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8|刑法|案例14之1

2006年3月5日,张某预谋从被害人朱某(女)出勒索钱财,遂邀请王某、赵某二人参与。

张某对二人谎称朱某赌博输给自己100万元,至今未还,让二人帮忙“要债”。王赵二人信以为真,遂加入。

3月9日凌晨2时许,张、王、赵三人冒充公安人员,驾车将朱某强行带至郊区一处房屋扣押。期间,张某强行将朱某随身佩戴的手链、项链、戒指等物(价值2万元)搜走,并指派王、赵二人看押被害人。

后,张某两次向朱某家属打电话,称不给钱就杀人,勒索人民币80万元,打入其事先开立的信用卡账户中,并以划卡消费的方式,购买大量黄金后据为己有。

对于上述事实:

张某,冒充公安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强行劫去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构成抢劫罪。绑架过程中实施抢劫,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绑架罪、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与之前的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王、赵二人,冒充公安人员,构成招摇撞骗罪;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

张、王、赵三人,成立招摇撞骗罪、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你可能感兴趣的:(D28|刑法|案例14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