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2

梁先生的房屋系转让所得,但是并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为了建设高铁,市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梁先生的房屋恰巧就在征收范围内。市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就已经拟定好了安置补偿方案。同时,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中,还包括了这样一项内容,即: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征收房屋过程中,梁先生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区政府对梁先生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但是在此之前,未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和限期拆除的决定,也未经书面催告履行,亦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存在着明显的强制执行程序违法的现象。


梁先生走访了当地的多家律所,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告诉他,房子都被拆了,赔偿是要不回来的。听到这种说法,梁先生感到既心酸又好笑,明明存在着如此明显的执法漏洞,自己却维权无门。抱着最后的希望,梁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


史律师基于梁先生的案子作出了两点分析:

第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第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正是凭借以上两点,梁先生在该案的诉讼当中,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获得了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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