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就诊史者开车撞伤四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镇江市朱某3月29日7时46分,驾驶一辆苏L252L2大众朗逸牌红色小轿车,在路口撞上等待红绿灯的4辆非机动车。事故导致4名人员受伤。后经过公安部门查实,朱某曾有精神病就诊史。目前朱某已被警方控制。

那么,曾有精神病就诊史的肇事人员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不得考取驾驶证。有精神病史者已经治愈后得到医院出示的证明,可以考取驾照。

朱某如若有驾照,那么就是已经治愈好以后,有医院出示的证明。无驾照,则需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中的朱某案发时如若精神病突发,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由监护人看管或政府强制医疗。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案件中的朱某案发时如若精神正常,则按刑法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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