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群,群主更要当服务者

      今天,#将群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登上微博热搜。根据新闻报道,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庭长因将微信群成员移出群聊成被告,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柳某某与刘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披露了这一案件。

      早在今年2月份,这起案件就已经在平度市法院立案。据了解,该微信群为“诉讼服务群”,群主为平度市法院立案庭庭长,被移出群的系一名律师。根据该名律师的说法,他在群里发了一张公安执法的微博截图,与群主发生了争执,随后被群主踢出群。随后,该名律师以群众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理由,将群主告上了法庭。

      这起事件中,需要注意和讨论的是,这个微信群的特殊性,以及在一个旨在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而建立的微信群中,群主的身份更多的应是一个服务者还是一个管理者?

      2017年9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涉及群主责任的部分,被解读为“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群友犯错,处罚群主”。虽然这仅仅是一份规范性的文件,并非法律法规,但也为群主的身份定了调——管理者。因此,如果群成员在群里发表不当言论或者是淫秽图片视频等,群主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话,可能将负法律责任。

    但在这起案件中,很显然,这个微信群有其特殊性,是一个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微信群。在山东省完善网上立案服务的大背景下,许多法院都建立起了这样的微信群,目的是为了方便法院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们沟通,传达一些新规定和新要求。因此需要将这个群的性质和一般的微信聊天群区分开来。

      以公众服务为目的而建立的微信群,群主要扮演的首先是一个服务者,其次才是管理者。在这个“诉讼服务群”中,群主是立案庭的庭长,首先他要做的是传达规定,让群里的法律工作者了解法院网上立案的运行逻辑,便于诉讼。其次,为群订立规范,确保群功能发挥,服务到位。群里的法律工作者们有平等的权利,在群里接受法院服务。但是,在该名律师没有违反群规定,也没有阻碍群功能发挥,只是发了一张不涉及不当言论的微信截图的情况下,被群主踢出去,确实有害其合法权利、平等权利的实现。

      近年来,一些小学家长的言论招致老师的不满被踢出班级聊天群,一度成为网上热点,引发舆论。其背后隐藏的是相同的问题:班主任没有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而是更多地将自己塑造成管理者,甚至是随意裁决群成员进出的“法官”,享受众人吹捧的“皇帝”。实际上,从学校正常的逻辑来说,建立班级群,是为了更好地沟通,辅助家长,完成“在家”教育。因此,这个也是一个提供“公共服务”的群,班主任进行管理的目的同样是为了服务更好地实现。

      目前,法院已经对这起案件立案了,经过双方的举证,相信法庭会有一个公平的裁决。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作为公共服务的微信群更应受得起检视,作为公众服务的微信群主,不仅要扮演好管理者的角色,更应该做好服务者,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为群成员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保证群成员公平地享受公共资源、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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