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技术总监,索赔 90 万元,称其拖延研发进度、系统频繁崩溃出错、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状告技术总监,索赔 90 万元,称其拖延研发进度、系统频繁崩溃出错、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_第1张图片姚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入职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瑞景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3个月,姚某某担任游戏业务技术总监,应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试用期税前月薪为6000元,转正后税前月薪为3万元。

 

神州瑞景公司主张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姚某某在与神州瑞景公司总经理的QQ聊天记录中汇报了工作计划,预计2019年1月上旬新游戏系统可以上线,但直到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

姚某某称其已经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内容,2019年1月30日姚某某向神州瑞景公司汇报了工作完成情况,虽然当时的选城市、代理平台互通和客户端的热更工作没有按计划完成,但神州瑞景公司当时认可选城市功能先不用做,后续也一直没有要求再做这个功能;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需要其他同事对接,神州瑞景公司一直到2019年2月底才安排人员对接,这个工作需要一个多月的时间;客户端的热更是其他程序员的工作;神州瑞景公司在2019年5月还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2019年1月至7月15日姚某某还按照神州瑞景公司的要求,几乎每天都在对新系统进行测试,修改测试时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均在合理范围内。

神州瑞景公司对姚某某的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称选城市的功能姚某某没有完成,神州瑞景公司才说暂缓;代理平台的互通功能本身就是已经写好的内容,等姚某某写完代码就可以接入,一两天就可以完成;客户端的热更功能是姚某某手下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姚某某负有督促完成的义务;神州瑞景公司仅提出了增加游戏大厅的功能,但该功能只是一个简单的功能,两天就能完成;新游戏系统测试工作本来就应该在2019年1月份之前完成。

 

神州瑞景公司主张姚某某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还存在多线层还是单线层结构选择错误问题,逻辑判断错误问题,系统崩溃隐患问题以及姚某某的工作日志中记载的其他问题。就此,神州瑞景公司提交了公司经理与姚某某的QQ聊天记录、游戏系统服务器弹出的故障截图、游戏玩家在客户平台投诉的截图、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姚某某的工作日志等证据予以证明。姚某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称答辩时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选择单线层和多线层只是正常的技术选型问题,单线层是业内的常规做法;工作日志和QQ聊天记录中提及的逻辑判断错误和其他问题均属于正常范围内的错误,在合理范围内;系统崩溃的隐患并不是实际发生的问题,只是修复了隐患。

 

庭审后,神州瑞景公司提交“百度百科”词典名词解释,称根据百度知识关于单线程和多线程技术的区别以及优缺点介绍,可以证明多线程技术整体性能明显优于单线程。神州瑞景公司另提交姚某某工作简历,称可以证明姚某某声称有14年游戏开发经验,并在多家大型网络游戏公司工作过,工作背景和技术水平高,是游戏开发领域资深工程师,有能力预见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却因疏忽或过于自信造成了重大障碍。经询,姚某某称不需要就上述证据再安排开庭,其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就涉案游戏其选择单线程没有问题。

神州瑞景公司(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万元(经济损失包括聘用被告的成本473432元,被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379.1万元,考虑到被告是个人,原告只主张赔偿90万元,其中,聘用被告的成本包括每月工资3万元,被告工作了14个月,共计42万元,代缴14个月的社保,原告承担的社保费用为23352元,交纳14个月公积金,原告承担部分每月720元,共计10080元,以及向被告发放的奖金2万元,上述费用共计473432;被告负责的工作延期了6个月,其团队中还有另外一个人,该人每月工资为22000元,6个月的工资为132000元,属于公司的直接损失;被告负责开发的新系统上线40天,因系统存在很多问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46.7万元,计算方式为新系统上线前6个月的平均收入减去上述40天期间的收入;2019年9月份之后原告运营游戏的玩家跑了三分之二,每月损失26.6万元,计算一年的损失,为319.2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下旬开始担任原告游戏项目技术总监一职,负责公司游戏平台的研发并直接独立负责有限服务端开发,在公司游戏平台研发及上线发布期间,被告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严重拖延游戏研发工期达半年之久,对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其二,游戏平台上线发布后,系统极不稳定,频繁崩溃出错,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长达一个半月多的时间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严重问题,造成原告的游戏玩家大量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几百万元。

 

被告的严重失职行为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具体如下:

 

1、严重延误项目工期。被告在个人简历中描写了自己出众的工作能力,其向公司提出的研发计划是2019年1月左右新游戏系统就能上线,但却迟延了半年之久至2019年7月15日才上线,给公司造成人力成本损失近40万元;

2、游戏研发工作不尽职尽责,敷衍了事,游戏研发成果质量很差。被告在研发初期明知原告的游戏在线人数是同时千人在线,应按多线层的编写代码才能符合公司目前的游戏运行标准,被告因觉得多线层代码编写复杂便擅自按简单的单线层进行游戏代码的编写,结果导致新游戏上线后,只能容纳百人左右,不能满足上千人同时在线需求,玩家人数一多,超过百人同时在线就会随时发生卡死、堵死、掉线的情况,游戏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

3、原告游戏玩家及客户大量流水,严重损失市场份额。原告的老游戏平台运行稳定,日均收入1万多元,每月游戏收入在30-40万元之间,被告负责研发的新平台上线后,游戏运行不稳定,玩家体验很差,怨言四起,达不到收费条件,公司被迫有40多天游戏项目无法向玩家扣卡收费,直接损失经济收入逾40万元,而且玩家数量流失逾70%,将来一年内玩家也不可能恢复到之前的数据,预计每月将减少收入超过20万元。

4、被告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被告负责研发的游戏上线后漏洞百出,多次发生崩溃,被告却多次推脱责任,拒不听从公司要求尽快处理的安排和要求,工作不积极,拖延抵触,还向公司发长篇大论表达不满,一次次拖延贻误解决游戏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后来证明多个严重的BUG都是被告亲自负责的服务端出现问题,被告的上述行为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姚某某(被告)辩称:

第一,工作不存在延误工期问题。按照研发计划完成了工作内容,2019年1月新系统没有上线是因为公司老板要求增加新的功能,而且由员工个人承担所有的研发成本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游戏研发选择多线层还是单线层的编写代码只是正常的技术选型问题,单线层是业内的常规做法,上线前已经做了测试,可以同时承担2000人的上线需求,公司之前的游戏在线的人数也就600至700人,完全满足需要。后来之所以改成多线层是因为上线后的一周或两周后发现一个罕见的胡盘情况没有判断出来,为了能够正确判断那种情况,增加了大量的逻辑计算,此后单线层就会出现卡顿问题,所以改为多线层。当时苏老板要求被告两天改进卡顿问题,被告只能改成多线层,并且时间短促,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在所难免。

 

第三,原告主张其承担40多天的损失完全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这40天是游戏免费的测试期,本来就没有收入。

 

第四,原告主张让其支付未来一年的预期收入,没有法律依据,其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内容就可以,公司的收入情况与其无关。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仅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严格限制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法律和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严格限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管理职权,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作能力不足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而且,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该类经营风险扩大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因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关于被告负责研发的新游戏系统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原告要求增加的新功能的合理工期、结构选择和逻辑判断是否存在错误、游戏系统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的争论,均是技术层面的问题,缺乏权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鉴定。而且,双方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劳动者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其工作成果不负瑕疵和质量担保责任。故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现在的举证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在工作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本院对原告据此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神州瑞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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