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鸡也变凤凰——爱情至上对抗现实等级桎梏

像李白杜甫陆游陶渊明这样,越是不得志的文人在他人生最低谷的时候反而越能够写出豪情万丈的作品,他们把太多的不如意压在心底,把理想与激情倾注在气吞山河的诗篇里。唐传奇也是如此,作者或者只是普通的说书人或者是屡试不中的落魄文人,于万千委屈苦痛煎熬中,寄理想和幸福的畅想于传奇故事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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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娃传》写的是参加科举考试的荥阳郑生,沉迷于妓女李娃,后遭鸨母设计陷害,最终沦落街头。女主角李娃得知内情后精心呵护穷困潦倒的荥阳生,并积极鼓励督促其学习上进,终于“生应直言极谏策科,名第一,授成都府参军”,这样一个传奇爱情故事。

“授成都府参军”的男主角要赴任去了,李娃说:“今之复子本躯,某不相负也。愿以残年,归养老妪。君当结媛鼎族,以奉蒸尝。中外婚媾,无自黩也。勉思自爱,某从此去也。”

如此这般,何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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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要回过头看看当时的现实背景:唐代户籍婚姻制度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贯穿了“礼法结合”“德主刑副”的原则,以儒家思想和理论为指导,遵循了孔子重视德治、礼仪教化的基本理念。追求并践行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墨而存其博爱的司法理念和目标。而作为规范社会最小单元、稳定家庭基础根本、维护婚姻人伦秩序、巩固门第等级界限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实际上相当硬冷。如《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疏,何宜配合。“色类”就是阶级属性,也就是说婚姻制度从法律法规层面,强调了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建设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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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当时的法律中人奴婢是可以买卖的,妈妓也不例外。《唐律疏议•户婚》“诸以妻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女为妾者,徒一年半。各还正之”。

甚至于明文规定,“妻者齐也,秦晋为匹。妾通买卖,等数相悬。婢乃贱流,本非俦类。若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违别议约,便亏夫妇之道,黩人伦之彝则,颠倒冠履,紊乱礼经,犯此之人,即合二年徒罪”。

李娃的知难而退是法律大环境和社会道德规范使然,而敢于破坏门第约束,不仅被社会舆论谴责,还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李娃传》的成功之处在于给了读者一个不落俗套的结局:当了官的落魄书生不是陈世美,而且他父亲也知恩图报——“命媒氏通二姓之好,备六礼以迎之,遂如秦晋之偶。”再后来,甚至是皇帝出面,“天子异之,宠锡加等。”从一个凌驾于法律框架之外的法律维系者的角度,用爱情理想完美地消解了司法困局。

而同时期的唐传奇如《任氏传》的狐仙任氏、《霍小玉传》的霍小玉以及《莺莺传》的崔莺莺,虽然都爱得轰轰烈烈却最终不免沦为户籍婚姻制度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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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因为这种制度本身的冷冰冰,使得文学作品得以充分发挥其理想化的特性,在唐传奇中淋漓尽致地抒发了作者对于婚姻家庭方面在思想意识领上的乌托邦构建。像《李娃传》、《无双传》、《柳毅传》、《飞烟传》、《虬髯客传》等等则在男女主人公的婚恋故事中,特别是女主角多了一份试图冲破,并且还是以拼命抗争礼教桎梏的精神,是不平等门阀制度下来自社会底层的呐喊。而她们对婚户制度的低头,一方面是整个文化气氛使然,另一方面则被李益(《霍小玉传》)张生(《莺莺传》)当作始乱终弃顺水推舟的台阶,这也成为一个时期女性悲剧形象的大多数。作为鼎盛诗歌王朝的一种文学艺术作品的唐传奇,虽然不能与唐诗媲美甚至于抗衡,却也从另一个角度描画了各阶层的婚恋场景,包含了作者的人文理想,传达了丰富的生活信息,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等级制度下人们对理想自由婚姻的追求和对不平等门第观念的不满与抗争。这恐怕是唐传奇让人在冷冰冰的政治法律人伦道德规范背后,看到了追求打破常规穿越森严门第壁垒的爱情神话力量,感受美好感情体验的魅力所在。“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这也是一种通过传奇故事情节的勾画,营造一种超现实的人生梦想,寄托作者对现实的不满与美好生活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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