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制度与平衡
历史知识导读:
【导读1】历史记载: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朱元璋定内侍官制,编《祖训录》,定诸王封建之制。
【导读2】历史记载: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朱元璋颁布《昭鉴录》,训戒诸王孙。童年颁布《大明律》,定国家之律法。
【导读3】历史记载: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
【导读4】历史记载:他的秘书后来代他所做《大诰后序》中说:“日者中外臣庶,罔体圣心,大肆贪墨...”,对于官员如此争先恐后,无惧法网,朱元璋也曾非常困惑与震惊,也曾苦苦思索原因,始终无解。
【导读5】历史记载:洪武二十八年(公元1395年)朱元璋颁布《皇明祖训条章》,告诫后世若有言更改祖制者以奸臣论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一个国家的规矩就是法律。
法律是用来做什么的?谁来制定的规矩?
法律,就是用来保护制定者权益的合法性规矩,如果都不能保护制定者权益,那么请问制定者为何要浪费精力和时间去制定法律,是吧?
所以问题的关键点,就可以简单回归到谁是制定者,谁就是被保护者。
统治者制定法律,那么法律就一定是保护统治者的权益的。
被统治者制定法律,那么法律一定会保护被统治者的权益的。真正的被统治者,有无真正制定过有效地法律,有没有真正有过自己的权益保护,我不知道历史上是否有真正发生过,真正有过完全平民的法律,因为历来底层的平民,基本没有自己的话语权,即便像我这样底层的平民,一旦有了发言权,就一定代表我已经脱离了被统治者的阶层。我自然不会再代表底层的利益。这就形成了一个规律:有话语权的人才能制定法律,无话语权的人无法制定法律。
底层的民众自然没有话语权,一旦当他有权利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代表他已脱离了那个大众阶层或者至少在内心深处,已经隔离开来。
每个人的内心所期望的法律都是约束他人,保护自己。尽管很多时候并非可以得偿所愿。
法律一定是强者的意愿表达,无论表达的方式有多么的残忍,或者多么的委婉。
法律是严格好,还是宽松好?
俗语“乱世重典,治世轻典”,那么作为强者的意愿表达,必然选择严格为好,因为法律总是用来约束别人的。
当初我就是如此认为的。但是后来的现实一次次颠覆我的想法,一次次实际超出我的预期,我发现根本就不是我认为的这样。
法律并不是无所不能的,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是更恶的人性。恶并不是我自以为的那么脆弱,是可以被严刑峻法吓唬住的。
法律的虎皮一直是惩恶扬善。善是纯良的,恶却是不屈不挠的,隐形变异的。恶如果有我想像的那么简单易治,这个现实的人间,应该在我来到之前,或者在我的有生之年,就应该早已变得如我们幻想的那样美好、纯良。
事实,真的没有我想像的那么简单,我非常的失望与无奈。
很多的法律,最终让恶变得更加的狡猾和聪明,甚至变成了恶的潜在保护伞。因为任何法律从编写到发布,再到执行,都是需要实际的人来实现的。条文永远都是死的,但是人却是活的。活物就会有变通,变通就会有变异。显而易见的是,善良从不需要变通,因为她就在那里一直保持微笑,与人温暖。恶却是需要伪装的,因为她深知众人的厌恶。行善从不会需要任何的理由,作恶却需要隐藏的伪装。不能见光,才会选择黑暗。
什么才是一个真正的好法律?才不会让恶变得四处扩散,不可收拾?才不会让善变得脆弱不堪,如同待宰的羔羊,除了忍让,无所适从,只能泪眼朦胧?
我制定过那么多的严刑峻法,最终却是事半功倍,只是吓住了人,而非镇住了恶,我内心深处是承认了失败的。
最终在我内心的最大的教训:应该是此路不通,有时也会私下想想:或许换一条逆向的思路,是否会变得更好一些。
幻想“将恶赶尽杀绝的想法”是否有些幼稚与过激。越想被人赶尽杀绝的东西,生命力反而会愈加的顽强,因为谁都有存活下来的意愿和必然。
人总是要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虽然时间或许会很长,进程或许会很慢,但是我们应该相信时间才是治愈所有创伤的唯一神药。
作恶的人总想有从良的想法,很多时候,现实或者外在的环境,未必给他们从良的机会。导致只有不停地作恶,才能维持下去。不停的恶,确实是也会有被逼迫的成份。
如果我们能有办法给出一个机会,适当地给恶留一条劫后重生的活路,或许有些恶会能够变得更加温和一些,甚至停止。
或许这是我的一厢情愿,或许也是一种美好的妄想而已。并非能够实现,或许需要更久更久的时间才能有机会实现,但是严刑酷法,赶尽杀绝的方式,被我证明确实是有瑕疵的,效果并没有预想中的那么完美。即便是短时间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长时间来看,基本上作用是不明显的,甚至微乎其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是一种自以为是的斩草除根而已。
既然我们深知恶事根深蒂固的,我们从内心深处,就应该接受它的存在,而不要想着彻底地弄死它,因为这有可能是痴心妄想,我们更应该学会如何在互不伤害的前提下,同它和平相处。
恶有存在的理由,就给予它合理的空间,只要它不肆无忌惮,明目张胆,危及他人。
制定法律的出发点或者初衷,绝对不应该是杜绝恶,而是看守着恶,让它不要变得无限大,无限强。让它有一个自然合理的存活空间,用来做自我的净化。急不得,赶不净,杀不绝,这才是生存应有的态度。
给恶留有该有的空间,或许也是一起给善腾出该有的空间。
给恶留条可以游走的生路,或许也是善的一条活路。
绝望,才是逼恶无限放大到不惜搏命的根本因素。
生物的本能是活下去和传下去,只要有一线生机,本能就会无法抗拒地成为主导。
如何扼制住恶的做大做强,这就是智慧。
扼制,不是消灭,因为根本没有可能消灭。
法律,最终的结果就是某种达成相对平衡的表达。
抑恶与扬善的平衡。
统治与被治的平衡。
得到与损失的平衡。
保护与打击的平衡。
制定与执行的平衡。
管制与自由的平衡。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利益与利益的平衡。
每个人,每个集体,每个国家,一定都有自我净化的能力和愿望。丑陋的想要变得美丽,肮脏的想要变得干净,阴暗的想要变得明媚,黑的想要洗成白的,这就是净化的欲望。
净化不代表不存在,恰恰相反,只有存在才会需要净化。我们必须认可净化前的任何存在,而且一直都会存在,不让其存在,或者无视其存在,都是给予这种存在的一种绝望。绝望,未必不是激发生存本能的一种最为可怕的推动力。
赶尽杀绝,那只是众人心中的一种情绪和美好愿望罢了。
存在,一定会比我们想像中要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强大,更加的不可赶尽杀绝。
我原本以为的初衷就是错的,即便剥皮,总还是剥不了人心的。
恶,比我想像中的,要更加的坚不可摧;善,比我期望的,要更加脆弱易碎。
在这方面我是失败和绝望的,也是愤怒的,更是无助的。
我内心只有对邪恶无尽的厌恶与切齿的憎恨,对于真善美的殷切期望。但我并没有具备如何实现的智慧。这或许就是我的悲哀。
<本章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