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主要是以法律关系进行划分,而并非单纯以合同所涉的名称来判断。在介绍案件时,案由能够帮助我们较快厘清案情。法院立案确定案由时,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主张的法律关系、提供的初步证据,审查后予以确定相应立案案由。
案由并非一成不变。如果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可能需要原告变更法律关系、变更相应的案由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所涉案由及相应特点介绍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一级案由为“第四部分 合同、准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为“合同纠纷”,向下为9个三级案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三级案由,包括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9个四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总览对应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无法归入9个四级案由的案件。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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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起诉包括发包人等主体在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人,起诉合同相对人以外的主体要求承担责任,被告主体既有合同相对人,亦 有发包人,还有可能为不是合同相对人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则超出了案由四 级案由中的任何一种范畴,故上移确定为本案由。
2
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包方式与平行发包模式下多有不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总承包人与建设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工程总承包合同(含招投标文件)确定,实质上可能包含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施工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诸多内容,远远超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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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责任
在涉及工程质量责任甚至工程质量事故的案件中,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施工责任,承包人认为该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发生全部或部分系由于勘察人、设计人提供的文件不准确或有误、监理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等所致,致使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如勘察报告中提供的地下土质、水文情况不准确,设计文 件存在缺陷,监理旁站记录虚假等。
由于所涉主体有发包人、施工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等,各方可能根据过错情况承担混合责任。则案由也就难以归入任意一个建设工程的四级案由。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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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之间 因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安全、索赔、已付款以及违约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产 生的争议所立的案件。
此处的发包人应作狭义理解,即建设方、甲方,不包括从建 设方承包后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的承包人,但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模式 下,工程总承包人(发包人)与施工部分的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之间就施工合同 项下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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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之一。其中, 多数为施工总承包人起诉发包人索要欠付工程款、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主张建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少数案件为发包人起诉施工总承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工期逾期、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罕见案件中亦存在发包人主张超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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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相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标的更大,合同约定更为完 备、明确。
从收集证据的角度,难度相对较小,除少部分特殊情况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有备案;合同的签约过程可能经过招投标程序,招 投标部门应留有存档;竣工手续可以通过查阅竣工验收备案表加以证明;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包含施工图等)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可以调取。
此外,施工过程的资料往往相对较为规范、齐全。从主体的角度,发包人往往为建设方,工程建设规模较大,施工总承包人往往是具有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相对规范。同时,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对双方履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从代理的角度,发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就争议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往往更有意愿 委托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其在代理思路、证据组织、代理意见发表等方面,更能够 抓住重点,也更有利于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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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不仅仅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四级案由除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一并适用。
其条文规定中的有关价款结算、合同效力、合同解除、工程造价及质量司法鉴定等,适用时别无二致。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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