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人民法院管辖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合法来源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
赔偿金额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终1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荔德路318号1-2层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7-201房。
法定代表人:祁红波,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SPAINCKCLOTHINGCO.,LIMITED),住所地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03室(ROOM3,27/F,HOKINGCOMMERCIALCENTRE,NO.2-16FAYUENSTREET,MONGKOK,KOWLOON,HK)。
法定代表人:李天山,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和,男,199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海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CALVINKLEINTRADEMARKTRUST),住所地美国纽约市10018西39街205号。
代表人:道恩。阿特拉斯,副总法律顾问和执行副总裁。
原审被告:菏泽开发区聪珂鞋服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和平路新苏天美二楼。
经营者:王永军,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上诉人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哒呤公司)、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因与被上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以下简称卡尔文托管)以及原审被告菏泽开发区聪珂鞋服店(以下简称聪珂鞋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嗨哒呤公司赔偿卡尔文托管1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内,并驳回卡尔文托管对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卡尔文托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嗨哒呤公司与科瑞克丽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并共同实施了被诉宣传行为错误。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合格证系嗨哒呤公司单方印制,科瑞克丽公司并不知情,也未参与其中。且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嗨哒呤公司的工商查处材料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刘素青的工商查处材料均证实科瑞克丽公司并未被列入查处的侵权和处罚对象,进一步印证了被诉侵权行为与科瑞克丽公司无关。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7196号公证书,www.creekree.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嗨哒呤公司,该网站的相关宣传均系嗨哒呤公司单方或其以科瑞克丽公司名义所为,均与科瑞克丽公司无关。(2019)粤广广州第003702号公证书亦证实加盟店的宣传海报、策划、管理、形象、品牌、价格、装修方案、营业必需物品均为嗨哒呤公司统一负责,并未涉及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亦认可涉案封存商品系嗨哒呤公司生产、销售,聪珂鞋服店的宣传海报系嗨哒呤公司提供。二、一审法院认定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人格混同并构成共同侵权错误。李嘉和作为嗨哒呤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将私人账户用于公司收款虽然违规,但该私人账户实际并未收取公司款项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用途,不能因此认定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财产混同,更不能认定李嘉和和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三、一审法院认定嗨哒呤公司构成恶意侵权错误。嗨哒呤公司根据李天山的专利授权和科瑞克丽公司的商标授权进行生产销售,正当合法。虽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形导致侵权,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为有预谋的侵权,更非全面恶意侵权。(2016)鲁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认定第5667356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仅限定于“服装、内衣”,并非涉案被诉侵权的鞋和皮包,且亦无证据证明该判决已生效。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缺乏有效依据。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刘素青案和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嗨哒呤公司案实为同一销售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嗨哒呤公司有两次侵权,且在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案件中并未将嗨哒呤公司列为查处和处罚对象,亦未将查处结果告知嗨哒呤公司,嗨哒呤公司对该案涉及侵权并不知情。因此,不能认定嗨哒呤公司在受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四、一审法院认定嗨哒呤公司与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构成共同侵权错误。本案系因嗨哒呤公司不规范使用行为而导致侵权,与科瑞克丽公司和李嘉和无关。五、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认定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获利已超过卡尔文托管诉讼请求的数额,并判决赔偿数额为3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科瑞克丽公司与嗨哒呤公司系商标授权使用关系,科瑞克丽公司收取的是商标使用费,并不存在其他获利。且根据香港凯顺会计师事务所对科瑞克丽公司自2016年10月3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科瑞克丽公司该期间没有经营任何业务,不存在任何营收,进一步印证科瑞克丽公司与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无关。2.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依据的关键因素有两个,一是嗨哒呤公司的招商人员李思琼的陈述,但其陈述完全是出于招揽客户而作出的夸大宣传,严重失实,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是李宁、安踏、361°和特步的营收净利润率,该数据并非权威部门发布,且这些企业与嗨哒呤公司存在明显差别,不具有可比性,没有采信价值。涉案被诉侵权商品的利润为10元/双,极为微薄。3.卡尔文托管系商业维权,发现侵权后并未第一时间通知嗨哒呤公司停止侵权,放任侵权行为持续,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全部责任。
卡尔文托管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科瑞克丽公司与嗨哒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且共同在商业宣传中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被诉侵权商品上所标注的信息除指向嗨哒呤公司外,还毫无矛盾的指向科瑞克丽公司,故科瑞克丽公司是被诉侵权商品的共同生产者。2.科瑞克丽公司与嗨哒呤公司共同招揽加盟商,且在线下、线上招商宣传时大量使用“。”“。”侵权标识,共同实施了宣传行为。3.科瑞克丽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等大量商标,进一步印证了科瑞克丽公司攀附卡尔文托管“。”商标的主观恶意,与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4.科瑞克丽公司与嗨哒呤公司是关系密切的关联公司。嗨哒呤公司于2015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天山,2018年6月才由李天山变更为李嘉和。科瑞克丽公司于2016年10月成立,截止目前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一直为李天山,且李天山和李嘉和的户籍地址相同。二、一审判决认定李嘉和与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且与嗨哒呤公司构成财产混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嗨哒呤公司和科瑞克丽公司使用“。”“。”侵权标识招揽加盟商,并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加盟费和销售货款均打入了李嘉和的个人账户,李嘉和作为嗨哒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与嗨哒呤公司存在严重的财产混同,且李嘉和对于嗨哒呤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明知,故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卡尔文托管在本案中已经尽了最大举证义务,李嘉和、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拒不提交经过权威部门审计的会计账簿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获利、侵权恶意等因素,确定300万元的赔偿数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聪珂鞋服店未陈述意见。
卡尔文托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聪珂鞋服店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2.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聪珂鞋服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广州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赔偿卡尔文托管损失300万元;4.聪珂鞋服店与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聪珂鞋服店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一审审理过程中,卡尔文托管申请追加李嘉和为本案被告,要求李嘉和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广州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与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连带赔偿卡尔文托管损失3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卡尔文托管是第5667356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2006年10月18日,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9年11月13日,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包括服装、内衣裤、鞋、爬山鞋、袜、手套(服装)、领带。
卡尔文托管是第6832580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2008年7月10日,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20年8月14日至2030年8月13日,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皮箱、钱包、手提袋等。 2018年12月13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人员郭某、窦某督下,卡尔文托管的代理人徐潇潇在公证处一楼录音录像室通过室内一台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打开淘宝网站,登录用户名为“185××××9865x”的淘宝账号,搜索“CK轻奢creekree官方店”,进入店铺。店铺首页突出使用“。”标识,店铺经营者信息显示嗨哒呤公司,浏览该店铺内的商品,以女式包和女鞋为主,价格在200元到500元左右,徐潇潇在该店铺内购买女包一个、女鞋一双,共花费728元。女包、女鞋的包装盒二维码均使用“。”标识,女鞋的说明书使用了“ck”标识,鞋子表面使用“。”标识。两件商品的合格证标注“SPAINCKCLOTHINGCO.,LIMITED(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徐潇潇在淘宝网搜索店铺CalvinKlein官方旗舰店,进入该店铺,该店铺销售的商品包括女包、女鞋等,女包价格多在1000元左右。 2019年3月6日,卡尔文托管的代理人王建与菏泽市曹州公证处公证人员侯某、李某到菏泽市新苏天美商场二楼挂有“CreeKree”字样的店铺内,王建购买了款号为“YXYY5662”和“YXYKN715”鞋子各一双,款号为“YBDPS270”包一个。在店铺内通过刷卡支付了555元,并取得标有“菏泽新苏天美联营店”购物小票一张、中国银联POS单小票一张,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十一张。公证人员侯某、李某将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公证员侯某将封存物品交给王建保管。一审当庭拆开封存物品,红色女鞋鞋盒二维码使用“。”标识,红色鞋子表面使用“。”标识,黑色女鞋的鞋盒二维码使用“。”标识,说明书使用“ck”标识,黑色鞋子吊牌使用“。”标识,鞋子侧面使用“。”标识。利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分别对款号为“YXYY5662”的紫红女鞋包装袋、“YXYKN715”黑色女鞋包装袋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进入“ck轻奢creekree”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嗨哒呤公司,该公众号新会员注册页面显示可供选择的分店超过120家,该公众号联系人信息显示嗨哒呤公司、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及ccreekreek字样,其中CK字体明显较大。分别对“YXYY5662”的紫红女鞋鞋盒侧面、“YXYKN715”黑色女鞋鞋盒侧面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进入“ck快时尚creekree”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嗨哒呤公司。该“菏泽新苏天美联营店”系聪珂鞋服店依照案外人陈玉龙与嗨哒呤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进行经营,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25日至2020年7月25日,嗨哒呤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李嘉和个人账户,该联营合同约定联营店装修方案由嗨哒呤公司提供,该店铺内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嗨哒呤公司。 2019年1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卡尔文托管的代理人佘树涛来到广州市白云区荔德路318号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7栋二楼(一楼标有CK字样)的办公室,名片显示为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区市场总监的李思琼与佘树涛进行洽谈,并现场签署甲方为嗨哒呤公司、乙方为佘树涛的《品牌特许加盟合同》,该合同加盖嗨哒呤公司印章及李嘉和个人印章,李思琼进行了签名,合同中载明嗨哒呤公司的收款账户为李嘉和个人账户,佘树涛支付定金4万元,并取得加盖嗨哒呤公司印章的收据一份。洽谈过程中,李思琼表示“目前联营店有20家左右,加盟店有50多家,目前不到100家店,店铺分布在河南、河北、山东、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宁夏、甘肃、内蒙古、江苏、广东、辽宁等,其中菏泽的新苏天美店也是加盟店,加盟店每个月的平均营业额至少15万-20万,嗨哒呤公司用‘CK’经营差不多3年了”。佘树涛在现场取得嗨哒呤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以及第15604462号商标证、品牌授权书、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宣传手册、名片等物品,其中商品宣传册使用“。”标识,商品宣传册上标注“SPAINCKCLOTHINGCO.,LIMITED(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字样。 2019年4月12日,卡尔文托管的代理人徐潇潇在山东省青岛市内,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登录www.creekree.com,该网站联系信息显示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西班牙ck服饰中国华南地区总代理嗨哒呤公司,网站主办者为嗨哒呤公司,在网站页面顶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标识,其所展示销售的鞋子的名称多数使用“CK”标识。徐潇潇通过手机微信关注“ck快时尚creekree”“creekree”“ck轻奢creekree”公众号,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嗨哒呤公司,联系主体为西班牙ck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招商宣传中使用“。”“ck”标识,嗨哒呤公司在微信小程序开设“ck轻奢creekree”店铺,销售突出使用“。”标识的商品。
卡尔文托管提交的(2017)青市中证民字第9165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6748号公证书显示,卡尔文托管在其官方网站、天猫旗舰店、京东旗舰店等大量销售带有。标志的包、鞋子等商品,女包价格多数在600元-3000元,女鞋价格多数在800元-2500元之间。卡尔文托管在全国开设有大量的品牌专卖店销售卡尔文托管的商品。
一审期间,根据卡尔文托管申请,一审法院调取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工商江海改字(2018)170533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材料及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穗越工商处字(201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材料。海工商江海改字(2018)170533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查明,刘素青在广州市海珠区自编8A4睿生活馆销售有“。”标识的商品(男女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商标的产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刘素青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材料中附有嗨哒呤公司营业执照及嗨哒呤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海珠工商局:现有刘素青销售的224双标注‘creekree’及‘。’的鞋子由我公司以‘creekree’品牌的名义向其销售。”
穗越工商处字(201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嗨哒呤公司以成本均价55元/双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730双,合计购进价40150元,以均价65元/双在广州市越秀区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7-201房进行销售。到2018年11月13日为止,已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301双,共获销货款19565元,进销差价3010元。剩余尚未售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429双(按销售均价计得库存货值为27885元),于2018年11月13日被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扣。嗨哒呤公司违法经营额为47450元。2019年3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嗨哒呤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鞋429双;二、罚款10万元。
另查明,聪珂鞋服店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经营者为王永军,设立方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鞋、服装、皮具、饰品、内衣销售。
嗨哒呤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25万元。2019年12月2日,嗨哒呤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嘉和变更为祁红波,股东由李嘉和、李锦贤变更为祁红波。
科瑞克丽公司是一家2016年10月3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科瑞克丽公司于2018年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等突出使用CK的商标,均未注册成功。
卡尔文托管提交的(2016)鲁02民初1322号、13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卡尔文托管的第5667356号商标经过持续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上市公司李宁公司和安踏公司的2015-2017年平均毛利润率为47.12%。2016年,李宁、安踏、361°和特步的平均净利润率约为12.46%。
科瑞克丽公司先后受让或注册取得第15604462号。、第34881194号CreeKree、第34275329号。商标,并授权嗨哒呤公司使用CreeKree、。商标。2016年8月26日,案外人李天山取得。包装盒(鞋盒)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授权嗨哒呤公司使用。嗨哒呤公司认可涉案封存物品系嗨哒呤公司生产销售、聪珂鞋服店的宣传海报系嗨哒呤公司提供。
一审法院认为,卡尔文托管为设立于美国的法人,科瑞克丽公司系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系涉外民事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卡尔文托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卡尔文托管系第5667356号、第6832580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卡尔文托管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一是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二是李嘉和的责任承担问题;三是聪珂鞋服店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四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二是在其公众号、网店等宣传中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关于第一种行为,(2019)鲁菏泽曹州证民字第1007号公证书所附封存鞋盒二维码、说明书使用“。”标识,红色鞋子表面使用“。”标识,黑色鞋子吊牌使用“。”标识、侧面使用“。”标识,(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052号公证书所附的女包、女鞋的包装盒二维码均使用“。”标识,女鞋的说明书使用了“ck”标识,鞋子表面使用“。”标识,与卡尔文托管“。”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属侵犯卡尔文托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关于第二种行为,公众号“ck轻奢creekree”“ck快时尚creekree”中突出使用“ck”标识进行宣传,www.creekree.com网站在页面顶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标识,其展示销售的鞋子名称多数使用“CK”标识,招商宣传、网络店铺中使用了“。”“。”标识,与卡尔文托管“。”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和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卡尔文托管“。”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能否认定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封存商品合格证标注“SPAINCKCLOTHINGCO.,LIMITED(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名称,商品宣传册上标注“SPAINCKCLOTHINGCO.,LIMITED(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字样,英文名称与科瑞克丽公司商标证载明的公司英文名称一致,且商品上的商标信息、二维码及公众号、网站信息均指向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结合科瑞克丽公司与嗨哒呤公司的商标许可关系,以及公众号、网站以及商品信息中标明的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认定涉案封存物品系二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公众号、网站等宣传行为系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共同实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虽然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提交了部分商标注册证,但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在使用时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使用的标识与卡尔文托管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侵权行为。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虽然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但该专利取得时间在卡尔文托管取得商标权之后,卡尔文托管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综上,卡尔文托管要求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李嘉和系嗨哒呤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嗨哒呤公司提供的加盟合同中加盟费以及联营合同中的货款均转入李嘉和个人账户,李嘉和作为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与公司构成人格混同。卡尔文托管要求李嘉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于支持。李嘉和以个人账户收取嗨哒呤公司销售侵权商品货款,在李嘉和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卡尔文托管关于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成立。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两项条件。聪珂鞋服店提交了联营合同、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发货单,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嗨哒呤公司,但根据卡尔文托管提交的证据,其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聪珂鞋服店作为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卡尔文托管的商标,聪珂鞋服店在经营活动中多处使用“。”“。”“。”标识,与嗨哒呤公司提供的商标证不符,与卡尔文托管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聪珂鞋服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应当知晓卡尔文托管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科瑞克丽公司曾申请注册多个与卡尔文托管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均未获得注册,其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利用他人商标知名度的故意,且嗨哒呤公司在受到工商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2.“ck轻奢creekree”公众号显示可供选择的分店超过120家,嗨哒呤公司招商工作人员自述联营店有20家左右、加盟店有50多家,分布地域较为广泛,且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加盟店、联营店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权情节较为严重;3.嗨哒呤公司工作人员在2019年自述已经营三年时间,加盟店每个月的平均营业额15万-20万,嗨哒呤公司按照吊牌价的4.6折发货给加盟商,嗨哒呤公司按照联营店营业额分成,嗨哒呤公司分6成。参考嗨哒呤公司招商人员所述的经营规模、销售额、经营时间、嗨哒呤公司微信公众号显示的分店数量以及卡尔文托管提交的净利润率,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获利已超过卡尔文托管诉讼请求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0条:“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巨大的,为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有效阻遏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卡尔文托管在赔偿数额计算时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起到对恶意侵权的威慑作用,且卡尔文托管已尽较大努力举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以及卡尔文托管必然发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维权支出等因素,在普遍采用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既定决策的背景下,对卡尔文托管要求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赔偿卡尔文托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的请求予以全额支持。聪珂鞋服店与嗨哒呤公司签署联营合同,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卡尔文托管请求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广州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考虑到裁判文书的社会公开已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且卡尔文托管未举证证明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的被诉行为对卡尔文托管的商誉造成损害,故一审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立即停止侵犯卡尔文托管第5667356号、第68325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涉案侵权商品、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店以及宣传行为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二、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卡尔文托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三、聪珂鞋服店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涉案侵权商品;四、聪珂鞋服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万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二项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卡尔文托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提交了以下证据:1.董事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一份,拟证明科瑞克丽公司从成立至今没有经营任何业务,没有任何营收,没有任何所得利润。2.公司更改名称证据材料一份,拟证明科瑞克丽公司英文注册名称由SPAINCKCLOTHINGCO.,LIMITED变更为SPAINDAOHECLOTHINGCO.,LIMITED。3.证明书一份(其中包括《唯一董事决议证明》《公司注册证明书》《周年申报表》《董事报告及财务报表》《授权委托书》等),拟证明董事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司更改名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4.证明一份,拟证明李嘉和不是李天山之子,而是李世到之子,(2019)粤广广州第003702号公证书取证的关于嗨哒呤公司业务人员李思琼的招商言论不符合事实,不能采信。5.广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份,6.劳动合同一份,证据5、6拟共同证明李嘉和自2020年8月份起已重新打工,李嘉和经济状况差,经营嗨哒呤公司根本无法获利,其本人没有得益。卡尔文托管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有异议。科瑞克丽公司是香港公司,该份证据形成于香港,应当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该份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份证据第2页的“强调事项”特别说明,科瑞克丽公司的该财务报表不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第369(6)条的规定,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董事报告和财务报表所附的数据均为科瑞克丽公司自行申报,未有原始单据等辅证,即使科瑞克丽公司没有营业收入,亦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卡尔文托管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用李嘉和的个人账户收取加盟保证金和货款,科瑞克丽公司的侵权获利不一定进入其公司账户,故对证据1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且即使科瑞克丽公司于本案诉讼发生后即2021年5月将企业名称由“SPAINCK”修改为“SPAINDAOHE”,也印证了科瑞克丽公司原先恶意攀附ck品牌的主观意图。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该份证据实质上是一份授权本案律师代理的授权文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案中李嘉和、李天山和李世到存在密切关联,三人户籍地址完全相同。根据一审证据,盖有嗨哒呤公司公章的银行资料信息同时显示有三个账户,其中公账账户显示为嗨哒呤公司,私账账户显示为李嘉和,支付宝账户显示为李世到。该份证据仅能证明2021年7月5日时李嘉和的亲属关系,并不能证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亲属关系。对证据5、6的真实性由法院核实,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李嘉和的社保证明、劳动合同与是否存在侵权获利并无必然逻辑关系。本院认为,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李嘉和提交的证据1、2与证据3可以相互印证,证据3已履行合法公证认证手续,故本院对证据1、2、3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证据1的董事报告和财务报表均系根据科瑞克丽公司自行申报的材料作出,在没有相关原始单据、财务账簿资料等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科瑞克丽公司的实际经营及获利情况,故本院对证据1不予采信;证据2证明的科瑞克丽公司的英文名称变更问题并非本案争议问题,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证据2亦不予采信。证据3中与证据1、2相关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证据3中科瑞克丽公司授权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均加盖有相关机构印章,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但李嘉和与李天山是否系父子关系,李嘉和是否交纳社会保险,与李嘉和是否实施了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故本院对证据4、5均不予采信。证据6的劳动合同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卡尔文托管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证据6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科瑞克丽公司是否与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二、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科瑞克丽公司是否与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卡尔文托管一审提交了(2019)鲁菏泽曹州证民字第1007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2052号、(2019)粤广广州第003702号、(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3591号、3592号以及(2019)鲁青岛市中证民字第7196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在科瑞克丽公司和嗨哒呤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书证明事实的情况下,上述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均应采信。上述公证书及封存实物显示,被诉侵权商品上均使用了“。”标识,被诉侵权商品合格证标注有“SPAINCKCLOTHINGCO.,LIMITED(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和嗨哒呤公司的名称,扫描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二维码,可见“ck轻奢creekree”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嗨哒呤公司,联系人信息显示嗨哒呤公司、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及ccreekreek字样;嗨哒呤公司的对外招商宣传册中均标注“SPAINCKCLOTHINGCO.,LIMITED(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名称;嗨哒呤公司主办的www.creekree.com官方网站的联系信息亦显示西班牙ck服饰有限公司,该网站中在页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标识,网站中展示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名称多数使用“CK”名称。再结合科瑞克丽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存在CreeKree、。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关系,以及科瑞克丽公司曾多次申请注册突出使用“CK”字样的商标均未成功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科瑞克丽公司和嗨哒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并进行宣传推广,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无不当。科瑞克丽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均系嗨哒呤公司单方行为,其对此并不知情,与查明事实不符,科瑞克丽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李嘉和作为嗨哒呤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参与嗨哒呤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在对外签订的《品牌特许加盟合同》上签章,均系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李嘉和以个人名义与嗨哒呤公司形成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系或者滥用嗨哒呤公司法人资格实施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卡尔文托管主张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人格混同,应当提交盖然性的证据证明李嘉和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本案中,卡尔文托管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嗨哒呤公司对外签订的加盟合同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为李嘉和个人账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嗨哒呤公司的经营款项实际打入了李嘉和个人账户,且嗨哒呤公司财产与李嘉和个人财产无法区分。因此,卡尔文托管提交的证据并未达到对法人人格混同可能性的盖然性程度,一审法院认定李嘉和与嗨哒呤公司人格混同,李嘉和应与嗨哒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本案中,卡尔文托管主张惩罚性赔偿,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计算基数,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并详细阐述了综合考虑的卡尔文托管的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即使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嗨哒呤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及招商人员宣称其加盟店数量众多、且分布范围广、经营时间长、销售额高等各方面因素,再考虑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平均净利润及卡托文托管为本案维权已尽力举证,支出了较多合理费用等情形,依法按照法定赔偿最高额确定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共同赔偿卡尔文托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对于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主张的科瑞克丽公司没有侵权获利;嗨哒呤公司招商人员的陈述是为招揽客户而作出的夸大宣传,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李宁、安踏、361°和特步的营收净利润率并非权威部门发布,这些企业与嗨哒呤公司存在明显差别,没有采信价值;且涉案被诉侵权商品利润极为微薄,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嗨哒呤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显示的分店数与其招商人员的陈述及其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淘宝网店、加盟店、联营店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且即使其宣传信息存在夸大,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夸大宣传获得额外收益的同时亦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其次,卡尔文托管虽提交了李宁、安踏、361°和特步的营收净利润率等相关数据,但一审法院并未直接将此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只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第三,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商品的利润极为微薄,但在本案一、二审中始终未能提交其财务账簿资料证明其实际侵权获利数额。综上,科瑞克丽公司、嗨哒呤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嗨哒呤公司、科瑞克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李嘉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菏泽开发区聪珂鞋服店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涉案侵权商品;
二、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第第5667356号、第68325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涉案侵权商品、立即停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店以及宣传行为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
四、变更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五、变更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初5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菏泽开发区聪珂鞋服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2万元范围内对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均由广州市嗨哒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班牙科瑞克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刑天律师,专注知识产权纠纷,分享知识产权大案。信法律,问刑天。
刑天法务:真的懂法律,方案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