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心带你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四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我们主要来谈谈跟商标国内申请注册区别的地方,一样的地方就不再讨论了。

在这本《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特指的是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原属局,指定领土延伸至马德里协定中缔约方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第一个区别,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资格要求跟国内商标注册有点区别,要求必须在国内有真实的经营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当然如果你是中国国籍公民也是可以的,而且两个人或者多人一起注册申请的,要求是每个申请人都符合这个申请人资格要求。

除了资格要求外,申请注册另外一个比较特别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必须有国内基础商标。倒是不要求一定是授权的,但至少是已经受理注册的商标,而且多人申请的商标,基础商标申请人必须是相同。

其三,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中,MM2表格经常被提及,这份外文申请书,纸质版提交的可以采用英文也可以采用法文,但是电子申请就只能用英文了,记得别用中文了。当然如果你指定缔约方是美国,那就还需要MM18表格了。

其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指定的每个缔约方可以是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清单,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不同指定缔约方要求来指定商品或服务清单。但是记得每份的中外文信息要一致哦。

其五,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当然要交申请费了,当然不会让你跑那个国际局缴费,都是由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局代收,转交给国际局就OK了,这个缴费也不要求你换成各种国家的钱币,只要按照国际申请提交日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缴交就可以了。是不是突然发现上面一堆不同点,有点蒙,这缴费对我们国民还挺亲民的?

其六,国际申请过程中,从国际申请开始五年内,如果国内的基础商标有权利的变更,即使是部分指定的产品或服务被无效了,出了决定后,国家局都有必要通知下国际局。不过这个操作,跟申请人无关,是由国家局操作的。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后续还有九大项业务,分别是:国际续展,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国际转让,国际删减,国际注销,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国际放弃及后期指定。

其中,续展除了提交申请文件需要中外文信息外,与国内商标的续展并无大区别,在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上,却给出了一个便捷方式:如果基础商标已经变更,就不需要再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其实就是省去了一些文件重复提交的麻烦。

国际转让中,有一点一定要注意,所有受让人都需要满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的资格要求,就是上面提到的注册资格要求。当然转让可以所有缔约方商标一并转让,也可以仅转让其中一个两个缔约方的国际商标。

国际删减,国际注销,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国际放弃这些业务操作,与国内商标操作大致相同,区别也仅是可以一次性全部操作也可以一次就操作其中一个缔约方的国际商标相应内容。

后期指定的,需要另外提交指定申请书,MM4表格,当然美国还是一样鹤立独行要用MM18表格。后期指定的,一份申请就只能一个国际注册号,别跟前面的操作弄混了,一并把几个国际注册号给处理了。

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取得授权有异议的,还是可以像国内商标初审公告后一样操作,对,就是提商标国际异议申请。只是这个提出时间算法跟国内的有点区别,是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次月1日起算,不再是国内的公告日了。

商标国际异议也可以进行答辩,这时候就不能自己办理答辩了,需要委托代理机构,但是一个代理不能接受一个商标国际异议的双方同时委托,这个倒是跟我们国内司法诉讼中,同一家律所不能同时代理一个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个道理。

上面说的都是我们国内通过马德里商标去其他缔约方申请注册的,马德里商标还有一种情况,是外国申请人指定我们中国的,无论是注册申请时候指定还是后期指定中国,一旦转国内阶段,其实就跟国内商标没什么大区别了。不过要求委托设立在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注册国内商标的人都知道,商标申请日对商标审查有很大影响,而国际转国内的商标,其申请日就是原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

而马德里商标转国内注册后,其后续业务跟其他国际注册并没有什么大区别,有个细微的区别,就是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资格,除了满足马德里商标的申请人资格要求外,还要求这个商标的转让不应容易导致混淆或产品其他不良影响,不过这个在国内商标转让中,也有相应的要求的,并非专门针对马德里商标。

最后介绍一个比较特别的,在国际商标中,还有一项业务叫“国际合并”,就是把有效商标或权利待定的商标,国家局可以依申请进行合并。这个国内商标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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