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又告公司,公司应当做出补偿吗?|劳动关系问道

【案情简介】

胡某系江苏某公司员工,应单位要求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2014年9月28日,胡某以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某的仲裁请求。

胡某不服,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此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随后,胡某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胡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自己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事后反悔,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但本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一是考虑到胡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承诺书时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因此,该行为及该承诺书均真实有效。二是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胡某的主张均表示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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