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固定资产不论盘盈还是盘亏,都涉及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吗?
解答: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问题2:固定资产的盘亏及报废的区别?
解答:
通俗一点的说法:
固定资产盘亏,就是固定资产“失踪”了,处于“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状态。比如汽车被盗。
固定资产报废,就是固定资产“死亡”了,“尸体”还在的状态。比如设备报废无法使用了。
因此,二者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有差异的。
一、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处理
固定资产报废后,由于“尸体”还在,应及时终止固定资产确认并进行清理。
1、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有)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3、变卖或收回残料等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变卖计提的增值税,无变卖则无)
三、固定资产盘亏与报废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报废,由于不属于“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或报废等,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准备证据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说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问题3:盘亏存货怎么记会计分录呀?
解答:
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于定额内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问题4:企业所得税中企业相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解答:
一、如果关联企业属于非金融企业,利率不能超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支出受债资比例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作为存在关联关系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既要考虑借款的利率水平,还要考虑债务与权益投资比例,另外必不可少的发票。
问题5: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因此,借款给关联企业不收利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问题6: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该如何支付?
解答:
资金借贷支付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原则上是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但是,对于个人零星交易,低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的可以不要发票,只需要有收款个人信息的收款凭据和内容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低于500元的可以不要发票就可以支付,高于500元的应要求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
另外,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经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查验完税凭证和发票后,可以不再扣缴。
问题7: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必须收取利息吗?
解答:
资金借贷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利,没有任何规定说必须必须收取利息。
但是,如果因为不收取利息的话,不满足税法的规定,则税法规定可以要求“视同销售”等而要求企业缴税的。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不是必须收取利息,但是不收利息并不能减少该缴纳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