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双方对部分工程款造价进行了确认,是否可以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款适用有严格条件,一是合同通用条款或者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二是发包人确实没有答复,如果发包人有回复,亦不能适用该规定.

案涉事实说明,甲乙就工程结算问题,先后进行施工企业报价、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审价、会商后对部分已完工工程结算款达成共识、后续又对未结算工程部分继续协商等.虽甲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对乙公司报送《工程结算书》予以答复,但乙公司并未及时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报告计算工程价款,双方进行了实质性审价并确认了部分工程款,不符合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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