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起农民起诉供电公司“先缴费,后用电”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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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12日,对许昌中级人民法院而言是个特殊的日子,因为中国第一起农民起诉许昌供电公司私自改变收费规矩的案件将在许昌中院审理,正式将“先用电,后缴费”和“先缴费,后用电”之争,推到了法律层面。

    其实,“先用电,后缴费”和“先缴费,后用电”之间的矛盾不是近期发生的事,自从“智能表”问世,该矛盾已经引起了人民太多的关注与讨论。

    笔者出席了许昌中院庭审现场,据了解,许昌中级人民法院第15号审判厅现场直播了庭审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看一下。

    庭审中,本案原告宋某陈述了上诉理由:我村用电几十年来,一直是先用电,后邀费。自2016年来,许昌供电公司私自改变用电交费规则,强制村民先交费后用电。

  《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

可见,《电力法》规定的缴费方式是“先根据用电量和电费计算结果,再向用户收取电费”,即“先用电,后缴费”。

    许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部门,不可能不知道《电力法》规定,却故意违反《电力法》二十七条硬性规定未与我方签订供电合同,又违反《电力法》三十二条规定的电费收缴方式。

    供电公司的行为,完全违了《合同法》平等,自由,公平,守信的立法原则。第三条 平等原则。因此,农民宋某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付宋某预付款利息500元。

    供电公司认为:安装“智能表”是响应能源局“2020年前普及智能表”的作法,而“智能表”本身就有“欠费停电”的功能,所以该行为是政府要求作的。何况供电公司并未与村民签订供电合同,所以并没有违反合同。

      双方辩论阶段,农民宋某辩称:在法制社会中,能源局的要求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何况能源局并没有要求供电公司违法。双方虽然因供电公司违法而没有签订供电合同,但供电公司违背多来交易习惯并违背《电力法》规定的收费程序,依然是违法行为。

      当审判长要求依法调解时,双方均不愿意接受调解。

    至此,许昌农民宋某与供电公司“先后缴费之争”休庭,希望不久的将来能迎来许中院的公正判决。

    编者和冤情网工作人员对宋某就本案的看法进行了采访,宋某说:“这是很典型的法律大还是权力大的问题,如果《合同法》,《电力法》大于能源局的权威,自已就能嬴”。

      编者问:为什么你一个农民要第一个出手打这样老大难的官司?

    农民宋某说:“历史上哪一次不平事不是由我们农民出手摆平的?我们农民心眼太实在呗”。一句话,我和冤情网的朋友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宋某表示,如果在许昌输了官司,就到省高院和最高法上诉上访,一定要让供电公司明白,农民也不是谁想欺负就能欺负的,一定要拼斗到底。

      用许昌农民宋某的话作为本文的结尾吧!反正我也找不到更能表现这个农民意思的表达方式。他说:“纵然化作流星,我也要让天空在那一瞬为我闪亮,为正义而战,那一瞬,便是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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