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必看 | 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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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Pub学术干货】在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是研究人员发布和传播学术研究成果的重要方式之一。学术期刊论文文献各项著录内容中,作者署名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面临的科学问题和社会问题日趋复杂,许多科技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不同国家、不同机构、不同学科、不同专业领域的科研人员共同协作方能完成,越来越多的合作研究与合著发表成为现代科学研究和学术论文发表的趋势。与此同时,学术期刊论文署名的不规范和不端行为也随之而来,由此引发的署名纠纷越来越多。

常见的署名问题主要表现为:未参与研究却署名、参与研究未被署名、署名顺序与事实贡献不符、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署名作者、伪造虚假作者身份进行署名、作者同意署名但论文出现诚信问题时回避责任、论文被录用后随意变更署名作者和署名顺序、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也称“通信作者”)数量过多、混淆致谢和署名等。

为此,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ISTIC)和约翰威立国际出版集团(Wiley)共同组建了研究团队,在广泛调研和梳理现有业内相关研究和探索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呈现的主要问题和争议,对学术期刊论文署名所涉及的概念及其定义进行界定,同时对相关利益主体在学术论文创作、出版、传播链条中各环节应该履行的最佳行为实践提供一个基本原则的框架,希望能够引导出版界、科学界和科技管理部门就作者署名相关概念和行为规范化的问题进一步形成共识。

一、署名权

署名权(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是学术论文的撰写者和实际贡献者所拥有的道德与法律权利,获得署名权体现学术共同体对论文作者身份的认可。论文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于作者利用职务期间其所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条件所形成的论文,作者个人享有署名权。

二、署名权的侵权行为

下列行为应视为对论文作者署名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论文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论文的;

❗️2)未经合作者许可,发表与他人合作研究成果的论文的;

❗️3)不符合署名条件,为谋取名利,在他人论文上署名的;

❗️4)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论文的;

❗️5)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

除了用自然人身份署名外,也可以用团体作者形式署名,包括合作团队署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署名等。发表学术论文署名时,作者不应使用笔名、昵称、缩写形式、虚构名等非正式署名方式。

三、署名条件

署名作者中不应出现荣誉署名(Gift, Guest or HonoraryAuthorship)、影子作者(Ghost Authorship)。荣誉署名的现象往往是出于致敬、感谢或其他意愿,将那些不符合署名条件的领导或资深学者列入作者名单。影子作者是论文的真实作者,但是并没有在论文发表时署名,往往和论文工厂或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问题相关。即使全部作者可能都不反对,但是这些有违诚信的情况仍然应该受到抵制。

四、署名责任

️1)全体署名作者保证论文全部内容在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担责任;

️2)全体署名作者保证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工作在诚信、伦理、隐私保护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担责任;

️3)全体署名作者共同保证论文发表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正当利益,并共同承担责任;

️4)各署名作者对其分工部分的内容,有义务回应读者及相关者的正当询问和合理质疑。

五、署名顺序和第一作者

作者署名顺序(Order of Authors)排列的原则包括:

1)作者排序应该是所有具备署名条件的作者的集体决定,出版机构不参与意见;

2)作者排序应在投稿前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投稿后原则上不允许再作调整。

六、作者署名顺序排列的依据:

✒️1)第一选择:按作者的贡献从大到小依次排序,适用于绝大多数期刊;

✒️2)第二选择:按作者姓名的拼音字母顺序,仅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期刊。这些期刊有长期沿用的按姓名排序的署名政策,且出版单位已经充分向作者和读者明示。论文署名采用作者姓名排序时,必须要在论文内容或标注中声明所有作者的分工和贡献。

建议谨慎使用“同等贡献”“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等类似表述。由于研究团队组建结构的复杂性,还有可能存在跨领域合作研究的情况,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止一位作者作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他们贡献的大小难分伯仲,就会出现论文署名标注多位“第一作者”或“同等贡献”的现象。出版单位应针对这一具体标注,要求提供全体作者签字确认的同意书。标注多位“第一作者”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应出现为迎合科研评价规则而标注不真实的“并列第一作者”情况。

七、通讯作者

通讯作者(Corresponding Author)是在投稿、同行评审和出版各个阶段主要负责与期刊进行联络的人。在全部作者中,通讯作者是一个职能性的角色,而不是一个荣誉性的角色。

科研管理评价实践中,存在将“通讯作者”身份视同、替代或补充作为“第一作者”身份的现象。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对于同一篇论文,在一种场景下(例如对研究生毕业资格的评审)认定“第一作者”是论文最重要的贡献者,而在另一种场景下(例如对导师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又认定为“通讯作者”是论文最重要的贡献者。这样的规则更多从管理操作性方面考虑,而忽视了作者署名顺序和署名身份与每一个作者对论文实际贡献之间的对应关系。部分研究人员在论文署名时迎合这些基于误用和误解所制定的规则,却违背了署名的诚信原则,进而还引发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

避免多个“通讯作者”。根据通讯作者身份的定义,每篇论文应指定一名确实胜任沟通角色的“通讯作者”为宜,一般情况下不应指定多个“通讯作者”。为了避免基于利益驱使引发的投机取巧等不端现象,在确实需要指定多名“通讯作者”的情况下,期刊出版单位应要求作者说明理由。

八、署名行为和争议处理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应坚持的最基本原则。署名作者、署名顺序、署名信息以及贡献声明、致谢对象等都应该符合客观事实,坚持应署尽署,不符合署名条件的坚决不署。对于按作者贡献大小署名的论文,论文中作者的署名顺序要如实反映其对学术论文的实际贡献。严禁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作者职称、学历或科研经历等虚假署名信息。

2.规范化原则

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应该规范化。作者署名单位应使用规范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全称。署名作者的联系方式应使用所属单位的工作电子信箱。作者贡献声明应按照结构化的标注方式,体现每一个合著者的姓名及其对论文作出的具体贡献。作者角色标注应与其实际发挥的功能一致。

3.知情原则

学术论文的所有署名作者享有知悉其署名论文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自身在学术论文中的署名顺序、贡献声明、应承担的署名责任和论文出版过程中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学术论文的同行评审状态、同行评审过程中编辑和专家关于学术论文的意见,以及在公共传播过程中来自读者的正当提问和合理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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