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员工怎么办?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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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已相应陆续改制。但仍然有部分国企逐步被市场淘汰,走入破产。企业破产员工怎么办?企业破产工资怎么办?公司破产员工有赔偿吗?企业破产职工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些企业员工如对安置结果不满意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介】

丛某于1993年8月到原辽源煤矿机械厂工作,工种为镗工。1999年7月因工负伤,2005年12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9月,机械厂给付丛某金额为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2007年1月,机械厂改制成立煤机公司,并与丛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的起始工作时间为1993年12月。

2012年11月,煤机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宣告煤机公司破产清算。煤机公司向丛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煤机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破产职工安置方案。2014年12月,煤机公司依安置方案向丛某发放了安置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

2015年1月,丛某认为发放的安置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以煤机公司破产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拒不变更诉讼主体,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6年11月,丛某以煤机公司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维权。

【维个权析法】

1、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破产清算组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其任务是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破产清算组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无法以自身能力对外承担法律上的财产责任,在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只是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本案煤机公司正在清算过程中,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民事主体资格(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与其有关的诉讼仍应以煤机公司而非煤机公司清算组的名义进行。

2、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效力问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职工对破产企业提起诉讼应当是以职工对破产企业公示的债务清单不予认可为基础。丛某在签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已经领取了相应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应视为其对清单记载内容无异议。

本案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是企业安置职工的合法依据,对破产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如果对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有异议,应当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解决。现煤机公司依据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对丛某进行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3、诉讼时效问题。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煤机公司于2006年9月向丛某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丛某如认为该补助金标准过低,应自领取伤残补助金时起,一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现在主张明显超出仲裁申请时效期间,不应予以支持。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涉及问题较为繁杂,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很难厘清。如果你有相关困惑,一定及时登录维个权,专业解答,帮您一站式维权。

案例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吉民终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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