个别部位仍是有病毒活跃,所以在数字媒体艺术领域,少数岗位还是可以产生,同时也需要艺术家的。这个例子举得不算好,但大概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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