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带你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六篇 -不以使用为目的(1)

接下来将跟大家一起学习商标审查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审查审理规则,首先我们将看到的就是近年来商标审查审理一个重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

言归正传,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商标局审查员审查审理商标必须有些基本原则为依据,那我们就来讲讲商标审查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个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第一原则:诚实信用!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商标生命周期内的各种法律关系。这个诚实信用原则即是对商标当事人的要求,也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的要求。

第二个原则,以注册为主,以使用为补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是申请商标注册,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注册制度,一般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自己决定商标注册,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些产品上市是有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那就必须申请注册商标了。

不过为了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的不公平后果的不足,也吸收了使用原则的理念,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依法给与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个使用为补充,一方面是要遏制住恶意抢注,尤其是有业务往来的他人抢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当然目前的审查原则还是以初审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为准则,如果是同一天申请的,会优先考虑有在先使用的。

第三个原则就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这个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取得的商标权也包含像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这里要注意下,这个他人合法在先权利不仅会成为商标注册的阻却事由,也可能成为已经注册商标的无效事由。

第四个原则是标准执行一致与个案审查。说实话,这两个原则一直被大家诟病,毕竟这个标准一致,应该说全部商标都有固定的标准,一直以来行业工作人员也以这个标准在操作。只是经常出现意外的就是这个“个案审查”,商标的认识上,显著性、知名度、使用情况、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消费者施加的注意力,甚至审查员知识体系,都可能对商标审查审理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导致结论的不同。但无论是标准一致还是个案审查,目的都是平等保护商标当事人利益。


第五个原则是防止权利滥用原则。这个原则来自民法典的第132条的禁止民事权利滥用。这个权利的滥用,在商标当中,主要还是指向大量非使用目的囤积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不正当占有商标资源从而扰乱了商标注册的秩序。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学理上常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在实际商标审查审理中,也经常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这类商标的申请或请求不予支持。


说完基本原则,我们再来看看商标审查审理的范围。

商标驳回理由中,我们通常会分两种,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绝对理由是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考虑的是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显著性,非功能性或者公共利益,一般属于商标注册部门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主要涉及的条款有商标法的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1条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第12条具有功能性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第44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商标,还有第19条,这个只跟商标代理机构相关,就是商标代理机构只能申请注册其代理服务类商标。

相对理由是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或其他权利,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所以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一般在商标初审公告后,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商标审查部门才会进行审查审理。主要涉及的条款还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在先权利。


商标审查审理的5大基本原则,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你明白了么?商标注册,使用中有任何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你可能感兴趣的:(悦心带你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六篇 -不以使用为目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