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7月4日盘中5分钟内跌幅超过2%,截至9点40分,报3.42元,成交3761.94万元,换手率2.03%。
欢瑞世纪截至2022年7月4日收盘报收于3.37元,下跌2.6%,换手率8.19%,成交量43.85万手,成交额1.5亿元。截至6月30日,公司股东总户数为3.69万户。
7月1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截至2022年6月30日,欢瑞世纪使用自有资金通过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约10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313%,最高成交价为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18元/股,成交总金额约为3400万元。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欢瑞世纪,股票代码:000892)此前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7月26日、7月29日,公司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欢瑞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欢瑞影视与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2016年2月1日,欢瑞世纪公告董事会决议及重组草案,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文化、陈援、钟君艳等60名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2016年5月16日,欢瑞世纪公告重组草案修订稿。2016年10月10日,欢瑞世纪公告《欢瑞影视2013-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30.00亿元,超过欢瑞世纪2014年经审计合并财务报告资产总额308.37万元的100%;欢瑞世纪2014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欢瑞影视2014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9,420.49万元,超过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100%。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9日,欢瑞世纪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2016年11月11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并表的全资子公司。
二、欢瑞影视及欢瑞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
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一)欢瑞影视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的情况,
1、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49,056,603.78元,发行收入1,471,698.11元,同期结转成本25,719,582.60元(含2015年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增加2013年营业成本7,200,913.32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17日,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4年6月27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古剑奇谭》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2、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18,867,924.53元,同期结转成本8,461,021.66元。欢瑞影视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以下简称《授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生效时间为2014年2月10日,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且《授权合同》存在解除并退款的风险,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此外,欢瑞影视不能提供2013年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的资料,不能证明2013年12月已完成母带交接手续。
3、欢瑞影视于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入24,905,660.38元,发行收入2,988,679.25元,同期结转成本15,375,674.85元。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签订的《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生效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晚于欢瑞影视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时间,且欢瑞影视在2015年3月13日才与湖南广播电视台完成《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工作,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欢瑞影视会计政策的规定。
综上,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
(二)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少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1、欢瑞影视2015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原名上海嘉行文化交流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3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3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0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5年6月记账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85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来自于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陈援指定王贤民将该笔资金从浙江悦视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账户转入曾某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3年的850万元固定佣金。
2、欢瑞影视2016年虚构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0,000.00元,造成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欢瑞影视与上海轩叙在2014年签署的《(演艺人员委托代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欢瑞影视每年向上海轩叙收取演艺人员固定佣金,2014年约定的固定佣金为1700万元。欢瑞影视于2016年1月确认收回上海轩叙应收账款1700万元。经查,该笔回款最终实际来源于陈援、钟君艳控制的公司。陈援安排其控制的欢瑞文化和欢瑞世纪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将1700万元资金转入王贤民控制的银行账户,请王贤民安排人员将这1700万元资金转入曾某银行账户,并要求曾某通过上海轩叙将资金转回欢瑞影视,作为收回上海轩叙应支付的2014年的1700万元固定佣金。
综上,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款项25,500,000.00元,造成2015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元。
(三)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情况,
按照2012年3月7日欢瑞影视与浙江天光地影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连续剧〈掩不住的阳光〉投资合作摄制合同》约定及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时间,2013年12月,欢瑞影视应该将2012年12月支付的520万元从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坏账准备,但欢瑞影视直到2014年12月才由会计师将相关款项进行调整并计提坏账准备。欢瑞影视推退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
(四)欢瑞影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欢瑞影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陈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和欢瑞世纪构成关联关系。经查,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从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200万元。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上述事项造成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综上,欢瑞影视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因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部分证券索赔时效截止时间也渐渐临近。依据诉讼“三年时效”原则,欢瑞世纪虚假陈述案正在征集投资者索赔,该案索赔时效将在2022年11月6日截止,仅剩四个多月的时间,即将过期,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提醒还未参与索赔的适格投资者可尽快准备资料提起诉讼,若错过将无法再享有胜诉权。
欢瑞世纪的信息违规披露问题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目前欢瑞世纪已经被证监会作出正式行政处罚,现向广大欢瑞世纪的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律师进行索赔登记。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认为,于2016年2月1日-2017年7月17日期间买入欢瑞世纪,并在2017年7月1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投资者注意,股票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参加索赔,被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目前全国各地已有投资者在陆续进行索赔登记,据欢瑞世纪此前披露公告显示,收到257名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317.01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欢瑞世纪成立于2006年,于2016年成功登陆A股。主营业务为影视剧的制作发行、艺人经纪、游戏及影视周边衍生业务。主要产品有电视剧及衍生品、电影及衍生品、艺人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