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普法小文章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了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例如交通事故责任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方的过错确定某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各责任主体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按份责任。按份承担自己需承担的那份责任后,其他责任方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赔偿责任和该方没有任何关系。

交通事故中,A车主要责任,承担70%赔偿,B车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事故造成乘客1人受伤,共需赔偿100万元。B车承担30%责任30万后,B车赔偿责任履行完毕,B车再没有赔偿责任。A车的70万元赔偿责任没有履行,权利人只能找A车,不能找B车主张。

而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即便各方可以确定责任大小,但每一方均有义务承担全部的责任。如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给相对人造成100万元的损失。因代理人系不明知,仅是疏忽大意应知而未知,导致损失的发生,代理人应承担次要责任30%,被代理人应承担70%的责任。代理人赔偿相对人30万后,权利人仍可要求代理人赔偿其余的损失。当然,代理人赔偿超过30万的部分可以向被代理人追偿。

连带责任存在加重某方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各方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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