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试用期员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提问:

疫情期间,企业受经济下滑的影响,对尚在试用期的员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金?

解答:

企业对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有8种法定情形,有且只有2种情形,员工才可以得到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专业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中,若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而言,只有法律规定的以下8种事由发生,用人单位解除试用员工的劳动合同才属于“合法解除”,此外的解除都属于“违法解除”。

“合法解除”的法定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往往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2项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必须对自己的主张进行充分举证。

比如,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个理由来说,用人单位必须证明:第一,单位已经在招聘信息、offer录用函或者劳动合同中公示了明确的录用条件;第二,员工知道此条件;第三,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关条件。

比如,拿“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个理由来说,用人单位必须证明:第一,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通过各种方法对员工进行公示;第二,员工应当知道该规章制度;第三,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疫情期间,部分企业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拿试用期员工开刀也时有发生。在实务操作中,如果真有试用期员工因为拿不到法律赋予的、应得的补偿金而与用人单位诉诸法律程序,仲裁机构和法院会对用人单位的过错稍微宽容一些,但基本原则不会偏离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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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晋拥有10多年的职场经验,曾供职于金山办公软件,目前跨界转行踏入律师行业。任职过的岗位包括:市场类、PR类、销售类、运营类、HR类。工作之余,晋晋的身份还包括旅行达人,尚德机构职场导师等。2018年底,晋晋出版了针对应届生和职场新人的图书《求职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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