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疾险的概念及配置意义
重疾险即重大疾病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行业所指的“重大疾病”,有如下两个基本特征:
1、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极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2、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已经配备了医疗险,还有必要配置重疾险吗?
答:有必要。重疾险跟医疗险所防范的风险性质不同。
医疗险防范的是医疗支出性风险,属于报销型,保险报销总额不得超过患病医疗的实际支出。
而当一个人真的不幸罹患重大疾病的时候,除去必要医疗费用,还要考虑哪些潜在的刚需费用呢?
以上的费用冰山图很清晰的显示了,一个人不幸罹患重疾后所必须面对的直接及间接的费用支出需求。
重疾险主要防范的风险,就是一个人罹患重疾并且经过治疗后,所带来的后续费用的问题。
如个人失去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疗养的开支、家人因照顾病人造成的收入损失,乃至孩子的抚养、家庭贷款等一系列的后续必须费用。
重疾险就是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情况下,按照当时投保的额度一次性给付一笔资金,由被保险人自由支配,从而维持康复及生活所需。
二、重疾险的前世今生
1、重疾险的起源
这个人叫马利尤斯·巴纳德医生,被誉为“重疾险之父”。
他是一位伟大的心外科医生,1967年实施了世界首例心脏移植手术。
巴纳德医生救治了很多身患严重疾病的患者,结果很多治疗效果很好的患者,却因为生活经济所迫不得不过早的投入劳动,从而导致恢复效果变差甚至疾病复发身亡。
巴纳德医生很受震动,说出了一句流传甚广的话:
“医生只能拯救一个人的生理生命,却无法拯救一个家庭的经济生命”
很多严重疾病,虽然通过治疗能够挽救很多人的生命,却也同时耗尽了他们一生的储蓄,从而对康复中的患者造成了严重的被动。
基于这一深刻认识,1983年巴纳德医生同南非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世界上第一款重疾险产品。
2、重疾险在世界范围的传播和发展
1983年第一款重疾险诞生,只涵盖了四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987年 英国、澳大利亚
1988年 美国
1989年 新加坡、中国新港、泰国、马来西亚
1990年 瑞士
1991年 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中过台湾、中美洲
1992年 日本
1993年 奥地利
1994年 匈牙利
1995年 中国、捷克
......
伴随着重疾险在全球范围的传播普及,保障范围也突破了最初4种重大疾病的轮廓雏形。
3、重疾险在中国的总体发展
中国大陆在1995引入了重疾险的概念,各家保险公司开始以谨慎的态度进行设计和销售,承保额度较低,涉及重大疾病数量较少,核保也更加严格。
更为关键的是:
对于所谓重大疾病的种类和数量没有明确统一的权威性规定,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产品设计的需求来进行定义,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困扰。
2006年1月20日,发生了著名的友邦重疾险事件:
6名投保人以其购买的《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中“保死不保生”,将友邦告上法庭。
此事经媒体报道,迅速在全国传播发酵,演变成了一场对重大疾病保险的质疑风潮,乃至惊动了监管层。
针对行业中出现的问题,2007年4月3日,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组成了重疾险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出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此规范对重疾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和相关保险术语进行了统一。
这25种疾病具体如下:
保监会要求,自2007年8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疾险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疾病中发病率最高的前六种。
作为一种硬性规定,防止保险产品保障力打了折扣。
这六种必须承保的疾病如下:
从历史理赔数据来看,这六种必须承保的重大疾病占了赔付率的90%以上。
同时,伴随着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各个保险公司早已将这25种疾病全部列入了自己的承保范围,这25种疾病的理赔率占到了总理赔的98%左右。
伴随着保险行业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和营销手段的更新,在重疾险病种上不断刷新大家的认知,达到了百余种之多,并陆续出现了多次赔付产品。
三、重疾险中需要明确的概念
1、重疾险的赔付条件
重疾险是确诊立即赔付吗?
不是的。
以25种重大疾病达到赔付状态为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其中之一:
(1)确诊即赔付。
如恶性肿瘤,通过病理分析确诊的立马赔付。
(2)采取某种治疗手段后理赔。
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是指为了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施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其它非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胸腔镜手术等均不赔付。
(3)达到某种特定状态后理赔。
如脑中风后遗症,必须造成脑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以下一种或几种障碍: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的。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的。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
2、轻症和中症
轻症的概念是由信诚人寿率先提出的,在保险责任种加入了轻度重症,也即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轻症”。
那么什么是轻度重症呢?
它指的是重大疾病的早期或极早期表现,或者是其它较为严重但是达不到重大疾病程度的病症。由于轻症目前没有官方的统一解释和约定,由保险公司各自提出和解释,尚无统一标准。
目前市场上很多产品,已经把25种重大疾病对应的极早期或初期症状纳入到了轻症赔付范畴,极大的提高了理赔的可能性。
在轻症基础上,各保险公司又罗列了一些严重程度介于轻症和重疾之间的病症列为中症,也就是中度重疾。
轻症和中症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统一规定,都是由各个保险公司在产品提出和予以解释,具体需要参照具体产品的相关条款。
3、多次赔付及间隔期
现在市场在售的重疾险基本都具备了多次赔付的功能,涵盖重症到中症和轻症,即三个等级的重疾责任不会因为一次赔付的发生而终止后期的赔付责任。
多次赔付产品大大提高了赔付的可能性,并且有效防止了出现理赔后保险合同失效,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后期无保险可入的尴尬境地。
在实现了多次赔付情况下,两次赔付之间必须间隔满一定时间,在合同文本中会有明确约定。
4、疾病分组问题
如上图所示,产品重疾分组有如下几种模式:
(1)不分组,单次赔付。即发生过一次理赔后,保险责任即告终结。
(2)重疾分组,多次赔付。每组中发生一次理赔,本组重疾责任即告终结。
(3)癌症单独一组,多次赔付。类似分组多次赔付,只是把理赔概率最高的癌症单独放在一组。
(4)重疾不分组,多次赔付。这也是理赔机率最大的一种方式,目前这种模式的产品还比较少。
5、保额分配问题
重疾险有提前给付和额外给付两类。
提前给付是轻症和中症的赔付额度是占用重疾的保额额度的。
额外给付是轻症和中症的赔付额度是单独存在的,不会占用重疾的保额额度。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产品,都已经做到轻症、中症额外给付了。
6、赔付顺序问题
目前市场上几乎所有产品对于轻症和中症的赔付都有顺序的要求,即轻症或者中症必须要在重症之前发生才有赔付责任。
如果重症发生了理赔,即使对应的轻症或者中症没有发生,相应的保险责任也予以免除了。
7、未成年人身故赔偿责任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监会对未成年人身故赔偿做了限额规定,小于10岁的按20万限额,10岁至未满18岁的按50万限额。
不同产品的赔偿方式不同,有的按照累计所交保费赔偿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赔偿(如所交保费的150%),也有的公司会按照保监会的限额赔偿。
8、保费豁免
保费的豁免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赔付的疾病,后期未交保费无需再交且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对消费者最有利的是发生轻症即豁免后期保费。
第二种是投保人发生了符合赔付的疾病或身故,后期未交保费无需再交且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投保人发病或身故后,无力继续支付保费,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失去保障情况的发生。此项豁免,往往需要增加一定费用来获得。
四、重疾险的配置要点
永远没有十全十美的产品,只有最适合的产品。
每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可能在每个保障细节都做到完美无瑕,即便真有这样的产品,保费也必然是天价。
重疾险在个人保险类别中,相对于意外险、医疗险等,其保费较高。消费者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甄选真正适合自己的重疾险。
1、保额足够
购买重疾险的初衷是转嫁因罹患重大疾病所造成的失能风险及后续刚性开支之间的矛盾,保额是否充足则直接关系到了此项风险的转嫁程度,因此保额是否充足是配置重疾险需要考虑的第一个因素。
按照通行做法,重疾险的保额应按照家庭年收入的5倍来配置。
在保额方面还要注意轻症、中症、重症是否共用保额,尽量买单独保额产品。
对保额的追求势必牵扯到预算问题,既要尽量做到保额能够,同时又不能因为追求保额而影响到了生活的质量,需要个人综合权衡。
2、选择保障纯粹的险种
既然是选择重疾险,那么我们首要考虑的就是产品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效力,不应该太多关注产品的附属功能,如:带有理财分红功能。
选择保障纯粹的产品可以把转嫁风险的杠杆最大化。
如果有理财、养老等需要,可以通过配置专门的年金险等来实现。
同时,现在的重疾险有的含有身故责任,带有寿险的性质。身故责任形式有:返保费和返保额。
带有寿险性质的重疾险,资费自然相对更高。而且,在身故前发生了重疾理赔的,寿险责任即告结束。
3、保障期长
尽可能选择保障终身的产品。
在资金预算充盈的前提下,应直接选择保障终身的产品。防止身体健康状态发生变化,后期难以继续配置重疾险的无奈。
4、保费豁免
尽量买轻症即豁免后期保费的产品。
保费豁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轻症豁免,二是投保人轻症豁免。
5、赔付次数
尽量买重症、中症、轻症多次赔付的产品。
关于多次赔付也无需过于纠结,所谓重疾5次赔付,6次赔付的产品,现实中可能实现的机率极小,一般能做到赔付3次及以上就基本够用了。
由于癌症占了重疾发病率的60%以上,所以针对癌症的多次赔付更有意义。
6、赔付比例
尽量买赔付额度比例高的产品。现在还出现了多次增额赔付的产品,例如:第一次轻症赔付总保额20%,第二次30%。
7、疾病分组
对多次赔付的产品来说,疾病不分组的最好,当然保费也会更贵。
对于疾病分组的产品来说,要关注疾病的分组方法,高发疾病不在同一组的比较好。如:恶性肿瘤单独一组。
8、是否有高发轻症
面对现在动辄一百多种重疾保障的产品,其实只是把一些罕见病和相关疾病合并进来博取眼球罢了。
我们把注意力放在这25种高发重疾对应的中症或轻症是否包含上,更为实际。
如是否包含:极早期恶性肿瘤、冠状动脉介入术(心脏支架)、不典型心梗、轻微脑中风等。这个将大大提高理赔机率,提高保障力。
9、早投保
不仅仅是保费便宜的问题,更是因为身体状况好,有投保资格。
早买比买什么更重要,虽然产品一直在升级更新,但是身体状况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10、性价比
选择性价比高的产品,需要比较保障力和保费的对应关系。
选择保险产品需要关注的是条款,而不是公司。
同等保障力的产品,保费也可能差距很大。
保费的构成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
纯保费是指保险费中用于支付保险赔偿金的部分。
附加保费是指保险产品风险定价之外的费用,如销售成本、运营成本、预留利润等。
理论上说,对于保障力相同的保险产品纯保费部分也应该是基本相同的,差距产生的原因主要是附加保费测算原则不同造成的。
以上就是对重疾险的一个概括叙述,相信您读过此文已经能超越身边99%小伙伴对此险种的认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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