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才能公平——读《正义论》

文|王永刚

社会的公正应该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使我们默认某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原因,是我们没有一种更好的理论。同样,某种不正义行为之所以能够被容忍,也仅仅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正义。作为人类活动的第一美德,现实和正义是不可调和的。——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在所在的社会里,要如何建立一种公平的制度,自己有想过这个问题。但自己的想法肯定时站在自己的利益角度上想的。什么是公平?罗尔斯的回答是:“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

如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一样,罗尔斯也将其正义论建立于社会契约论之上,认为正义原则是最初一致的目标,是社会契约的内容,正义原则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在原初状态下,为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以及正当的生活,所做出的选择。传统契约论者习惯于将社会契约与实际契约等同,而签订实际契约的程序由于契约内容的正义不存在稳定与统一的标准,并且无法保证它的绝对实现,所以契约程序不能绝对保证契约的内容正义。于是传统契约论并不从契约程序来证明某个正义原则,更多的是通过正义本身来论证正义原则,从而陷入形而上学莫衷一是的泥潭。

由此,罗尔斯的努力方向便不再是传统的本体论证明,而是以“无知之幕”为关键角色的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从而确立一种正义的原则。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必须具有某种共同的正义观念,这样才能保障人们对社会制度的信任和服从,个人价值和社会角色能够要求一种跨越世界观多样性的“重叠共识”。“原初状态”理论既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起点,又是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论证方法。


无知之幕,指人们在参与决定制度安排时被厚重的幕布所遮掩,不知道有关其个人及其社会的任何特殊事实,过滤掉所有能够影响其公正选择的功利性信息。也并不是说立约者排除了所有的事实、知识和信息,而是保留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知识,比如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以及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不知道的只是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偏见。所以这种超经验的契约处境,并不是要立约者完全脱离人类生活环境,如果这样,立约者也就根本没有了追求正义的动机。

每一个进入社会契约过程的人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特殊利益,“他们不知道每一方所代表的具体个人,不知道公民的性别、肤色、天赋、性情、利益、品位和偏好。他们也不知社会具体状况——比如其规模、质量、气候、国土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数量和密度、财富以及技术发展水平”(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原初状态”,仿佛神话中尚未投胎转世的灵魂所处的状况。未转世的灵魂经历了数世之劫,积累了无数前世记忆,但他们却不知道自己究竟会投生成何人,因而不知道自己会生为男身还是女身,不知道自己会孔武有力还是瘦小柔弱,不知道自己是聪明伶俐还是笨拙呆讷,不知道会投生于豪富之门还是贫寒之家,是权贵之府还是奴仆之户,不知道自己会成为多数还是少数,不知道自己会信奉什么还是不信奉什么……总之,对自己将来会成为什么人,一概不知。换言之,他们知道自己有可能变成任何一种人。他们面临的是一场赌博。不知道自己投生后会有什么样的遭遇,这种情况下在选择社会契约时,势必要考虑到每个人的利益,对所有人都不偏不倚,因为他们将有可能是其中任何一个人。

而大多数人在为公平制度假设条件是,常常是出于美好的意愿,本能的假设所有的人们都是充满善意的,所有的人都是高素质的知识分子。但是显然,这种假设的确强人所难了,条件太过于苛刻。相反,如果从相反的思路出发,无知之幕+相互冷淡,这样情况便是大不相同了,这样就可以较为轻松的避开可以引起纷争的因素,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在穿过无知之幕后,自己会处在什么样的一个状态,或许会是有钱人,或许会是乞丐,或许是残疾人,因为无知,所以必须为自己假设一个最坏的情况,按照这个情况去建立契约,以防出现不利于自己的社会制度,这样,就可以顾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制定出一套最为公平的制度了吧。


转世传说之所以会大量产生,在于有现实生活中的根基,民间信仰中关于灵魂转世的观念是转世传说产生的心理基础。在佛教教义中,转世是指一个人在死亡后,其灵魂在另一个身体里重生。也就是说,灵魂在肉体消亡后保持不灭的状态,而且还可以依托新的生命体达到灵魂转世与再生。转世传说及其相关观念行为更具有超乎个人的社会与文化功能,借助神灵的力量,以神谕人,起着社会教化和维护秩序和谐的作用; 与此同时,还能创造社会公益心和社会公益设施,反过来服务于民众自己。

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其中的许多价值取向与当今的社会主流价值取向是相一致的,特别是在政治架构中,这个特点则表现得更为明显。只不过罗尔斯的这些正义观内容在逻辑体系上更加理论化与精细化,但这并不妨碍他的《正义论》对今天社会实践的指导借鉴意义。如自由、平等、公平等这一系列主流理论的构架,使我们更多的挖掘出其中更为深刻的内涵。自由应以平等为基础,在实现个人自由过程中,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在行使自由时,不能损害他人自由,这对我们的个人或群体的实践都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指导意义。而自由、平等与公平又为政治实践特别是政治权力的架构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指导思想,即通过怎样的政治架构能最大限度实现人民的自由与平等,怎样使程序公正内化为实质公正,从而在更大程度上达到人民在这些价值取向上的凝聚力,为我国权力的运作实现更大程度上的聚合力与生命力,从而能一直保持民众的参与热情,使之主动实现自己的政治参与。而在社会指向上,这种正义观则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社会价值观,为全社会树立一套正确的、逻辑严密的价值观提供了可以参考的理论框架。

罗尔斯正是以其敏锐的社会洞察力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握了这一时代主题。一方面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以一种虚拟的抽象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希望。另一方面,罗尔斯以一种新的道德理论和价值观念系统,为论证西方民主制度和福利经济的合理性,并为其从哲学上寻找根据、探索方法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2018.6.29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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