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991年,第一个web网页诞生,没有人关心互联网是什么。直到1995年8月9日,网景公司拆分浏览器上市,这家成立16个月,从来没有盈利的公司,市值27亿美元。此后25年,再没有投资者会以利润来衡量一家科技公司,用户和流量成为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共识,也是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的基础。
01 A股的尴尬
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GICS行业分类中的软件与服务(剔除计算机设备)、媒体与娱乐(剔除非互联网媒体)、零售业(剔除非电商)三个行业的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为指标,得出了最新的2019年中国互联网上市企业100强榜单,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市互联网企业百强最新总市值达12.56万亿元人民币,较2018年增长41%;百强入围门槛126.06亿元,较2018年底增加38.68亿元。
从资本市场(A股、港股和美股)分布来看,最新的百强榜单中,来自A股的公司最多,达60家,较2018年底增加5家。在美上市企业次之,有26家,较2018年底减少3家;余下的14家则是在港上市企业,较去年底减少2家。
不过,从市值来看,100强中,在美上市企业的市值最高,达6.27万亿元;港股次之,为4.36万亿元;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A股,其市值总和只有1.94万亿元。
这一连串的数据表明,百强上市企业A股数量最多,但总市值却最低的尴尬,反应出我们国内相关上市政策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并不适应。同时,也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互联网企业价值评判和审查体系。
02 上市公司数据披露现状
原数据团队查阅了游戏行业(26家)、视频行业(7家)、电商行业(14家)共计47家中国背景上市公司的最新年报内容(45家2019年报,2家2018年报),根据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第5、6、7号指引文件的数据披露要求,将该部分上市公司互联网特征的数据指标披露程度总结如下:
整体来看,去除10家A股创业板,三个行业共计37家上市公司,共统计了287个数据指标,其中主动披露84个数据,披露率为29%,即平均有71%的互联网特征数据指标在上市公司年报中未被披露。
游戏行业互联网特征指标披露汇总
游戏行业,去除A股创业板,我们总共统计了95个数据,其中主动披露29个数据,披露率为31%,即有69%的互联网特征数据指标在该公司年报中未被披露。
*1代表该信息直接披露或可间接计算,用蓝色背景展示;0代表原数据团队未发现该数据,用红色背景展示。
**A股创业板是必须遵守深交所的披露要求,披露较为完整,所以用黄色背景(代表1披露)和绿色背景(代表0未发现该数据)。
视频行业互联网特征指标披露汇总
视频行业,去除A股创业板,我们总共统计了60个数据,其中主动披露15个数据,披露率为25%,即有75%的互联网特征数据指标在该公司年报中未被披露。
电商行业互联网特征指标披露汇总
电商行业,去除A股创业板,我们总共统计了132个数据,其中主动披露40个数据,披露率为30%,即有70%的互联网特征数据指标在该公司年报中未被披露。
原数据将47家中国海内外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地区分,可以看出,A股创业板信息披露最为完整,说明深交所的2015年发布的互联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港股互联网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率也达到了42%,美股为30%,披露最差的是A股非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率仅为19%。
此外,原数据查阅了47家上市公司的最新年报,共计10788页报告内容,平均每份年报229页。其中,55%的页面(127页)阐述的是财务审计报告的内容,平均仅有3.3页来阐述互联网特征的数据指标和内容,而且很多数据披露的非常模糊,口径也不一致,有效信息非常有限。
03 互联网企业信息披露,很有难度!
互联网行业信息披露为什么尬?
这个行业固有的一些发展规律和问题,
总有解决的一天。
信息披露指引也总结了互联网企业信息披露的难点,原因大致如下:
指标不明:互联网相关业务缺乏统一公允的评判指标,而业内通用的互联网特征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参考,因此有必要对市场上现有的指标体系进行规范;(原数据团队正在研究互联网行业通用评估指标体系,欢迎交流)
发展多变: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行业差别大,且具有多变性,现有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难以满足投资者对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公司的信息需求;
媒体属性:互联网相关业务由于其本身具有的新媒体属性,直接与大众接触,传播性极强、关注度高;
监管较难:互联网相关业务和相关规则尚不完善,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公司存在监管缺位风险。
比起国内市场监管,海外市场投资者估值方法的多样性,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更多元化,除了财务数据外,海外投资者非常重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指标。因此,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公司普遍披露了相关互联网特征的运营指标,如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拼多多,以及在香港上市的腾讯、禅游科技等,都披露了如GMV、活跃用户数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部分业务指标。这也是我们值得参考借鉴的。
对比美国和香港互联网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国内的互联网上市公司在对业务指标的披露方面并不够充分,除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部分遵守深交所的信息披露指引之外,目前仅有少数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了部分互联网特征的业务指标,且定义模糊、口径不一。投资者在了解海外互联网上市公司业务特点的同时,无法充分对国内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分析。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内互联网公司登陆A股市场,投资者对公司互联网特征指标的信息披露需求越来越强烈。
近日,备受期待的创业板注册制便“千呼万唤始出来”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证监会终止尚未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不再受理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与科创板类似,规则调整后审核主体将从证监会转移至深交所,由深交所受理创业板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审核后报于证监会注册。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坚持审核公开透明。
注册制制度下信息披露是重心所在。
为了促进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2016年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虽然以上指引仅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但我们认为所有互联网上市公司都应该遵守且主动披露更多的互联网数据指标。
04 原数据观点
① 对于互联网公司,互联网特征数据指标与财务数据同样重要,并且可以相互佐证,在不同角度反应上市公司的运营状态和发展潜力,目前互联网数据的披露程度严重不足;
② 2015年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后,创业板的互联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度大为改观,可见官方的规则制定是互联网信息披露的关键;
③ 移动互联网和产业互联网的兴起,对于信息披露的指标体系,需要重新定义,亟需制定新版本的信息披露指引,且覆盖面要更加广泛;
④上市公司自身需要重视互联网数据的质量和公开,目前年报中公开的数据指标大部分定义模糊、口径不一、且不连续,碎片化信息让投资者无法有效的了解公司真实情况,存在数据作假的空间。
作者:黑岩
原数据创始人
【关于原数据】
为了培育和吸引更多的互联网企业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必须制定一套与之相匹配的互联网上市政策和信息披露要求,让投资者能够清晰地识别真正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才能使资金与优质企业有效结合,资源有效配置。
原数据作为互联网数据尽调审查、信息披露和价值评估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坚信数据将会作为企业的最重要资产,影响着企业和投资者的每一个决策,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企业,都要认真的对待自身的数据资产,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并对投资者和股东及时披露,这是互联网企业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研究参考: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业务》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业务》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业务》
5、 四十七家上市公司年报
6、 东方财富网2019中国互联网上市公司百强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