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房产证加名字怎么算?看完这篇全知道(博罗和顺家园)

结婚离婚房子怎么办?房子到底归谁?房产证加名字怎么算?……


林林总总,这类问题是不少粉丝关注的。

注意,引用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表述,结婚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第三章第十三条中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所以下文不会出现偏向男女任何于一方的言论,婚姻的基础是互相坦诚相待,希望大家在阅读时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鉴于市面上各种解读文章过于繁复,所以下面会尽量通俗易懂的,将归属于婚姻离合的房子问题讲明白,建议收藏。


一、初步认知


首先,关于婚姻法关于【共有财产、一方财产】的解释,出现在第十七、十八条,主要包括:



基于以上认知,概括来讲,夫妻结婚后属于同一个经济主体,不论是工作、生活取得的收益都享有平等处理权,基础来讲,是处一个在均分的概念。


所以普通婚后生活中,夫妻双方并没有“你的我的”状态,而是处在“我们的”状态之中。


那么以此推论,结婚后买房,即便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另一方也同样享有处理权。


那么,上面讨论的关键点在于,获得房产的时间节点,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时间节点不同,财产处置方法也就不同。


以上是基础认知,同时我们也知道,房产作为一个家庭最大的“消费品”,其构成往往不那么简单,所以以下几种情况就列入了讨论之列。

二、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


首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适用于婚姻法第十七条条款,属于一方财产。


而婚后在房产证加上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原则上来说,被加上名字的另一方,同样享有之前所说的平等处理权。



以上也是“离婚房子分一半”的说法由来,实际上法理确实这么规定,但时执行并不会这么简单粗暴。


例:19年1月,杭州萧山的张某婚后不久,将自己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加上了另一半的名字。


未曾想9个月后,两人关系破裂离婚,另一半要求分走一半房产,两人诉诸公堂。


法院在宣判时考虑,实际房产由张某全款购买,且两人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张某未有原则性过错,所以房产的大部分价值归张某所有。


此事件曾在网络引起一阵关于“骗婚”的热烈讨论,矛盾的焦点在于,房产加名字之后,实际归属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即使法院宣判会将实际情况纳入其中考虑,但最后结果仍然是一方利益受损。


以上关键点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漏洞”,所以房产加名真的需谨慎如若不然,保存好双方对房产出资大小的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减少损失。


注意,双方私下签署的“房产加名协议”如未经公证,其证据效力会打折扣。


三、父母出资买房后的赠与行为


首先,两人谈婚论嫁,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法律上认定属于以恋爱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只要婚姻的事实已经发生,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就已经确立,后期婚姻变故不会影响到赠与行为的性质,简而言之,赠与不能回头。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相对保险——借款


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时,签署借款协议,并保留好转账证明,可以保证在婚姻变故时,争取保证己方利益不受损。


当然,借款协议的相关条款其实由父母与子女讨论得出,其年限、利率等等不必太过认真,但一张协议在手,法律上的认定已经改变,婚姻变故后,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欠款,以免去后顾之忧。


简而言之,借款可以回头:



假设一个常见情况,一方贷款买房,由于贷款未清,做不到房产证加名,但实际双方共同还贷。


这种情况下,婚姻出现变故,一方持续支付的贷款只要保留还款证据,数额、时间、用途清晰,在离婚后可以追回已经缴纳的贷款数额。


另外,还想说几个极端情况:


第一、婚前未出首付,不还贷款,但出装修款项。这类操作的法律风险很高,严格来说,婚姻没有实质发生,此时提供的装修,只能算作赠与,追讨很难。应对方式是,签署借款协议,保留证据,或者婚后再装修。


第二、婚前未出首付,不还贷款,却将房产登记在另一半名下,这类操作纯属胡闹,因为此套房产会被认定为对方的婚前财产,与自己没有关系,婚姻发生变故,除了能在道德上谴责对方之外,几乎无解。


第三、不加名字不结婚,此类要求目的明确,手段可耻,如果妥协,后患无穷,建议直接分手。

以上,如开头所说,结婚处于自愿,夫妻关系平等,如果将夫妻相处看做博弈,那整个家庭只会留下鸡飞狗跳,只有互相担待,互相扶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才是获得幸福美满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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