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善意取得和抵押物转移制度&新冠肺炎专题

善意取得和抵押物的转移制度

★★★《民法典》第 311 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313 条【善意取得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典》第 406 条【抵押物的移转制度】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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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34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准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结炉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子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风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典》第 245 条【征用】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避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285 条【业主的监督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拖,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民法典》第 286 条【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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