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是北京某体育大学的大学生,毕业后,她按照某招聘软件的广告介绍,到一家大型体育公司应聘,希望能谋求一份理想的工作。
体育公司的老板见阿珍的身材很不错,凹凸有致,看起来就非常健康,加上她是正儿八经的体育专业毕业生,便忽悠阿珍说:“小姐姐,你的专业来我们公司上班确实有很大的优势,但是在公司做行政,拿的是死工资。我建议你到公司旗下的健身房去当私人教练,以你的身材和专业水平,有天然的广告效应,绝对可以吸引很多的健身爱好者。我们是按提成发放薪水的,以你的条件,肯定能挣不少钱。”
阿珍一听,觉得老板说得也有一定的道理,有提成就有挑战,总比拿死工资强一些吧?于是她问老板:“当私人健身教练,一个月能挣多少?”
老板说:“一个月挣个一万块钱那是轻轻松松啊,我手底下的健身教练,一个月挣得多的,有3万到5万呢。”
阿珍一听这月薪,立马就被吸引住了,于是很爽快地答应了公司的安排。就这样,阿珍被公司安排去了一家名叫“铁锤我爱你”的健身房,做了一名私人教练,主要工作包括:销售健身私教课程、给会员上课、维护并防止会员流失等等。
阿珍每天上班要穿公司提供的一套非常凸显身材的工作服,带着印有自己名字的工牌。健身房每个月15号左右,会以现金的形式给她发上个月的工资,一开始说的工资构成=底薪+拉会员的提成+卖课的提成+上课的提成+业绩奖励—罚款。
工资的发放款项还是蛮多的嘛,刚开始上班,阿珍还是充满信心的,感觉自己肯定能大干一番,通过自己的努力,多挣点钱回老家买房子。
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第一个月,阿珍只拿到了4400元工资。虽然距离老板许诺的一个月轻轻松松挣一万块的承诺差距还很大,但是阿珍自己感觉还能接受,毕竟刚开始嘛,慢慢来,肯定能好转的。
第二个月,阿珍拿到了3230元工资。她这回有点失落了,怎么这个月业绩还是不见好转啊?心想:再干一个月,不行我就改行了。
第三个月,阿珍拿到了9948元工资。这让阿珍兴奋不已,终于达到了自己比较满意的收入水平了,看来老板说得没错,一个月挣一万块还是有可能的,不过并没有那么轻松。但这个月的收入还是大大增强了阿珍继续在健身房干下去的信心。
可是好景不长,第四个月,阿珍的工资又降回了3455元。这对她的工作积极性打击很大,毕竟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啊。
第五个月,阿珍的工资还是不见起色,只有3238元。
第六个月就更惨了,阿珍因为没有完成月度业绩,工资被扣了罚款,加上业绩不好,最后只拿到了1100元收入。
阿珍这下彻底绝望了,看来当健身教练还真是个看天吃饭的活,运气好,拉来办卡、买课的人多,提成就高,挣得自然就多;要是运气不好,一个会员都没有拉到,一节课都没有卖出去,那下个月就等着喝西北风吧。自己第三个月的时候运气好,开了很多单,挣得还比较满意,但其他几个月都是勉强完成了月度任务,最后一月没有完成固定业绩,挣的钱都不够吃饭的。
阿珍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不干了,本姑娘要辞职!阿珍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大学的室友兼闺蜜阿美。阿美一听,便询问阿珍:“那你和健身房签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吗?你辞职需不需要赔偿违约费用啊?”
阿珍这才反应过来:“啊?对啊,我们一直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啊,都是口头达成的协议。”
阿美一听,喜笑颜开:“那就成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快算算你一共领了多少钱,咱们再去找他们再要一份去!”
阿珍一听,还有这好事?一下子高兴坏了,没想到自己竟然还能发一笔小横财。就这样,阿珍在阿美的陪同下,到健身房签了离职申请表,在店长签字确认后,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
然后转过头来,阿美就拉着阿珍向健身房索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要求健身房把之前发给阿珍的工资再发一遍,否则就要上法院去起诉他们。
健身房店长一看,当然不干了,是阿珍你自己主动申请离职的,还想倒打一耙跟我要钱?门都没有!
就这样,双方僵持不下,把事情闹到了法院。阿珍一纸诉状把这家体育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体育公司表示:
第一,阿珍只是公司找来的合作教练,自己可以控制上下班的时间,不需要打卡;
第二,阿珍的工资收入只有授课、办卡、上课的提成,业务奖励和罚款,但是没有底薪(应该是公司法务出的主意,是个高手);
第三,虽然没有底薪,但是发给阿珍的工资每个月不会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没有工资单。
体育公司还提供了当初发给阿珍的《私人教练工资提成方案》,里面包括销售提成和上课提成的比例,以及每个月的基本任务数、目标任务数、团队任务数,完成基本任务的奖励和未完成基本任务的罚款,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等内容。
对此,阿珍表示不认可,她认为公司发给她的工资里是绝对有底薪的,因为一开始就是这么说好了的。
一审法院经过仔细审理后,作出判决:
1.确认阿珍与体育公司在这半年的时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2.体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天内,向阿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000元(依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阿珍关于底薪的陈述、工资统计表上面的数额等综合因素酌定);
3.驳回阿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珍拿到判决后,她和闺蜜一商量,两个人都不满意,她们认为二倍工资应该包括底薪、提成、罚款、奖金等共同构成,一审裁定的二倍工资差额与事实不符。于是,阿珍提起上诉,要求:1.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2.改判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体育公司支付阿珍二倍工资差额36271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的,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来计算,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能计算在内。一审法官在法定范围内酌情裁定的工作差额并无不妥。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小伙伴们可能会问,如果我出去打工,老板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的时候,向老板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时,到底这个计算基数是以什么为准呢?
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计算基数应该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且金额相对固定的工资为准。而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是不会被法院裁定为计算基数的。
因为制定这项法律条款的目的,主要是惩罚用人单位,从而提高全社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而不是为了让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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