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程序

一、起诉主体

1.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挺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二、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已经提起公益诉讼的,检院可以支持起派

三、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的初步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管辖

1.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除外。

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结果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管辖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五、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它机关组织参诉

1.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其他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在开庭其他机关、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准许的,列为共同原告。

2.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和解、调解

1.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2.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公告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经审查:

(1)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八、注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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