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可申请赔偿吗?|劳动关系问道

【案情简介】

苏某向其所在公司提出离职,2015年8月,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苏某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苏某确认收到。

2015年9月14日合同终止,苏某离职时,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

半年多后,苏某突然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赔偿其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30000元。

苏某还提供了苏州太极公司出具的录用通知及不录用通知,落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9月24日及2015年9月25日,聘用岗位为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以证实因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产生损失。

2016年5月1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苏某损失赔偿30000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

苏某离职后半月内在太极公司找到了工作,因没有离职证明未被太极公司聘用,完全可以再次应征其他工作,但却不继续找工作,故苏某的损失因她自身懒惰造成的,与公司无关。且6个月的时间苏某并未付出劳动,却要公司以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标准作出赔偿,于法不公。

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为苏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事实,导致苏某未能入职也有太极公司的证明,故公司应依法赔偿苏某的损失,一审法院遂判决公司支付苏某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造成的损失3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

【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公司未向苏某出具离职证明的事实,而苏某确提供了原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找不到工作的证据,故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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